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
印发的前两份定价方法与征求意见稿相差不大。
而《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则有不小的变化,主要的变化在定价方式上。跟征求意见稿相比,现在印发的定价方式把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放出来形成定价方法的前提条件。而原本的标杆电价法则没有了,剩下的三个方法放到了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定价方法内,
分别为“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
以及新增了一条新规定
“配电网区域内列入试点范围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或地方电网区域内既有的小水电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开展就近交易时,用户仅支付所使用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不承担上一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配电网区域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
结算方式方面,同样分为“分类结算电价”和“综合结算电价”。
延伸阅读(下面两条推送内含征求意见稿原文件):
跨省售电进一步推进,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开始征求意见啦
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制定方法,条条都是选择题
下面是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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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