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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云股份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处罚26人

投行业务资讯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7-06-05 23:57

正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欧洪先、潘炜等26名责任人员)

当事人: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股份),住所:广东省怀集县。

欧洪先,男,1965年11月出生,2008年6月起任登云股份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怀集县。

潘炜,男,1978年5月出生,2007年12月起任登云股份财务总监;2015年1月起任登云股份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张弢,男,1943年2月出生,2008年6月起任登云股份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怀集县。

邓剑雄,男,1967年12月出生,2008年6月至2016年10月任登云股份董事会秘书;2008年6月起任登云股份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登云股份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罗天友,男,1963年9月出生,2008年6月至2015年8月任登云股份董事,住址:广东省怀集县。

符麟军,男,1974年10月出生,2008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登云股份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杨华健,女,1969年8月出生,2008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登云股份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周立成,男,1962年4月出生,2008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登云股份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李区,男,1951年6月出生,2008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登云股份董事,住址:广东省怀集县。

刘永朱,女,1959年9月出生,2010年4月至2014年12月任登云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李萍,女,1967年10月出生,2010年4月至2014年12月任登云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魏晓源,男,1946年7月出生,2010年4月至2014年12月任登云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奚志伟,男,1938年12月出生,2010年4月至2014年12月任登云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钱艺,男,1973年6月出生,2008年6月起任登云股份监事;2015年1月起任登云股份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怀集县。

莫剑少,男,1972年10月出生,2011年12月起任登云股份监事,住址:广东省怀集县。

李煜叶,男,1970年4月出生,2008年6月至2015年5月任登云股份监事;2015年7月起任登云股份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怀集县。

李盘生,男,1953年11月出生,1995年至2014年12月任登云股份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怀集县。

邓晶,男,1977年7月出生,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登云股份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董川,男,1983年3月出生,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登云股份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谢少华,男,1969年1月出生,2015年1月起任登云股份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怀集县。

罗华欢,男,1968年9月出生,2015年1月起任登云股份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怀集县。

苏武俊,男,1964年11月出生,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任登云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张江洋,男,1964年7月出生,2014年12月起任登云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许建生,男,1951年11月出生,2014年12月起任登云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叶景年,男,1965年11月出生,2012年起任登云股份财务经理,住址:广东省怀集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登云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2010年至2013年6月,登云股份存在部分三包索赔费、咨询服务费、会务费不入账,以及票据贴现费用不入账、提前确认收入等情形

2010年至2013年6月登云股份有部分销售费用未入账,包括:2012年有5万元深圳市虎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咨询服务费未入账;2013年有5万元上海国馨会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会务费未入账;2011年至2013年6月,登云股份涉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以下简称一汽锡柴)等12家客户的三包索赔费未入账,总金额9,713,764.84元。

2013年1月至6月登云股份少确认票据贴现等财务费用。登云股份2013年1月至6月让江苏申源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源特钢)代为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产生贴现利息457,280元,登云股份未确认为当期财务费用。

登云股份美国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登云)2013年半年报提前确认收入2,398,637.03元,导致登云股份合并报表提前确认利润949,612.22元。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2010年至2013年6月,登云股份未披露与广州富匡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富匡全)、肇庆市达美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达美)、山东富达美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富达美)、山东旺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名山东登云汽配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旺特)4家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未披露与American Powertrain Components,Inc.(以下简称APC公司)和Golden Engine Parts,Inc.(以下简称Golden Engine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欧洪先持有广州富匡全90%的股份,广州富匡全持有肇庆达美80%的股份,肇庆达美持有山东富达美50%的股权,即欧洪先可对山东富达美实施控制。2010年8月18日,山东富达美持有山东旺特100%的股权,欧洪先可对山东旺特实施控制。

2010年、2011年山东富达美向登云股份销售商品,销售金额(不含税)分别为963,856.82元、3,890,173.09元。

2010年、2011年、2012年山东旺特向登云股份销售商品,销售金额(不含税)分别为1,155,066.23元、5,534,882.51元、7,701,278.63元。

APC公司客户向APC公司下达订单、APC公司向客户开具的发票、APC公司装箱单上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与美国登云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相同;APC公司装箱单的制作人与美国登云仓库的装箱单制作人相同,均为美国登云的员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登云股份与APC公司构成关联方。

Golden Engine公司对外联络时,使用与美国登云相同的传真电话;Golden Engine公司装箱单的制作人与美国登云仓库的装箱单制作人相同,均为美国登云员工;Golden Engine公司装箱单上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与美国登云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相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登云股份与Golden Engine公司构成关联方。

2011年、2012年登云股份向Golden Engine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75,360.11美元、1,841,809.30美元。

(三)未有效执行资金内控制度,存在违规对外借款等情形

登云股份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2011年、2012年、2013年1月至6月违规对外借款分别为960万元、2,000万元、2,300万元。

