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诉讼当中,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第三人为北京星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潮”)。
庭审期间,我公司提交了包含授权协议、交易凭证、公证书、媒体报道等多方面内容的上千页使用证据,系统呈现了“ 淘天购 ® ”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持续使用轨迹 ,证明该商标一直在正常使用且具有商业价值。
本周,一审判决已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认为,第三人 北京星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针对“ 淘天购 ® ”商标提出 撤销申请是否具有恶意,并非本案的审查范畴, 亦不能成为判断本案诉争商标能否维持注册的考量因素。
对此裁定,我们作为原告,表示非常不解。
正如我方律师在庭审上的发言, 北京星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径令人费解。他们先是于2022年4月17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 淘天购 ® ”商标;
(出自 北京星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撤三答辩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