这些天全国两会在如火如荼的召开中,代表委员们纷纷献言献策。期间有不少医生、学者院士分享了自己的提案。近期在医学、科研届最引人瞩目的谏言莫过于提议将学术不端行为入罪: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副所长陈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应推进科研诚信立法进程,切断论文 “黑灰产业链”。
实际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科研诚信的关注和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在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一个法律框架,以《科学技术进步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法》为核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行政法规为依托,大量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补充,共同构建了预防和惩治并重,自律与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体系。
不过,我国在科研诚信立法方面仍然缺少专门的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的立法。现有政策法规多指导性大于可操作性,限于具体领域或环节,缺乏衔接和协调,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推进因而困难。现有法政策在责任分配上不统一,机制不够合理,尚未实现归责多元化和精细化,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仍存漏洞,这给造假者滋生了侥幸心理。并且,当前的法律主要强调个人责任,科研单位的主体责任并未有效压实,单位为避免事态扩大和产生负面影响,往往选择内部轻处理。此外,不同单位间的处理结果差异也较明显。
治理“论文工厂”及其背后的产业链刻不容缓。因人才评定等多项学术指标与论文挂钩,急剧增长的论文需求为黑灰产业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在某些“平台”的操作下,黑灰产业链已形成庞大的组织:
写手、掮客、网站、期刊构成了一套完整的虚假论文写作发表运作机制。且因
各个环节对应着不同的监管主体,涉及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机构等。
多元的监管主体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论文工厂本身利用条款漏洞等得以
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实际监管中又存在着较大的责任真空,导致对学术造假产业链的打击困难重重。
对此,陈槐建议,应借鉴国际国家专门法律和专职授权管理相结合的“强司法规制型”等模式,针对当前我国科研诚信立法分散、调整范围各异的情况,制定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规范对我国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治理。
像在德国,严重的学术造假行为可能导致学位被撤销甚至追究法律责任。而美国的科研诚信受联邦法律监管,涉及欺诈的行为可能触犯《反欺诈法》。这些国际上常见的学术不端入罪操作对我国都很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