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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相关部门下达通知:
不得在就餐区使用液化气加热!
餐饮单位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
市民举报查实有奖!
文末的举报电话请看好!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稿)》,规定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餐饮单位),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保证本单位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意见》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做了详细规定。
餐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燃气(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储存场所、用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并将电器开关设置在场所室外。
餐饮单位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和未配套专用排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及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不得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房间)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