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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专业学习,翻出了一篇刘老和邱成老先生于2006年合作的学术论文,是发表于当年的学术年会暨“两岸三地”职业安全健康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的。该论文研究了当时行业监管缺失或弱化的问题,并提出了强化行业安全监管的一些建议和思路。
论文虽是发表于2006年,时间已经过去了14年,但现在看起来,其中所分析的当时的一些问题和困境,现在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不仅如此,因为在行业监管方面没有系统的解决和有效的措施,当时提出的一些问题不仅没有消除,反而愈演愈烈,更加严重了。故此,对该文中的一些核心观点和思路,稍微做了一些摘编,在此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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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产安全形势的特点是,局部波动很大、总体持续严峻。究其原因,
不是政府不重视,也不是老百姓没有安全意识,更不是专业人员不敬业,而是监管体制无法产生长效机制。
在这种体制下,任何措施的推出都仅能止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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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
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这是我们一直的追求,但也是一直以来的痛!难道真的会是思而不见、求而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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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证实:
造成当前生产安全形势严峻的原因之一,是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体制不顺。
(
有感:
行业监管弱化,安全监管体制不顺,是当时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之一;那么现在呢?貌似行业监管依然不强,监管体制虽然做了大的调整,但好像依然不顺!?虽明确了问题,却就是难以解决!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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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的安全管理机构是建国以来层级最高的。但为什么还是捉襟见肘呢?原因很简单,就是其不符合安全科学原理,是一个不按机制需要建立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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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
原安监总局是在2005年升格为总局的,属于正部级单位,级别已经够高了;目前其职能整合到应急部,并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级别和权限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可监管效果呢?当时提出的是否符合安全科学原理,是否符合监管机制需要的问题,又是否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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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制上说,国家的安全法律和政府的行政法规是企业安全行为的法律底线,企业通过自律和同行之间的交流合作,依法制定或修订适合
本行业的安全标准,这个标准比国家标准更高
。
到了企业,又要在此基础上制定更高、更具体的标准和执行这些标准的安全措施。
这样一层层往上走,安全才能做好。(
有感:
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按照以上顺序,其法律地位越来越低,但其要求的严格程度却应该是越来越高的!但这个基本的要求和逻辑,很多人其实却并不清楚,着实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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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企业法》赋予企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但对企业在安全上如何自律守法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里的人力、财力等资源一味用于生产,弱化了安全保障;加之企业在同行间缺乏交流,经验学不到,教训难吸取。总而言之,
现在的安全工作体制难以产生确保安全的机制
,生产安全形势严峻的深层次原因是体制性的,因为有什么样的体制就有什么样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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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
当前大政府、严监管的模式,与企业的自主经营决策权之间是否有冲突,哪些方面有冲突,是值得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