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7:团体标准是否可以出现同一团体发布同一标准名称的标准且该标准同时作为现行标准?如果不同年份出现这种情况是否是被允许的呢?如果不被允许的话,是否有相关文件要求呢?
A17:团体标准是否有效,请咨询发布该项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
Q18:没有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备案发布的团体标准,是否合规和有效呢?
A18:国家鼓励团体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注册,并未公开相关团体标准信息的,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将被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Q19:目前团体标准越来越多,但在查看团体标准时经常看不到文本,显示没有公开,这是否符合标准制定的初衷,如果做了标准,只是一个小范围知道,如果做到公开透明,并在该标准实施过程中大众起到监督、提出意见的作用呢
A19: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制定发布的自有标准,社会团体可以选择公开相关团体标准供相关单位和个人免费使用,也可选择不公开相关标准内容,而将团体标准授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并约定限制条件和使用方式。授权许可可以是排他性的或非排他性的。
Q2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否允许团体标准作为食品的执行标准?企业可以将团体标准代号标识到产品外包装上吗?
A20:企业产品执行团体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团体标准组织的授权,由获授权生产企业按要求公开相应标准的编号、名称和发布的标准全文,标准内容应包含有产品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以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的技术要求。企业应对所使用标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食品企业执行其产品相应团体标准的,还应遵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企业执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Q21:两个不同的协会先后分别各自发布了名称相同的团体标准,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吗?
A21: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组织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按照社团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规则在社团成员单位内协商使用,或按照社会团体的管理规则提供非成员单位授权使用。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私有标准,其知识产权依法得到保护。不同社会团体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制定类似对象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是市场化标准,按照市场规则实施优胜劣汰。社团组织在编制团体标准时,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Q22:团体标准组织邀请企业参编团体标准,怎么去评估团体标准组织的能力、真实性和可靠度?
A22: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企业参加社会团体组织的团体标准制定,一要考察该社团在该行业相应领域内是否具有足够的影响力,能否利用其行业影响力保证所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得到有效实施,为企业发展带来效益。二是要考察该社团是否论证了该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制定了完善的配套措施,能够按照市场化的规则推进实施,并能得到行业内广大企业的积极响应。三是要考察此项团体标准是否是本企业未来发展特别需要跟同行或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形成共识的技术方案。四是要考察该社会团体邀请企业参与该项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目的,是看中企业特有的技术能力,还是需要企业的资金支持。对于在行业内没有影响力感召力的、未对团体标准立项经过预研并提出合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的、对立项制定的团体标准未制定实施计划的、前期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未得到有效实施的、不考察企业技术实力而是直接要求企业交参编经费,按缴费多少排列编写单位位次的社会团体邀请参加该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的,企业要审慎参与,避免浪费技术人员宝贵工作时间和企业资金成本。
Q23:如果协会发布了团体标准,但是后期该协会注销了,曾经发布过的团体标准是否还有效,还能继续使用呢?还是随着协会的注销,团体标准也同步失效了?
A23:《标准化法》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社团注销后,社团成员和规定自然灭失,团体标准自然失效。
Q24:如果制定比某项现行的行业标准更高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的大部分技术内容和行业标准相同,部分技术指标高于该行业标准,这样的团体标准是否会侵犯行业标准的版权呢?
A24:如果已发布行业标准的大部分文本内容被直接用于某项其它标准研制,且与该标准正式发布版本中的文本内容一致,很可能涉及侵权行为。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高于其它推荐性标准,与团体标准文本内容是否与其它标准文本内容一致没有直接关联,与其它标准进行技术指标、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比对不代表必须直接使用其它标准的文本。制定团体标准不得侵权其它作品和技术文件的版权。
Q25:国外大学、科研单位、企业可以作为起草单位参加国内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吗?
A25:国家对国外大学、科研单位、企业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未作限制。
Q26:省级团体标准是否与省级地方标准同级别?或者高于地级市制定地方标准?
A26: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和制定范围不同,二者之间不存在级别高低的差异。
Q27:团体标准是否需要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A27:团体标准不需要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Q28:相同类型相同原理相同用途的产品标准,可以允许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并存吗?
A28:政府有关部门应发挥示范作用,在行政监督管理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积极采用更加先进、更加细化的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准实施。
Q29:团体标准需到哪一级相关的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使用?
A29:按照《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团体标准不需要到相关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Q30:澳门的社会团体如何在中国境内发布团体标准?有什么渠道?需要什么手续?
A30:澳门的社会团体在中国境内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Q31:非团体会员企业可以直接采用团体标准吗?
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建议非团体会员企业按照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相关规定自愿采用。
Q32:团体标准可否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依据?
A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我声明公开或者备案的标准,均可以作为食品生产者组织生产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