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关于王宝强离婚事件,法律读库继续推出几篇评论。
一、离婚诉讼,也许能治愈受伤的自我
作者:李颖珺律师。公号:法在你身边,lyj20150326。
王宝强和马蓉已经互相起诉,离婚的战火,已经点燃,势成燎原。网上不少声音认为,两人应该理性地面对,尽量协商,不应该撕破脸皮,伤及无辜的孩子。
其实真正伤害当事人,正是围观群众想当然的猜测和评论。蒋勋说批判别人不是道德,反省自己才是道德。何况婚姻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我们不清楚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苦衷。
人进行诉讼是因为有纠纷,而且是其他非法律手段解决不了的纠纷。中国人,总是追求和谐,认为有纠纷就是一种不圆满、不自在的感觉。
是的,外在的关系发生了纠纷,发生了权利义务上的争议,我们的内心当然是充满冲突的,焦虑乃至躁郁的。但如果我们不去积极面对解决的话,问题不会自动消失,不良情绪会长久地困扰我们,在心底积压,伤害我们的身心健康。
有人质疑为什么不能和平解决,而一定要对薄公堂?我想起张爱玲的那句,因为懂得,所以慈悲。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子女抚养,感情上的纠葛,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我们怎么能够用道德绑架,苛责当事人委屈求全,达成一致?对于自己的利益,当事人有依法起诉的权利,在法律上有处分权,我们应当予以尊重,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我们可以从积极的角度、从长远的时间跨度来理解每一件事。有没有一种可能,诉讼包括离婚诉讼,能够带来正能量,能够成为自我治愈?
是的,很多当事人在经年累月的诉讼大战中撕破脸皮,表现出人性的各种丑陋。但也正是在法庭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个说理(包括举证和辩论)的过程,不仅是当事人行使法律赋予的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还给了当事人充分宣泄情绪和沟通的机会。
是的,很多夫妻或者是争议的双方,已经长期无法进行任何方式的沟通。
诉讼过程的交流,包括口头面对面和书面的交流(看到对方写的各种文书),也让双方有机会了解对方真实的、深度的想法。固然当时火药味浓,矛盾重重,但也有可能打开心结。
关键是诉讼给了情绪大量的出口,而且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试图理性地解决问题。也许在法官的努力斡旋下,双方可以达成调解,那就一别两生宽了。即使不成,判决给出的法律剖析和实体处理,对大部分当事人来说,也有“定分止争”的功效。
当时间流逝,事过境迁,双方平心静气地去回想,会对很多事情产生不同的认识。如果自我得到了充分的释放,它就有机会被治愈,得到成长。不要逃避矛盾,不要害怕伤害,我们失去多少,就会得到多少。
二、家丑不外扬,正义如何伸张
作者吕义盛,微信号:melvzigudeweixin 。
近日,著名影星王宝强在微博突然发表声明,称妻子出轨自己的经纪人,其不堪忍受决定离婚。尽管该事件至今只有王宝强本人的单方声明,事件的另两个主人公均未对此作出回应,但结合其他网友的爆料来看,出轨事件应该不是空穴来风。
这条新闻像重磅炸弹一样瞬间引爆了公众舆论。网民一边倒的声援王宝强,而其妻子和经纪人始终未作出回应,这既是公关的必须,无疑也是聪明之举。不然凭舆论的架势,非把这两人生吞活剥了不可!从结果来看,王宝强的这份深夜声明无疑是成功的,或者说是大获全胜。但在众多的同情与鼓励之声中,也不乏批评王宝强不该将家丑外扬的论调。
“你闹得大家都知道,对你对他都不好,家丑不可外扬。” “这么多人在你就不能少说几句?家丑不可外扬。”不少人说过类似的话。我们在遇到身边的家庭纠纷时,为了奉劝当事人息事宁人,尽快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很自然地会讲出这句话。不少长辈更是将之奉为人生智慧,孜孜不倦地教导给后代。
“家丑不可外扬”这个短语出自宋朝释普济的《五灯会元》一书,这是一部反
映禅宗思想的著作。禅宗其实是一种糅合了佛家思想、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等众多思想流派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佛教思想,这种主张“见性成佛”“顿悟”的思想,深刻地反映了中国人的宇宙观和人生观,对中华文化和中国人的国民性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可以说是深入了中国人的骨髓,这也不难解释为什么中国人在骨子里会认同这句话。
