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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 对微信讲座擅自转播Say No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15 15:27

正文

经授权转自:海坛特哥


对微信讲座擅自转播Say No

【事情起因】

@王丛笑:2017年1月11日17时许,有群友反映:律师刘某在其组织的“YH微讲堂”微信群发公告称,“征求大家意见:今晚微讲堂安排一个重播:1.律师结构化演讲技能;2.制作大数据报告十步法(以上均为**校友往期分享)。请大家回复数字:1或2选择课程。”紧接着便在群内发送两个群收款功能包,分别标注“选择1”、“选择2”,随后有群友陆续支付相关款项,刘某也在群内通报收款进展。

【权利人对此重播是否知情】

@王丛笑:这两个主题,此前是由**校友@罗艺律师和@潘美玉律师分别在**演讲校友群和大数据校友群里分享过的内容。出于对@潘美玉律师分享精神的敬佩,某校友私信@潘美玉律师想多了解些情况,却惊讶地发现@潘美玉律师对刘某公告将要转播其课程一事毫不知情。

而此时,另有校友在刘某与@罗艺律师同在的**演讲校友群中询问刘某,将要重播的律师结构化演讲课程是否为@罗艺律师在群里曾分享的内容。结果,竟然@罗艺律师也不知道此事。

经与@罗艺律师和@潘美玉律师了解,刘某进行重播的两个微讲堂内容在发布公告前并没有事前告知两位主讲人,也没有经过两位主讲人的允许,当然,也并未告知有关“选择”收费的事宜。

2017年1月11日晚,@罗艺律师就此事发表了《被侵权,哭笑不得》一文,陈述了事实实情及自己的看法。

【各方发声】

一、关于@罗艺律师 发表的《被侵权,哭笑不得》文章的看法

@晚宁:关于罗艺律师发表的《被侵权,哭笑不得》一文,引起了大家的争论,我来谈谈我的看法吧。

现在律师行业通过微信方式进行讲座分享的比较多,据我所知,无论是我们法律微讲座还是其他微信讲座,分享嘉宾不仅分文不取(注明收费除外)而且付出了极大的热情和精力,大家都是希望更多的律师同行参与进来共同学习,但是,这并不代表其他人可以不经分享嘉宾的同意擅自转播,我们必须尊重分享嘉宾和主办方付出的努力。

以我们法律微讲座为例,如嘉宾有现成课件,大约需要用一周的时间进行磨合、修改,如果没有现成课件则需要至少半个月以上的准备时间,最长的准备了三个多月。为微讲座付出的还有我们全国各地的群主和参与转播的群秘书(我们昵称小蜜蜂),他们也都是义务的。很多人看到的是一条一条的语音,没有看到背后分享嘉宾付出的心血以及他们无私奉献的精神。相信其他的微信讲座群和讲座嘉宾开发课件也是一样的经历。

一年半的时间里,如有人想临时转播微讲座,只要与我们群主会打招呼,在地区不冲突的情况下,我们都非常欢迎并鼎力支持。到目前为止,我们只拒绝了一个群,因为那个群篡改了我们的预告内容,变成那个群自己主办的讲座啦,所以我们回绝了。(请勿对号入座)

为表示对讲座嘉宾的尊重,每次讲座开始前,我们都会告知嘉宾在哪些地区进行转播,大约多少人,同时问嘉宾是否同意在微讲座群中转发课件,推送微信名片,只有征得同意后,我们才会发,且仅限于微讲座群,因为课件都是为微讲座群友专属开发的。

无论罗艺还是我们,初心都是希望与更多的同行分享,面对被转播,考虑的不是收费不收费的问题,而是尊重,尊重别人的劳动,尊重别人的付出,还有就是对于自己行为的认识,不能打着公益的旗号用别人的劳动成果为自己赚名气。

二、关于版权

@罗艺律师:即将要被刘某重播的“律师结构化演讲技能”的分享,是我专门为**演讲课校友订制的,在群内分享前我和**有口头约定:1.为保证分享内容的含金量,该分享内容仅为演讲课校友订制,作为已上完**演讲课学员的福利。2.为增加分享内容的神秘感,该分享内容仅在**演讲校友2个大群及2017愿景群内播出,不允许在**其他课程的校友群或其他社群转播、分享。3.分享的语音版不允许转录及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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