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解决我国医疗服务能力不高、人才紧缺等问题,近日,国家卫健委等五部门制定了《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
《意见》主要做出了这些安排:2019—2020年,将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沈阳、南京、武汉、杭州、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建设试点工作,从而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并在全国推行。
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的限制,将诊所设立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强调诊所是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确保诊所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是诊所设置的基础和前提。
因此,将对诊所设置的审核,从以往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要求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必须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或全科诊所。
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
鼓励诊所纳入医联体,与医联体内成员单位、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相关政策。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对主动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符合条件的诊所,支持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简化诊所的环评、消防等审批程序。
明确要求诊所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将诊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鼓励试点城市将诊所的发展经营状况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
建立联合惩戒长效机制。
一是促进形成工作合力。把推进诊所改革发展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医改、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统筹内容,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2019年6月底前,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保部门。出台具体实施方案,2019年9月底前,各试点城市启动试点工作。
二是做好评估总结推广工作。及时评估试点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评估,适当推进试点地区先进经验,总结促进全国诊所发展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