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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如果再被拘留,就告到公安局道歉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04 18:19

正文



吉林女子郭英,因对丈夫交通事故后赔偿不满,于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到北京上访,为此被长春公安局九台区分局行政拘留 10 日。随后她提起诉讼,长春中院终审判决,九台公安分局向郭英做出赔偿并赔礼道歉。公安局拘留上访者,被判败诉。

我手上的一份来自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书》(2016)吉 01 行赔终 36 号认定, 2015 3 3 日,郭英因对其丈夫曹景新交通肇事赔偿不满,在全国“两会”期间到北京上访。 2015 3 4 日九台公安分局对郭英作出了九公(沐)决字 [2014] 9 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郭英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实际执行拘留六日,因为被拘留时发病了。对此郭英向长春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长春市人民政府复议后认为,九台公安分局对郭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认九台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这实在是非常关键的一步,长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就没有支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后,2015年 9 28 日,九台公安分局依据郭英的申请,作出九公(行)赔字 [2015] 1 号行政赔偿决定,赔偿郭英实际执行行政拘留六天的行政赔偿金人民币 1 318.32 元( 219.72 元× 6 天)。对此郭英不服,于 2016 1 4 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总计要求赔偿 72 844.10 元,因为还涉及到一些就医的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九台公安分局 1 453.80 元( 6 天× 242.30 / 天)、医疗费 227.28 元、精神抚慰金 500.00 元。上诉后,二审判决九台区分局赔偿 1 696.1 元、医疗费 227.28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 元,并要求九台区分局在其辖区范围内为上诉人郭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无独有偶。河南卫辉市上乐村镇村民杜某于2016年 7 26 日赶到中央第十一巡视组郑州驻地,将反映材料递给巡视组工作人员。没想到两天后,卫辉市公安局竟以严重骚扰“巡视组”驻地秩序为由,将其拘留 10 日。杜某向新乡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新乡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卫辉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奈之下,杜某再次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将新乡市公安局和卫辉市公安局违法行政行为,同时告到新乡市牧野区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卫辉市公安局有权作出被诉的行政行为,被告卫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杜某严重骚扰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巡视驻地秩序,其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杜某到中央巡视组驻郑州驻地信访,但未提交杜某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故被告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关于原告主张司法赔偿,与主张撤销处罚决定书的判决结果有因果关系,应当在本案生效判决后,另行主张权利,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卫辉市公安局于7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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