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期开始,我们将以问答的方式陆续解读证券交易纠纷相关知识,以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所需的基本知识点,望投资者密切关注。
答:证券交易纠纷是投资者在证券交易环节中与证券商之间因交易行为发生的纠纷。这些行为,有可能是券商构成侵权,有可能是券商违约,也有可能是投资者自己的责任。
在证券市场初期,投资者与券商之间的交易纠纷十分常见。由于委托方式相对落后,又由于资金监管方式的不科学,因此在委托下单环节经常出现下单与客户委托不一致的情况而导致纠纷,也经常导致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情况发生。
如今,由于对证券交易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以及全面实施的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更重要的是由于对券商监管的规范化和科学性,以前经常发生在客户与券商之间的纠纷已越来越少见,投资者应该更多注意的是有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目前,投资者与券商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全权委托、透支交易、不可抗力等方面。
答:全权委托,是指委托人或者客户将买卖证券的决定权交给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人,由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人决定买卖证券的品种、数量以及价格。我国证券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时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进行证券的买卖,投资者必须对自己买卖的证券及其数量、价格等作出具体的委托,否则,其委托无效。
3.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全权帮工买卖股票,有法律保护码?
答:没有。
投资者在开户时签署的《客户须知》中会明确告知投资者“严禁全权委托投资”,内容是“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证券公司不得授权任何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员工)或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进行证券委托理财业务,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您不得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本人承担。”
之所以要投资者知道上述内容,是因为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持有、买卖股票,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投资者私下全权委托公司从业人员代其买卖股票,因受托人不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在法律上为无效民事行为,双方均有过错。因此,如果受托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能举证证明其交易指令确下达到场内,那么如果产生损失的话,交易损失是市场风险所致,损失后果只能由委托的投资者自负。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不是以公司名义进行,所以证券公司对上述双方无效民事行为并不承担相应后果。
答:券商或各个营业部之间为招揽客户,对客户作出保证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损失的承诺,也就是风险承诺。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风险承诺没有法律根据,客户的投资风险并不因证券公司的风险承诺而降低。
答:证券公司有一类业务是资产管理业务。就证券公司开展的该业务而言,如果该协议中有对投资收益的保底条款,那么该条款因违反《证券法》有关不得受理全权委托和禁止券商对证券投资收益做出承诺的规定无效。但是合同法又规定,合同条款的部分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因此不能因“保底收益”条款的无效来否认其他条款的效力;
答:“全权委托”及“风险承诺”均是违法行为,我国《证券法》明文禁止,证券商一旦违反,将会受到处罚。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答:透支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在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委托买进股票的价款,或者证券账户没有证券的情况下,由证券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然后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融资融券是高收益,同时也是高风险的行为,因为其固有的杠杆效应,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将风险放大了,具有较大大的投机性。,所以,作为投资者一定要充分了解其中的额高风险性。即便在未来法律允许融资融券交易的时候,投资者也要考虑其高风险性,考虑自己对风险的承受能力。
答:如果客户明知自己账户中资金不足,利用证券商管理中的漏洞委托买进股票,属于恶意透支,客户在此种情况下的透支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买进的股票所有权不属于客户,应由证券商采取强行平仓的措施,由此造成证券商的损失应由客户赔偿,客户的损失也由自己承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追究客户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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