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是现代文化的标志性产物,摄影的发明以对外在世界的影像记录为第一目的。在当下数字科技及影像多样化的时代背景下,摄影的影像记录传统进而延伸到更加普遍的社会生活中。“保持记录——2017西安国际摄影邀请展”,作为崔振宽美术馆当代艺术系列展的第一个项目,将摄影的视觉文化所呈现的多样社会生活,收罗在全球化语境下的艺术活动载体中,以面向全球的多元文化交流为原则,探讨具有传统摄影核心价值的社会记录摄影在今天数字技术影响下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同时,推动摄影观念与创作在当代的创新。
崔振宽美术馆当代艺术系列展,自2017年始,由西安崔振宽美术馆、西安市水墨长安艺术博物馆主持创办。系列展砥砺文化担当,以国际化的视野,专业的水准,学术的态度,致力呈现并推介西安当代艺术。同时,整合国内、国际艺术资源,引进更多优秀的当代艺术,促进西安当代艺术的发现、发生和发展,打造西安长效性的现当代艺术文化交流平台。
- 展览主题 -
本次展览以“保持记录”为主题,特别指向直接拍摄的社会影像。展览在向摄影的社会记录传统致敬的同时,也为西安本地社会记录摄影的长期实践,提供一个集中展示和探讨交流的国际性学术平台。
保持记录,既是保持摄影自诞生起的不忘初心,也是保持人类探索世界真相的永恒理想。
- 组织机构 -
承办机构
西安崔振宽美术馆
西安市水墨长安艺术博物馆
协办机构
陕西省摄影家协会
陕西高校摄影学会
西安理工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
西安美术学院影视动画系
陕西省美术家协会实验艺术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
总策展人:
张 辉 西安理工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副院长 教授
艺术总监:
舒 阳 批评家 北京艺述馆馆长
出品人:
崔 迅 西安崔振宽美术馆理事长
执行策展人:
罗 斌 西安理工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教师
乔麦琳 西安崔振宽美术馆研究与策展部
分展策展人:
Giulia Pra Floriani(意大利)
Manoli Miremont -Saves(法国)
石 明 “2014西双版纳国际影像展”总策展人
李小舟 西安理工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影像动画系副主任
董 钧 西安美术学院影视动画系摄影专业主任
苏 晟 西安美术学院影视动画系副教授
展览执行:
梁海 沈姚姚 杨匡 路婷 张嘉茜
视觉设计:
王田栋
艺术委员会
鲍 昆 批评家 天津美院特聘教授
柏雨果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
崔 迅 西安崔振宽美术馆理事长
巩志明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常务理事 西安工程大学特聘教授
贺 丹 西安美术学院副院长 教授
胡武功 陕西省摄影家协会主席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
晋永权 《中国摄影》主编
Karen Smith OCAT当代艺术馆西安馆馆长 上海摄影艺术中心主要策展人
李 泛 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副教授
刘香成 摄影家
潘 科 摄影家 批评家
彭 德 西安美术学院教授 批评家
石宝琇 陕西省人文地理摄影协会会长
史 纲 西安美术学院影视动画系主任 教授
王檬檬 西安美术学院公共艺术系主任 副教授
武小川 西安美术学院研究生处 处长 副教授
谢爱军 西安美术学院影像动画系副主任 副教授
(按姓名拼音排序)
鸣谢信息提供人
金酉鸣 李朝晖 刘劲勋 秦博 王帅 阎洲 杨赫
(按姓名拼音排序)
- 展览信息 -
开幕时间:2017年6月24日
展览时间:2017年6月24日——7月24日(逢周一闭馆)
展览地点:西安崔振宽美术馆
- 有关征稿 -
A.征稿主题
以“保持记录”为主题,特别指向直接拍摄的社会影像。
B.征稿时间
本启事自公布之日起征稿,至2017年5月25日18:00结束征稿。
C.入选者待遇
1.由主办方颁发参展证书;
2.作品将在美术馆展出;
3.入选者将获邀参加展览开幕式及相关学术活动;
4.参展作品由组委会统一输出装裱,免收相关费用。
D.征稿细则
1.作品要求:
1.1 社会记录性摄影作品;
1.2 不经人为处理的、勿改变作品原貌的、直接拍摄的记录性照片;
1.3 须保留参展作品的原始文件;
1.4 拥有完整的著作权并不侵犯被拍者的肖像权;
1.5 组照(20张以内)或单张不限,组照按1件计算。
2.填写信息
2.1 每件作品附300字左右的作品说明;
2.2 请按个人及作品真实情况完整填写《参评作品说明表》(点击“阅读原文”http://czkam.com/education/page4.php即可下载),组委会保证不公开或泄露投稿人非公开信息。
E.参评须知
1.请参评者将参评作品(jpg格式,单张大小不超过2MB)、作品说明、作者近照及《参评作品说明表》打包以附件形式发送至“保持记录——2017西安国际摄影邀请展”官方收稿邮箱:[email protected],邮件须以“作者姓名+手机号”为邮件标题。
2.如需咨询,可致电联系人:
乔麦琳 029-83626699 18629496036;
杨 匡 15091757505
3.评审结果将于6月5号左右由主办方以邮件、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