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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 对微信讲座擅自转播Say No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15 15:27

正文

经授权转自:海坛特哥


对微信讲座擅自转播Say No

 

【事情起因】

 

@王丛笑:2017年1月11日17时许,有群友反映:律师刘某在其组织的“YH微讲堂”微信群发公告称,“征求大家意见:今晚微讲堂安排一个重播:1.律师结构化演讲技能;2.制作大数据报告十步法(以上均为**校友往期分享)。请大家回复数字:1或2选择课程。”紧接着便在群内发送两个群收款功能包,分别标注“选择1”、“选择2”,随后有群友陆续支付相关款项,刘某也在群内通报收款进展。

 

【权利人对此重播是否知情】

 

@王丛笑:这两个主题,此前是由**校友@罗艺律师和@潘美玉律师分别在**演讲校友群和大数据校友群里分享过的内容。出于对@潘美玉律师分享精神的敬佩,某校友私信@潘美玉律师想多了解些情况,却惊讶地发现@潘美玉律师对刘某公告将要转播其课程一事毫不知情。

 

而此时,另有校友在刘某与@罗艺律师同在的**演讲校友群中询问刘某,将要重播的律师结构化演讲课程是否为@罗艺律师在群里曾分享的内容。结果,竟然@罗艺律师也不知道此事。

 

经与@罗艺律师和@潘美玉律师了解,刘某进行重播的两个微讲堂内容在发布公告前并没有事前告知两位主讲人,也没有经过两位主讲人的允许,当然,也并未告知有关“选择”收费的事宜。

 

2017年1月11日晚,@罗艺律师就此事发表了《被侵权,哭笑不得》一文,陈述了事实实情及自己的看法。

 

 

【各方发声】

 

一、关于@罗艺律师 发表的《被侵权,哭笑不得》文章的看法

 

@晚宁:关于罗艺律师发表的《被侵权,哭笑不得》一文,引起了大家的争论,我来谈谈我的看法吧。

 

现在律师行业通过微信方式进行讲座分享的比较多,据我所知,无论是我们法律微讲座还是其他微信讲座,分享嘉宾不仅分文不取(注明收费除外)而且付出了极大的热情和精力,大家都是希望更多的律师同行参与进来共同学习,但是,这并不代表其他人可以不经分享嘉宾的同意擅自转播,我们必须尊重分享嘉宾和主办方付出的努力。

 

以我们法律微讲座为例,如嘉宾有现成课件,大约需要用一周的时间进行磨合、修改,如果没有现成课件则需要至少半个月以上的准备时间,最长的准备了三个多月。为微讲座付出的还有我们全国各地的群主和参与转播的群秘书(我们昵称小蜜蜂),他们也都是义务的。很多人看到的是一条一条的语音,没有看到背后分享嘉宾付出的心血以及他们无私奉献的精神。相信其他的微信讲座群和讲座嘉宾开发课件也是一样的经历。

 

一年半的时间里,如有人想临时转播微讲座,只要与我们群主会打招呼,在地区不冲突的情况下,我们都非常欢迎并鼎力支持。到目前为止,我们只拒绝了一个群,因为那个群篡改了我们的预告内容,变成那个群自己主办的讲座啦,所以我们回绝了。(请勿对号入座)

 

为表示对讲座嘉宾的尊重,每次讲座开始前,我们都会告知嘉宾在哪些地区进行转播,大约多少人,同时问嘉宾是否同意在微讲座群中转发课件,推送微信名片,只有征得同意后,我们才会发,且仅限于微讲座群,因为课件都是为微讲座群友专属开发的。

 

无论罗艺还是我们,初心都是希望与更多的同行分享,面对被转播,考虑的不是收费不收费的问题,而是尊重,尊重别人的劳动,尊重别人的付出,还有就是对于自己行为的认识,不能打着公益的旗号用别人的劳动成果为自己赚名气。

 

 

二、关于版权

 

@罗艺律师:即将要被刘某重播的“律师结构化演讲技能”的分享,是我专门为**演讲课校友订制的,在群内分享前我和**有口头约定:1.为保证分享内容的含金量,该分享内容仅为演讲课校友订制,作为已上完**演讲课学员的福利。2.为增加分享内容的神秘感,该分享内容仅在**演讲校友2个大群及2017愿景群内播出,不允许在**其他课程的校友群或其他社群转播、分享。3.分享的语音版不允许转录及外传。

