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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拟对这些规章进行修订

市监沙龙  · 公众号  ·  · 2017-10-02 07:00

正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按照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0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3.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8833078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9月29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一)将第八条第一项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将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 “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委托方和受托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委托方和受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

将第八条第一项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2014年9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

(一)将第四条第四项 “进口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报送《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修改为“进口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报送《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将第五条第五项 “接受使用单位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和进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修改为“接受使用单位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和进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将第十五条第六项 “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一)将第八条第四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二)将第九条第四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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