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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印良品大战CCTV 剧情其实很老套

香港凤凰周刊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3-17 17:11

正文


没有公正裁判的法院以及有公信力的政府机关,企业和媒体之间的对决常常演变为舆论战争,事实真相反而退居其次。这次的无印良品事件并不特殊,而且绝不会是最后一次。

 

近年来,每次央视的“3·15”晚会后,总有被曝光企业出来再曝光央视的报道不实,几乎成了固定套路,今年轮到了无印良品。


央视315晚会直播截图


3月16日,无印良品就央视曝光其“部分进口食品产自日本核污染区”事件发布声明,称晚会中所涉及到的两款产品原产地分别为日本福井县和大阪府,并非丰岛区。造成误解的原因在于,这两款食品日文标识上所标示的“贩壳者株式会社良品计画RD01东京都丰岛区东池袋4-26-3”,指的是公司母公司名称及其法定注册地址,并非其所售食品产地。


声明同时附上了两款产品的原产地证明书,及中国海关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随后,声明内容也得到了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确认,称经核查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的进口记录,未发现有来自于日本核辐射地区的产品。


该局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加强对日本进口食品原产地的核查,全力禁止核辐射地区的日本食品进入我国境内。”


无印良品官方微博截图


那么,对于自己的商誉受损,无印良品是否可以向央视主张赔偿呢?从法律上看,诉讼权利当然有,但结果并不乐观。


民事方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舆论监督超越界限构成侵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被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如报道的基本内容失实,或者报道的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二是行为人行为违法;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至于《刑法》上的损害商品声誉罪,标准则更为严格,在侵权的基础上,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客观上必须兼具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两种行为,并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也就是说,除非能够证明记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央视就可以免责。其理由在于,舆论监督是运用大众传媒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众事务和一切涉及公众利益的活动,对其不应苛责。


至于媒体报道不实的后果,更多体现为自身公信力的受损。理论上,如果一家媒体的报道总出偏差,那么公众慢慢也就不再把它太当回事儿。即便在现实中,企业受到的影响往往更大。


但换个角度来看,当下中国,企业因为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的违法成本依然很低,这也是这些年央视“3·15”晚会仍有巨大影响的原因。


在民事领域,针对权利受损主要以“填平补齐”为原则,并未给巨额惩罚性赔偿留下空间。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也不过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欺诈行为从双倍赔偿增加到了三倍,对于大型企业来讲依然没有太大影响。


因为总体来看,因为产品质量而去法院起诉的消费者比例并不高,对于数额较低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很多法院也不愿意立案。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众多消费者联合提起的团体性诉讼,还容易受“维稳”因素的影响,又给立案增加了不确定性。


症结在于,现行民事诉讼领域没有规定集团诉讼制度,只有共同诉讼。


消费者如果因为同一产品受损,想要一起起诉企业的,必须去法院主动登记,诉讼结果只对参加登记的人发生效力。


而上世纪中叶在欧美发展完善的集团诉讼,则是“默示参加”。对受同一种商品损害的消费者,法律上将其拟定为一个“集团”,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集团”提起的诉讼,判决对整个群体都有效力,其他人不需要事前去法院专门登记。


这样不仅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也因为原告人数的增加使得赔偿金额变得巨大,从而吸引专业律师参与其中,对企业形成有效制衡。


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的缺失,使得当前中国对产品质量的监管过于依赖行政机关。消费者没办法在法院对商家形成威胁,就只能依靠媒体。


没有了法官的居中裁判、审核证据,政府机关又缺乏足够的公信力,企业和媒体之间的对决常常演变为舆论战争,双方各有拥簇,事实真相反而退居其次。


这次的无印良品事件并不特殊,而且绝不会是最后一次。


《凤凰周刊》记者/任重远   编辑/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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