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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日开庭,听说一被告人因为在看守所抢救了一个准备上吊自杀的室友而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立功,我心里不由盘起了小九九:以后可以让我的当事人买通室友,让其假吊一次,这样我的当事人不就有了救人立功的机会?投桃报李,过两天让我的当事人也假吊一次,这样他的室友不是也可以涉嫌立功?
想到这里,忍不住把这个天才的设想发到了朋友圈,引得无数羡慕的点赞,然而有个同事提了一个很专业的问题:上吊自杀会不会影响改造?法院会不会从重处罚被告人?
同事的问题让我有点纠结,于是认真找了一下,似乎没找到相应法规说自杀要从重处罚,就很开心地告诉同事:上吊不加刑。
类似于看守所里这样的抢救立功在实践中还真不少。按理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但以我这种黑暗辩护人的龌龊心理,却在想看守所里的救人立功到底真的有几许,假的又有几许?
上网查了一下,看到2015年12月22日中国青年网有一则报道,名为《看守所长导演假自杀助贪官“救人”立功获减刑》,这才发现我的心理还真不够黑暗。
天朝各地的看守所,现在基本上都拥有了最现代化的监控设备,不要说人上吊,估计连个蚊子想喝点人血都可以被拍下来。套用句抗日影视剧里SM抗日英雄时重复率很高的台词,就是“想死?没那么容易!”
就拿上吊来说吧,且别说绳子难找到,即便真是悄悄地用各种内裤撕成条结成绳,还得找个挂的地方,即便找到挂的地方了,也得等屋里其他十几二十几个人都进入完美睡眠状态,不然就是白送人家一个立功机会。
当然,还有最后一关:视频监控。
考虑到看守所恶劣的生存空间和巨大的心理压力,有人在看守所自杀也是常情,但客观上,那想死就死的成功率是相当的低。
看守所里,除了救人可以立功,检举也可以立功。
公安的同志们对于看守所里犯人检举的犯罪事实多数情况下是懒得去查的,因为很多被检举出来的事实,要么是立功心切的犯人在捕风捉影;要么是的确有犯罪行为,却因为时过境迁很难采集证据,无法锁定被检举人。但如果被检举人“配合”的话,情况就不一样了。
同行都知道犯罪学上有个犯罪黑数,说简单一点就是:不是所有犯罪都会被发现,也不是所有被发现了的犯罪都会被追究责任。
看守所关押的犯人里不乏罪孽深重之人,比如有的连环杀人犯,可能已经向司法机关交代了三起杀人事实,但可能还有一两起没有交代,这个时候,他就会等待合适的时机把没交代的犯罪事实“卖”出去:反正自己横竖都是死,临死前做个交易,把自己的漏罪告诉好难友,让好难友有个告密立功的机会,自己在外面的家人也可以有一点补偿,何乐而不为?虽比不上霸王卖人头给吕马童那么气壮山河,但也算临终为家人做了一点好事。
这样的检举,如果说穿了,是不是要否定它的行为效力?
除了检举立功可以“黑市交易”,还有其他很多东东也可以有变相的“黑市交易”。比如尽管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看守所里的人犯每天可以有半个小时的放风自由,但因为人满为患,万一出事干警承担不起责任,所以现在不少看守所直接取消了放风节目。
然后呢,“花头”就有了:表现好的,或者能想办法跟干警搞好关系的,就可以以谈话的名义从监室里被提出来,到外面管教的房间放松放松,抽枝香烟;虽然现在看守所一般都不让犯人家属送书进去看,但如果关系搞得定,也有犯人可以在里面看《鬼吹灯》;尽管规定了每个犯人每月开销有定额,但如果关系好,多花销一点也未尝不可。
以前到外地当辩护人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就直言不讳地告诉我,他想吃什么东西看守所干警都可以出去帮他买。我想他说的应该是实话,因为很多外地犯人到了上海的看守所都琢磨着如何能回到家乡去被羁押。
有时候干警可以以此拿点小便宜,也可能没啥小便宜,只是可以多个管理控制犯人的手段。现在《看守所法》在修改,但千改万改,有些潜规则永远改不了,再明媚的阳光下也会有阴影。会一身好拳脚的红眼睛阿义到了今天当然不会再随便打人,但要修理犯人,总还是找得到手段和机会。
小小看守所,一个大社会。
前天看新闻,说白银市的杀人人渣高承勇在看守所里几次想自杀,在法庭上还说因为没钱赔被害人家属,所以要捐器官。那器官估计没人敢要了,但不知道他有没有把拯救自杀的立功机会让好难友分享?
还是现在被冷落了的革命理论家卡尔马克思说的话中听:价值,是人创造的。哪怕人在看守所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