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点,
根据《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通知明确了保险机构开展不动产投资业务以及发行债权投资计划、能力标准和监管要求,并根据相应要求进行动态自评估,每半年一次。
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
(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
(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
(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中,(1)至(5)项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1)、(2)、(5)、(6)、(7)项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关于第二点,
根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19〕32号)的规定,银保监会根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进行评分。能力评估采用百分制,包括基础与环境、控制与流程、模型与工具、绩效考核和管理报告;同时将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进行评分。量化评估采用百分制,包括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实务上自评估一年两次,监管评估一年一次。
关于第三点,
根据《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九条,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市场信誉良好,管理科学高效,投资业绩稳定;
(三)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且执行有效;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五)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50亿元,具有丰富的不动产投资管理和相关经验;
(六)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4名;
(七)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八)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机构,可以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专业服务,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关于第四点,
截至目前,涉及不动产监管比例的的相关规定摘要如下:
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
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账面余额
不包括
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
不高于
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
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
不高于
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
合计不高于
该计划(产品)发行规模的60%,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关于第五点,
应和目前季度例行报送的直投项目、境外项目投资相关数据大体类似。
以上供大家参考,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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