 

无论是我自己为其他群分享,还是我邀请嘉宾在螺丝群分享,在分享的范围及分享内容上都会有书面或口头的约定。这些约定也许别人并不知道,但如果刘某在发布公告前告知我的话,就不会出现今天的事情。

 

虽然我自己是崇尚分享精神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别人可以不经事前沟通而将我的分享语音随意转发,即使刘某出于“好心”,但至少应该在准备重播、发出公告前就告知我,并得到我及组织者的允许。而刘某是在被**校友发现后才不得不于即将重播前50分钟私信我,可见如果没有**校友的发现,刘某主动告知并征得我同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陈敏:关于刘某向罗律师解释称收取群友0.1元仅仅是测试人数一事,即使众人对于这是否意味着“收费”存在不同的理解,但罗律师也说明了“即使免费也不可未经同意而转播出去。那次分享是我为**演讲群校友订制的,就算是在螺丝群也没有轻易的分享,所以即便‘免费重播’我也不同意”的意见。所以,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传播者有无利用罗艺律师的分享收费”,而在于“其传播前是否已经权利人同意”,而这恰恰是罗律师和潘律师非常在意的问题。

 

对此问题,刘某的解释是,“考虑不周”、“因罗律师也是爱分享之人,想着不会太介意我分享”,但这样的说辞,似乎有些牵强,毕竟作为法律人,当知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吧。

 

作为已经累计组织分享31期法律微讲座的群主会成员之一,深知策划、组织、准备一场专业知识的分享,饱含了多少人的心血。所以,对于未经分享者和组织者同意就擅自传播的行为,不能理解,也无法认同。当然,大家既然同为法律人,还都具有分享精神,想来定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 。

 

对于刘某的粉丝们基于对刘某的保护而发表的“没有实际转播即不存在侵权”、“刘某纯属做公益”等观点,我想说一点自己的看法:

 

1.做公益,初心是好的,但前提是按照法律的原则办,即尊重和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正如一位律师所说,“他现在说的所谓‘公益’实在不能理解。把别人家的果实摘来送给他人这叫公益?”所以,做“公益”不应该成为免责的理由吧!

 

2.罗律师说,未经其同意就擅自转播是“盗版”行为。为此,我们特意查了下“盗版”的定义——“盗版(又称‘翻版’)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作品、出版物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以及以此行为制成的侵权产品”。想必大家看完,应不难理解罗律师的感受。

 

三、关于什么是公益? 

 

@罗艺律师: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免费转播能叫“公益”吗?什么是公益?免费分享的嘉宾是公益、无偿组织的热心人是公益。但是,未经权利人同意就打着公益旗号转播出去的人不是做公益,而是实实在在的侵权。

 

收不收费、收多少费、收费的目的是否为了计数都不是核心问题,核心问题是:在发出重播公告前,未经过权利人同意而擅自转播、重播的行为构成侵权。

 

@潘美玉:我个人认为这是社群活动,不能称之为公益。即使公益活动,也应尊重原创者的知识产权,在技术如此发达的年代,其实获得授权的方式非常便捷,一条微信就可以解决,如能提前沟通做好准备,征得同意,说不定分享人可以针对受众定制课件,力求精致分享,如此受众可获益更多,而转播者也可因此获得更多美誉度,何尝不是乐事一桩?

 

@李兰兰: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我们支持做公益的所有人和组织,但是希望不要在公益的路上走着走着就变味了,不要将公益作为自己谋利的工具,这个“利”包括财产权利和其他形式的权利。网络世界纷纷杂杂,网络人群也形形色色,只要我们时时自律、时时自省,坚持践行自己无私的初衷,相信一定能收获更多的人脉、资源,乃至金钱和机会!

 

@一位有正义感的法律人:微课的方式本身很好,使知识本身创造的价值最大化,免费或收费只是模式不同。但没有与知识产权人沟通就收费,确实有点说不过去,何况分享人还是出于好心的无私分享。

 

截至目前,虽经多方交涉和沟通,刘某身为法律人仍然坚持认为其行为是免费的公益行为,也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

 

尽管此侵权行为属法律问题,但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中较为普遍,特将此事件始末和各位群友的观点归纳整理,供各界识别及警戒,以免触碰法律的红线!


链接: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可以查看:被侵权,哭笑不得”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