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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港警遭重判,香港的司法体制非改不可了!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18 09:28

正文


文 | 杨磊

香港7名警员涉嫌在2014年“占中”清场期间殴打非法集会示威者曾健超。14日,区域法院裁定7人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名成立。17日,区域法院作出裁决,裁定7人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名成立,七名警察被判入狱两年。

消息一出,舆论大哗。同情者对判决结果感到遗憾,有人甚至当场落泪;而有人则弹冠相庆,认为涉案七警“罪有应得”。

先来看一下事件的经过:

2014年10月14日晚,装备了头盔的几百个违法“占领中环”示威者突然冲上马路,用铁栅栏、装满水的大型塑胶障碍物甚至水泥砖块,堵塞连贯香港岛东西的干道——龙和道。15日凌晨,警方执法、动手清除路障,但遭示威者抵制、纠缠、推撞。期间,公民党成员曾健超在龙和道花槽向11名警员淋泼液体,以及抗拒4名制服他的警员,被警员制服后,七名警员抬他到金钟变电站一处“暗角”,其中五名警员参与了殴打,本案的第一被告总督察黄祖成及观塘区反黑组高级督察刘卓毅虽然并无袭击曾健超,但法官认为所有警务人员有责任防止罪行,两人抬走曾健超,并观看同袍殴打他,实际鼓励和支持其余五名警员袭击曾健超。

▐  本案争议在于“罪罚是否相当”? 

警察应该文明执法,是个共识;但警察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随时面对各种危险和突发情况,为保障警察执法,以及保护警察自身的人身安全,在各国“袭警”都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所以,在讨论本案之前,我们先来看看,被控共5项袭警及拒捕罪名的曾健超,是如何处理的。2016年10月30日,他被裁定一项袭警及两项拒捕罪名成立,其中袭警罪囚5周,其余两项拒捕罪各判囚3周,同期执行。也就是说,一共拘押5周。

审理曾健超的法官罗德泉在判刑时指出,曾健超当日的行动,对执法警员是极大的侮辱和具有挑衅性,他必须为这种当警员是“出气袋”的任性行为负责。

如今的结果却是:袭警、拒捕的被判五周;而七位警员在执行公务时即使“不当执法”成立,动手和不动手的,全部获刑2年。而且7人在2015年被捕后一直停职至今,且根据《警队条例》,警务人员在被定罪后会停薪、清退,前途尽毁,家人也受到影响,失去工作和必要的生活保障。

如果再感性一点,抛开“袭警、拘捕”的罪名不谈,如果一个人站在墙上向一群路人淋洒尿液或其他异味不明液体,而且气焰嚣张,拒不认错,受害路人与之发生口角直至斗殴,最后的判决会是这样的结果吗?更何况当日警员是在按照上级指示执行职务,处在当时深夜的环境下,对于不明液体是否具有攻击性或伤害性不明的情况下,就算涉案警员的举动或有过激、失当之处,难道就应当承受这样的重责吗。

袭警者被囚五周,还击者获刑两年。不是要为警员脱罪,而是这样的裁决无法给社会一个“罪罚相当”的观感!

▐  香港,全世界最“国际化”的司法体系 

罗德泉法官在裁定曾健超罪名成立的判决书中写道:法庭有责任保护执勤警员,判处被告监禁是唯一选择。但另一位法官主持的法庭,终究还是重重地判了七位警员。

做出上述判决的,是一位名叫杜大卫的法官,点开新闻,赫然发现这位“杜法官”竟然是一副标准的洋面孔。查了一下资料,这才发现,这样的“洋法官”,在香港还真不在少数。

杜大卫法官

根据香港法院的网站公布最高的终审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22位法官中,居然有18位使用典型的欧美姓氏,次一级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35位法官中也有13位是欧美姓氏,或许其中有某些华人法官可能改为欧洲姓氏,但应该只是少数。香港司法系统继承了英国的整套制度,但唯独没有继承英国这套制度实施的规则和前提——司法人员本国国籍的要求,相信这种要求也是全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行的惯例。甚至,很多国家不要说法官、检察官,就是对于外国律师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范围,也有严格的限定。

▐  本起事件的反思

其实,何止是香港的司法体系,在香港证券管理机构等要害部门,这类外国人掌握重权的现象非常普遍。

香港的司法改革,之前不是没有推行过,但阻力重重。而且,这俨然已经成为一个讨论的禁区,只要这个话题一提起,所谓“民主派”立即指责这是干预司法、破坏独立,甚至发出了“你是愿意接受香港法官的裁判,还是接受内地法官的裁判”的质疑? 

顺便说一下,前面说到的那位“曾健超”所在的公民党,又称“大状党”,“大状”是香港人对律师的称谓,“大状党”的基本构成就显而易见了。事实上,法律、演艺、教育界,恰恰是“港独”势力的重灾区。

这起事件,应该促动我们深思,借着这起事件,应该考虑:

①支持七位警员继续上诉,如无法取得改判,则建议寻求“特赦”渠道;

②推动香港司法改革。第一步,对于涉及平等主体之间民事裁判,可以暂时保留一定数量的外籍法官;但刑事司法,是代表国家和所在地区行使公权力,继续沿用殖民地时期的做法,恐怕就很不合适了。

不错,对于香港回归,我们确实有“五十年不变”的承诺。不过,千万别忘了,香港“高度自治”,可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那就是“港人治港”,因此,对于香港那些掌握“生杀大权”的 “洋刑事法官、洋检察官”们,还是请他们到别处去“主持公道”吧。

香港的司法体制,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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