(四)招股说明书表决和签署情况

登云股份提交的IPO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签字的董事为张弢、欧洪先、李区、罗天友、符麟军、杨华健、周立成、奚志伟、李萍、魏晓源和刘永朱;签字的监事为李煜叶、莫剑少、钱艺;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邓剑雄、李盘生、潘炜。

二、登云股份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201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13年登云股份存在部分三包索赔费不入账、票据贴现费用不入账等情形,其中三包索赔费未计入当年销售费用5,020,406.98元,贴现票据产生的利息未计提费用2,929,311.2元。

2013年年报中,登云股份未披露与广州富匡全、肇庆达美、山东富达美、山东旺特、APC公司、Golden Engine公司的关联关系;未披露2013年登云股份向Golden Engine公司销售金额2,652,716.76美元。

2013年登云股份未建立完整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对外违规借款2300万元。

2014年4月22日,登云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签字的董事为张弢、欧洪先、李区、罗天友、符麟军、杨华健、周立成、奚志伟、李萍、魏晓源和刘永朱。同日,登云股份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签字的监事为李煜叶、莫剑少、钱艺。同日,在《登云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3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的董事为张弢、欧洪先、李区、罗天友、符麟军、杨华健、周立成、奚志伟、李萍、魏晓源和刘永朱,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欧洪先、李盘生、邓剑雄、潘炜。

(二)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14年登云股份存在部分三包索赔费不入账、票据贴现费用不入账等情形,其中三包索赔费未计入当年销售费用3,451,964.74元,贴现票据产生的利息未计提费用652,500元。

2014年年报中,登云股份未披露与广州富匡全、肇庆达美、山东富达美、山东旺特、APC公司、Golden Engine公司的关联关系;未披露2014年登云股份向Golden Engine公司销售金额2,393,828.74美元。

2014年登云股份未建立完整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对外违规借款1,200万元。

2015年4月17日,登云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签字的董事为张弢、欧洪先、罗天友、邓剑雄、董川、邓晶、许建生、苏武俊、张江洋。同日,登云股份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签字的监事为李煜叶、莫剑少、钱艺。同日,在《登云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4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的董事为张弢、欧洪先、罗天友、邓剑雄、董川、邓晶、许建生、苏武俊、张江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欧洪先、邓剑雄、潘炜、谢少华、罗华欢、李煜叶。

(三)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4,212,385.54元,导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由亏转盈

2015年4月16日,登云股份第一季度亏损超过1,000万元。登云股份将销售商品的单位成本手工调减了一定的百分比,经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减少4,212,385.54元,并使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由亏转盈。

2015年4月22日,登云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签字的董事为张弢、欧洪先、罗天友、邓剑雄、董川、邓晶、许建生、苏武俊、张江洋。同日,登云股份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签字的监事为李煜叶、莫剑少、钱艺。同日,在《登云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的董事为张弢、欧洪先、罗天友、邓剑雄、董川、邓晶、许建生、苏武俊、张江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欧洪先、邓剑雄、潘炜、谢少华、罗华欢、李煜叶。

三、其他情况

第一,2016年6月23日,登云股份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就与一汽锡柴争议金额较大的三包索赔费提起诉讼。2016年11月28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汽锡柴退还登云股份三包索赔扣款270.75万元,一汽锡柴不得再以2011年至2014年三包索赔款问题要求登云股份承担任何违约、补偿或赔偿责任。该退还金额占登云股份与一汽锡柴三包索赔款争议总额的23%。

第二,登云股份9位一致行动人及财务总监已签署承诺,如果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登云股份未能就上述三包索赔争议与客户达成谅解,并回收相关应收账款,对于争议金额较大的三包索赔款项(合计1,482万元),将以现金方式弥补登云股份的相关损失。

以上事实,有会计凭证、往来单位账务核对调节表、对账单、邮件截图、购销合同、提货单、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银行流水、登云股份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相关年度年报、相关年度董事会决议、相关年度监事会决议、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登云股份提交的说明、相关人员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登云股份IPO申请文件、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欧洪先、潘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张弢、邓剑雄、罗天友、符麟军、杨华健、周立成、李区、邓晶、董川、刘永朱、李萍、魏晓源、奚志伟、苏武俊、张江洋、许建生、钱艺、莫剑少、李煜叶、李盘生、谢少华、罗华欢、叶景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登云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欧洪先、潘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弢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邓剑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罗天友、符麟军、杨华健、周立成、李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刘永朱、李萍、魏晓源、奚志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万元罚款。

七、对钱艺、莫剑少、李煜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八、对李盘生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

九、对邓晶、董川、谢少华、罗华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十、对苏武俊、张江洋、许建生、叶景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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