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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宏学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若干战略思考

国宏高端智库  · 公众号  ·  · 2017-12-05 16:47

正文


今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签署仪式,标志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国家战略后正式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历经近四十年高速发展,粤港澳已经形成了十分庞大的经济体量和唇齿相依的密切关系。2016年大湾区人口6800多万,经济总量近10万亿人民币,消费市场2万亿人民币。借助轨道交通和高快速路网,大湾区的城市群尽在1小时经济圈之内。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更好地引领国家经济发展和全方位开放,已经成为摆在面前的历史任务。


大湾区正在形成世界级城市群。图片来自网络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面临诸多现实挑战


在深化合作中,如何解决“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三个法律体系”等诸多现实问题,对粤港澳及中央政府都是一个新挑战。


如何在“两种制度”下实现有效跨境协调


港澳与内地城市在政府功能、规划内涵及执行力等方面都有不同,行政程序亦存在较大差异。例如,香港一直没有类似内地综合性的发展战略规划,其“策略规划”主要是为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提供基本要素,更多侧重于城市规划设计,与内地城市的“五年规划”差别较大。如何协调政府间“游戏规则”上的差异,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如何在“三个关税区”实现生产要素高效流通


粤港澳分属三个不同经济体和关税区,区内人员、资金、货物及信息等要素在三地间并不能自由流通,存在边界管理。三地的关税水准、资金流通制度、投资开放程度、对外经济政策也有实质性区别。这意味着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的经济合作只能是有限度的合作。未来如何突破这些限制,取决于大湾区制度创新与跨境管理模式上的突破。


如何在“三个法律体系”下构建深度融合的法律基础


粤港澳在立法理念、法律原则及法律规定上有很大差异,且缺乏行之有效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导致三地在平行诉讼、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法院的认可和执行上存在诸多困境。同时,粤港澳深度合作的协商机制缺乏相应宪法依据,纠纷解决机制行政色彩较浓,主要靠政府间互相礼让来解决问题,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


如何在跨境多中心区域内推进城市群错位发展


虽然四方签署的《大湾区框架协议》要求粤港澳三地在产业分工上错位发展。但目前只有广东省确定了总体定位,尚未见到9个城市的细分角色。此外,城市群中各城市经济功能的形成和演变有其独特规律,更多的是市场竞合的结果,而非按照政府规划逻辑发展。因此,大湾区城市群能否沿《大湾区框架协议》确定的方向发展,能否形成区域协同互动发展的良性格局,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如何打消部分人群对粤港澳融合发展的疑虑


目前,港澳民间层面对大湾区城市群建设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部分香港人对进一步融合存在疑虑,担心香港在融合发展中会失去自身空间,担心互联互通与要素便捷流通会对“两制”造成破坏。这些问题从根本上来源于港澳市民对自身利益的担忧。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充分考虑对港澳市民的利益保障,加快释放民生红利。同时,在香港还需要消弭政治因素的人为阻挠。


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若干政策建议


市场化,是粤港澳三地最大的优势与经验,也是大湾区形成的根本动力。“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必须遵循的一条核心原则。应始终坚持市场化方向,努力将大湾区打造成新时代更具示范引领作用的改革开放先行区。


扩充湾区规划版图,为港澳发展提供更大平台和空间


大湾区规划不应仅局限于“9+2”地区,而要有全球视野和宏阔格局。要打破以往区域规划碎片化的缺憾,着眼更大区域中的产业布局优化和产业链重构,通过东进西拓北扩,进而将粤港澳与海峡西岸城市群、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长株潭城市群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环南海经济圈”或“华南经济区”的空间轮廓概念。在为港澳未来发展留足广阔腹地的同时,将大湾区建设成为中国和平经略南海的一个重要战略支点。


深化三地经济合作,着力推进经济运行高效对接机制


消除区域内阻碍产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在“港深创新及科技园”及“深圳科创园区”建立试点区,探索深港科技创新要素无障碍配置和便利流通,创立更有效率更简便的签证方式和通关模式。深化粤港澳制度对接,统一行业标准和认证标准,在经贸保护、环境保护、劳工保护、土地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实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全面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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