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车专用道只准许自行车通行,禁止其他车辆(含电动自行车)、行人进入,执行警务、救护、消防、抢险救急、道路管养任务的除外。
二、驾驶自行车在自行车专用道上行驶时,除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右侧单向通行,不得逆向行驶。
(二)除专门设置的停放点和服务点以外,自行车专用道上禁止停车。因发生车辆故障等原因无法行驶或需要推行的,应当紧靠路右侧,进入就近的停放点、服务点,或者就近离开自行车专用道。
(三)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四)禁止载人;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3米,宽度不得超出车把,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六)与相邻或者前方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转弯或者变更车道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不得妨碍相邻车辆行驶,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七)行经与行人过街设施交叉的地方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
(八)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三、车辆驾驶人、行人经过自行车专用道出入口、交叉口的地方时,应当注意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引导。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自行车专用道交通设施。
五、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故意破坏交通设施的,按规定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所称的自行车专用道是指实行封闭管理的仅供自行车通行的城市道路。
七、本通告自2017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