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引了不少人去电影院
不过,热闹的电影市场背后
因不文明观影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也值得重视
1月29日,安徽蚌埠一男子带母亲看电影,嫌弃买的前排座位视线不好,强行占了后排别人座位,还叫嚣称“我就坐,你管我怎么着!”据在场观众透露,
300多人被迫退票,涉事母子被警察带走。
随后
该事件冲上热搜第一
30日
影城工作人员表示警方已处理
票价全部退还给顾客
其称,涉事母子一直不听劝解,“他们两个根本不听我们说的话,而且还打了我们工作人员几拳。”其称对方的座位位于侧面,嫌弃视线不好,“非要坐人家中间的位置,然后就发生口角了。”其称受伤同事穿得多,并无大碍。
遇到不文明观影行为该怎么办?
这些“被占座”“被退票”的观众
就只能“认栽”了吗?
观众购票入场观看电影,
这意味着观众与电影院经营商建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电影票上记载的座位号及“对号入座”提示,
是合同约定的一部分,既约束观众,同时也约束电影院经营商。
当观众
非因本人意志原因
导致无法按其所购电影票
记载的座位号入座时
那么电影院经营商
对该观众构成违约
观众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如座位被他人占据,可以联系影院工作人员,由影院工作人员出面要求他人离开该座位。
有些朋友看电影,会忍不住打开手机摄像头,“咔嚓”一下发个朋友圈,以此证明自己看了某部电影。
其实这个看似随意的动作,有一个专门的称呼:摄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同时,在第五十四条中也规定: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情况下,影院为了维护片方利益及观影秩序,往往会在“观影须知”中明确观众不得有拍摄、录音、录像等行为,
如果观众在观影过程中存在拍照行为,则构成违约,影院工作人员有权制止观众的拍照行为,若对影
院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如影院以拒绝携带自带产品为由,阻止当事人进场观影,则违反了相关法律,
构成了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违法事实。
春节档你看了哪部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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