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影斑斓
推广法政新知,分享书情影讯。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向阳光明草  ·  中美科技竞争,竟然是两国华人的竞争? ·  2 天前  
向阳光明草  ·  中美科技竞争,竟然是两国华人的竞争? ·  2 天前  
IT桔子  ·  Google谷歌将斥资1.15亿美元收购一家 ... ·  3 天前  
独角兽智库  ·  华为一体机在中国市场的战略规划 ·  5 天前  
独角兽智库  ·  大摩宏观策略谈:中美叙事逆转? ·  5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影斑斓

“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斑斓 · 重磅】

法影斑斓  · 公众号  ·  · 2017-06-27 10:33

正文

法发〔2017〕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探索的新经验、新做法,请分别及时报告中央主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7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 采取 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 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 收集物证、书证 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


第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 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可以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应当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


第十一条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 不间断 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十二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对讯问笔录中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第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况。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 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 提出纠正意见


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第十五条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 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 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第十六条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排除有关证据导致对涉嫌的重要犯罪事实未予认定,从而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对涉嫌的部分重要犯罪事实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四、辩护


第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第二十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二十一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