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则”部分,《规定》明确本规定“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同时提出“创新监管模式,明确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着力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规定》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另外,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再有,对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歧视待遇等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还设置了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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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督检查”章节,《规定》明确了根据重大案件的连接点确定管辖权的事项,另外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创设专家观察员制度。
在“法律责任”章节,《规定》说明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如何与《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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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总则”以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这涉及到《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规定》第六条说明,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违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时间自作出处置措施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三年。根据该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遵守《规定》第六条要求,对于平台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记录(3年)+报告”。
《规定》第六条的出台是有必要的。就笔者的经验而言,就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平台经营者调取数据、证据可能面临较多的障碍,比如说需要提交各种文件、等待较长时间。这导致侵权者的行为经常不能被及时制止。
与此同时,《规定》第六条的实施也面临一些尚未明确的问题。这包括:平台经营者对于总量巨大的工作任务,应当以什么方式、什么角色去处理海量的数据;如何界定“违法销售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果平台经营者在管理过程中遗漏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认定失误该如何处理等。事实上,《规定》第六条在增加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同时,也赋予了平台经营者类似于执法者的权利。虽然平台经营者按照《规定》第六条仍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是平台经营者如何公允地配合执法部门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有的大型平台的经营已经涉及众多领域和大量经营主体,其经营决策行为关乎社会公众利益,赋予这些大型平台新的权利应当尤为谨慎。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针对《规定》第六条制定细则,进一步规范平台经营者的行为。
《规定》第二十三条说明“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滥用后台交易数据、流量等信息优势以及管理规则,通过屏蔽第三方经营信息、不正当干扰商品展示顺序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上述《规定》第二十三条的“具有竞争优势”可以联系2022年11月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对优势地位”来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相对优势地位”,包括经营者在技术、资本、用户数量、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等。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优势地位”与《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不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优势表现为经营者的高市场份额、高市场进入壁垒;“相对优势地位”是指经营者相对于交易相对方的优势地位,通常表现为强势需求产生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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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宏观概念,需要从整个市场的角度进行评判,而“相对优势地位”是一个微观概念,可以在具体的市场交易中发挥作用,“相对优势地位”有助于判断和规范平台相对于普通消费者所占据的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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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的解读》,2024年5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s://www.samr.gov.cn/jjj/sjdt/gzdt/art/2024/ art_8e9627cb1f784af58ffb5bae747074b2.html。
[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的解读》,2024年5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s://www.samr.gov.cn/jjj/sjdt/gzdt/art/2024/ art_8e9627cb1f784af58ffb5bae747074b2.html。
[3] 王俊林、孔繁琳,《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认定和分析思路 ——兼谈“相对优势地位”与“相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和区分》,威科数据库。
[4]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