中国人提倡“家和万事兴”,家在中国人的现实世界和精神世界里占据了重要地位。传统的中国人习惯于把家庭当成一个国家,家长是家庭的最高权力者和形象代言人,家庭是否和睦反映了一家之主的治理能力。一旦家庭内部出现了违背传统道德的事,社会舆论总是首先指向家长。《三字经》里就有“子不教,父之过”的论述。不管家庭内部如何斗争,为了维护家长的脸面和尊严,对外始终得表现的一派祥和。怕为外人嘲笑,其实就是爱面子。不管维持“面子”得忍受多少委屈与屈辱,蒙受多大的精神摧残,只要街坊邻里不知道,中国人似乎都愿意承受。不管当事人内心如何的煎熬,如何的期望背叛者为万夫所指,但为了维持所谓的“面子”,必须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
当然从正面意义上来说,“家丑不可外扬”也反映了中国人的隐私观念,家丑不可外扬的做法,某种程度上是对保护个人隐私的倡导。因为家庭内部矛盾往往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果对外传播,无疑存在牺牲当事人隐私的风险。现代的城市是陌生人的社会,每个人都不太愿意被他人窥探隐私,但由于缺乏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每个人又都希望通过某种途径探知他人的私生活情况。现代人在现实生活中不愿意与人交流,却愿意花大把的时间在网络上与陌生人互动,这在当前社会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
其实,除公众人物之外,每个人的交际圈都是有限的。除了一些窥探他人隐私欲望极强或者喜爱搬弄是非的人之外,又有几个人有时间和精力去关心别人的家庭情况呢?担心被邻居嘲笑,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人被异化了的自尊。怕被嘲笑,其实就是怕自己在人在低人一等。尤其是在朋友面前,如果显得自己低人一等,中国人是万万不能忍受的。
男性习惯于认为配偶的背叛是一件很难以启齿的丑事,其实只要我们冷静思考一下就会明白,配偶并非男性的宠物或者附属的物件,配偶方是一个具有独立思想的人,再有权力的男人也不可能完全支配自己的配偶,既然无法完全支配,就存在失去的可能性,存在背叛就不难理解了。遭遇背叛固然是一件值得伤心的事,尤其是对一些看重家庭和感情的人而言更是巨大的打击。但遭遇了背叛,该觉得羞耻的不应该是受害者,而应该是背叛者,希望有些人不要搞错了对象。
家丑不可外扬。家丑很大程度上只是我们自己认为的“丑”,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衡量标准。尤其是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很多传统社会认为的家丑,在很多现代人的眼里也已见怪不怪。一部分人认为的家丑,另一部分人也许就不以为然了。何谓家丑,相信每个人心里都有自己的衡量标准。但“幸福的家庭都一个模样,而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 家庭问题的出现成因往往并非单一的和直接的,与矛盾双方的行为都有关联,加上当局者迷的效应,很多问题出现后当事人往往有心无力。人只可能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于一些确实力所不能及的问题,如果解决失败也并不丢人,更算不上家丑。
父母子女之间牵涉亲情,异性之间牵涉爱情,感情属于法外空间。法律无法有效的规制和约束个人的感情活动,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但婚姻家庭并非纯感情的构造物,其更承担了人类繁衍后代和进行社会生产的任务,婚姻家庭活动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当道德的自我约束作用已经丧失的时候,寻求法律的救济无疑成为必须的选择。民事领域不告不理是基本原则,如果家丑不外扬,在当事人自身无法通过沟通解决问题的情况下,社会救济和司法救济如果不能及时介入,家庭矛盾不能及时化解,量变引起质变,极有可能诱发犯罪行为,导致人间惨剧的发生。
面对家庭变故,没有人希望闹得满城风雨。但面对一方的无情与背叛,如果一味地退缩忍让,表面上是照顾了面子,实际上是损失了里子,丧失为人的原则与自尊。出现了问题一味地掩饰不利于正视问题和解决问题,不利于社会力量和司法力量的及时介入,并非对待家庭矛盾的最佳态度。其实,觉得羞耻的应该是背叛道德的一方,而不应该是坚守道德的一方,“家丑”是否应该外扬,得看占不占理。如果问心无愧,又何丑之有!反倒是那些拼了命要“遮丑”之人,显得过于虚伪和做作。
总之一句话,家丑不外扬,正义何以伸张!
