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对自身进行宣传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来谋取竞争优势或破坏他人竞争优势,进而直接或间接地夺取交易机会。网络销售也是如此。这也就是说,网上销售他人商品时宣传的信息应当真实而不得引起他人误解。否则,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这里有两种情形:
第一,标注的信息不真实,是虚假,或毫无根据的宣传信息,如夸大自己的商誉。
本案中,联合食品在网店网页的主栏使用“佛山特产第1店”字样。众所周知,所谓“第1店”,是指销售量、规模、知名度、美誉度等在一定区域的最高地位。联合食品在每个网页的主栏如此宣称和标注,必然让消费者产生该网店的销售量、知名度、美誉度位列淘宝网内经营佛山特产网店第一的误解。虽联合食品辩称公证书可显示,联合食品销售盲公饼产品的数量位列淘宝网第一位,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使联合食品能证明销售盲公饼产品的数量位列前茅,也不能证明其佛山特产的销售量位列第一。由此可见,联合食品夸大了生产、销售佛山特产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地位。而消费者选择产品或服务时,除看重产品或服务质量、价格等因素外,也看重商品或服务所占同类市场的份额,或商品、服务在同类市场的知名度、美誉度等。联合食品辩称在推广和销售佛山特产方面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开设网店的时间较早,但均未举证证明能达到自己宣称的“佛山特产第1店”的程度。综上,联合食品以不当宣传方式谋取竞争优势,构成对同行业合记饼业的不正当竞争。又如联合食品在网上所称的“由厂家直接供货”,也因其并非直接向合记饼业或合记饼业授权的生产企业购进而不实。
第二,虽然标注的信息真实,但是标注后显然会造成他人理解不准确,容易造成他人误解。
如将他人信息更换为自己信息。本案中,联合食品在销售展示含有盲公饼产品的组合套餐时,或在商品详情中只标注自己的厂名、厂址、电话等联络信息,或在合记饼业的联络信息中标注联合食品的联系电话。对此,笔者认为,消费者区分产品来源,主要通过生产者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来判断。联合食品的上述行为,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套餐中包括合记饼业盲公饼在内的全部产品均来源于联合食品。尤其是联合食品在标注盲公饼生产者的联络信息时,在“厂名”、“厂址”处分别标注合记饼业名称、地址,却在“厂家联系方式”处标注联合食品的联系电话,截取合记饼业交易机会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其行为显然构成了对合记饼业的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