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审计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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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所审计项目又被查…...

审计实践  · 公众号  ·  · 2024-04-16 14:52

正文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陈**、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陈**、陈*:
经查,你们在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新能或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23]000028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募集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2年,公司募投项目年产5万吨锂电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采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1.24亿元。对此,你们未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异常流动情况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了解大额资金流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导致未发现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情况,出具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存在遗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不到位
2021年底,公司部分库龄超一年以上的存货因存在销售合同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23年3月上述销售合同取消,公司2022年对上述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针对上述情况,你们未通过走访、访谈下游客户,查询相关客户与公司关联关系等程序,判断2021年签署销售合同的真实性,进而判断该存货跌价准备2021年计提充分性及在2022年计提的合理性。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3年末,公司在建工程存在部分暂估,部分供应商按照已付款金额进行暂估,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此,未见你们取得各供应商完工进度相关资料,对暂估金额进行复核。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4月1日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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