三、王宝强将为错误婚姻付出沉重代价
作者朱锡新,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是一个不平静的周末。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中发离婚声明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8月15日,王宝强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并登记立案。
王宝强离婚事件震动娱乐圈,爆棚各类媒体,稳坐头条。
然而,在王宝强的离婚声明公布后,各类媒体报道即开始称马蓉为王宝强前妻,使人们错误地认为王宝强和马蓉已经离婚。
出于职业思维习惯,我想告诉所有人,虽然只要王宝强坚定离婚的信念,他与马蓉的婚是离定了的,但是至少到目前为止,马蓉仍然是王宝强法律意义上的妻子,是不容质疑的。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和向法院起诉,只是其个人的一种情感表达,并不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因为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除法院判决离婚外,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婚和离婚都以登记为准。王宝强8月14日凌晨发布声明离婚,此时为周末,按正常上下班作息时间,婚姻登记机关应该没有上班,因此即使王宝强与马蓉达成离婚协议,也无法办理离婚登记。王宝强起诉离婚,只是表明“我与马蓉的离婚决心已定”,但并非双方真的已经离婚。故双方在未经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前还是夫妻关系,而非前妻前夫的关系。这么多的媒体犯这种常识性错误,也说明了我国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称呼王宝强前妻马蓉、马蓉前夫王宝强,为时过早。二人何时能解除夫妻关系,尤未可知。原因在于:按双方性格的来看,即使双方都铁定要离婚,也会因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而步入持久的离婚大战。因此这婚不是你想离想离就能离的。
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庭纠纷,说复杂,是很复杂的,柴米油盐酱醋茶,家长里短,剪不断理还乱,所以好多律师都不接离婚案件。但是你要说简单吧,也挺简单的。所有离婚纠纷要解决的无非就三个问题:一是要不要离婚问题,二是子女抚养问题,三是财产分割(包括债权债务)问题;其中要不要离婚是前提,如果不离婚,后面的问题将无从谈起。
从王宝强不惜自报戴绿帽高调宣布离婚并起诉,表明这婚是非离不可的了。而马蓉是否同意与王宝强离婚,目前还不明朗,如果马蓉说你长期在外面拍戏几个有不回来,我一时糊涂犯了错,但我还是一直很爱你的,“愿得一人心,白首不分离。”你不是说“2013、14我们在一起,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我都要和你在一起,一生一世,一心一意,爱你永不变”的吗?原谅我一次吧,我保证今后不再犯了。如此一来,这离婚就非易事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如果马蓉不同意协议离婚的,王宝强可能要进入漫长的离婚诉讼中。
根据法律规定,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规定,6岁以上的孩子,可根据情况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据网上消息,王宝强和马蓉有一儿一女,儿子6岁女儿5岁。与马蓉相比,王宝强在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方面可能相对较优,同时如果有证据证实马蓉存在出轨的行为的,可能会影响到其抚养孩子的问题。因此如果双方就孩子抚养权无法达成意见的,王宝强相对占有优势。然而王宝强工作较忙,而马蓉又有时间陪孩子,此前与孩子结下深厚感情,因此也很有可能由马蓉抚养,当然一人抚养一个孩子的可能性也很大。
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即使马蓉有出轨行为,王宝强也几乎占不到什么便宜,因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只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而出轨并非法定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王宝强诉称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与其经纪人宋喆发生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更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家庭伤害家人的恶劣行为,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可见,马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在王宝强提出离婚之前,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出轨并不属于此种情形。即使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作扩大解释,将“出轨”解释为等同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向无过错方倾斜,也因《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相互抵销。如果说马蓉还真的还爆点王宝强有其他女人之类的料出来,那就过错相抵了事了。王宝强和马蓉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因此只要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双方各有一半的份额。王宝强长期在外拍戏,辛辛苦苦赚的家产就这样被分割了,会不会心有不甘?双方的离婚很有可能要变成孩子和财产争夺战了。
当然,如果马蓉感觉离婚诉讼中争夺孩子抚养权和财产上对自己不是十分有利,她会采取双方感情很好,不愿意离婚的手段,以此拖延王宝强提出的离婚诉讼,让他让步作出妥协。故双方的离婚有可能会变成争夺孩子和财产大战。
由此可见,王宝强在这场婚姻中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所幸的是,钱乃身外之物,失去可以再赚回来,但对婚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发现问题果断解决,不留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