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与“不者”
——黑格尔逻辑学的核心概念(下)
*
王路
(
WANG Lu
)
**
摘要
:
黑格尔逻辑学的核心概念
Sein
和
Nichts
一直被译为
“
有
”
或
“
存在
”
和
“
无
”
。本文指出,这样的翻译是错误的,而且给理解黑格尔的相关思想带来问题。通过对相关译文的分析,本文还指出,应该将它们译为
“
是
”
和
“
不者
”
,这样可以消除原译文中存在的那些问题,同时可以更好地理解黑格尔的相关思想。应该认识到,
Sein
不仅是逻辑的核心概念,而且是哲学的核心概念,在
Sein
这个概念上,逻辑与哲学的关系得以充分体现。所以,与
Sein
相关的问题并不仅仅是翻译的问题,而且也是理解的问题,不仅是如何理解黑格尔的逻辑学的问题,实际上也是如何理解西方哲学的问题。
关键词
:
是;不者;有;存在
三 “不”与“不是”
以上讨论表明,将
Sein
译为
“
有
”
乃是有问题的,在我看来,这实际上乃是错译。当然,人们可以说,这是理解的不同,由不同理解而导致的不同翻译。我不这样看。字面上即可以看出,将
Sein
和
Nichts
译为
“
有
”
和
“
无
”
,许多地方是不通的,也是读不懂的。原因在于它们的翻译是错的。前面的讨论表明,将它们译为
“
是
”
和
“
不者
”
,则可以消除原有中译文所带来的问题。译文
7-10
纯粹是理论性论述,即完全是从概念到概念,因此我们理解起来有困难,对理解和翻译的理由进行说明也不是那样容易。我说过,关于
Sein
的讨论,要注意关于语言方面的考虑,注意相关的举例说明。换句话说,如果有这两个方面的东西做参照物,理解和说明黑格尔的论述就会容易许多。对照译文
1-3
与
7-10
可以看出,前者的理解要容易些,因为译文
3
中有一些近似举例的说明,因而有助于理解。这样的情况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其实很多,即使在《大逻辑》中也不难找到。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黑格尔有关这两个方面的论述。
在概念论部分,黑格尔对判断展开论述,其中明确地、多次地、反复地谈到
“
系词
”
,也有许多举例说明,既有
“
玫瑰花是香的
”
这样的日常表达,也有
“
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
”
和
“
甲是乙
”
等等这样的关于判断方式的说明。甚至还有如下论述:
【译文
11
*
】“这个行为
是
好的”,这个系词指出了宾词属于主词的
是
。
[1]
非常清楚,这句话是借助一个例子来说明
Sein
,而在说明中明确提到
“
系词
”
,这样就不是单独举例或者单独谈论系词,而是将举例和
“
系词
”
结合起来,通过系词在例子中的用法来谈论的。在这句话中,例子中的
“
是
”(ist)
与被谈及的
“
是
”
(
Sein
)都被重点强调,这说明二者是对应的、同一的,也是相关的,而
“
系词
”
这一术语在二者之间起到了相互联系的说明作用。在出现这些例子的地方,将
ist
译为
“
是
”
就很顺畅,理解也很自然。在出现
“
系词
”
这一术语的地方,将
Sein
译为
“
是
”
也很顺畅,理解也很自然。因为
“
是
”
与系词乃是相对应的。在这样的地方,如果将
Sein
译为
“
有
”
,比如:
【译文
11
】“这行为
是
好的”这个系词指出了宾词属于主词的
有
。
[2]
问题就非常明显:例子中的
“
是
”
与所说明的
“
有
”
是根本对不上号的。这样的译文是读不懂的。
在我看来,译文
11*
的意义并不在它本身,而是超出其自身的。我想指出的是,当结合举例和
“
系词
”
一起考虑的时候,我们固然可以明显看出所谈的
Sein
乃是
“
是
”
,或者应该译为
“
是
”
,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当不是这样谈论的时候,比如单独举例或谈论
“
系词
”
的时候,所谈的
Sein
也是
“
是
”
,也应该译为
“
是
”
。
甚至在没有例子、不谈系词的时候,而只是一般性地谈论语言的时候,所谈的
Sein
同样还是
“
是
”
,还是应该译为
“
是
”
。不仅如此,即使连语言也没有涉及,比如前面译文
7*-10*
,这时谈论的
Sein
也依然还是
“
是
”
,依然还是应该译为
“
是
”
。
黑格尔谈论系词及其相关句式的地方很多,举的例子也不少。限于篇幅,我们不必一一列举。为了可以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也为了更好地说明黑格尔的思想,我们完整引用两段译文来讨论:
【译文
12*
】这种过渡根据端项的关系及其在一般判断中的关系。
[1]
肯定判断是
直接的
个别的和普遍的东两的关系,所以这两者中一个同时
不
是另一个所是的东西;
[2]
这种关系因此在本质上也同时是
分离的
或
否定的
;肯定判断因此就可以设定为否定的。
[3]
因此对于把否定判断的
“
不
”
连到
系词
上去,逻辑学家也不会大惊小怪。
[4]
那在判断中是端项的规定的东两,同时也正是规定的关系。
[5]
这种判断规定或这个端项并不是直接的
“
是
”
的纯粹的质的规定,后者只应和一个
在它之外他物
相对立。
[6]
它也不是反思的规定,后者按照其普遍形式而表现为肯定的或否定的,共各种情况都设定为排他的,仅仅是
依自身
才与他方同一。
[7]
判断规定作为概念规定,在本身中就是一个普遍的东西,被设定为自身向他物
连续运动
的东西。反之,
[8]
判断的
关系
也是和端项所具有的规定同样的规定,因为它正是这种普遍性和端项相互间的连续;
[9]
只要端项是相区别的,判断的关系自身也就有了否定性。
[3]
这是黑格尔关于否定判断的一段论述,主要谈论的乃是判断中两端项之间的关系,以及否定词给判断所带来的否定性。字面上可以看出,这段话没有举例,只有其中一个地方提到
“
系词
”
。否定判断也是判断,谈论否定判断也会涉及或涵盖肯定判断,因而从这段话可以看出黑格尔关于判断的论述。我们希望,通过对这段话的分析和讨论可以说明,在没有举例和不涉及系词的情况下,黑格尔所谈的
Sein
依然乃是
“
是
”
,而不是
“
有
”
。
“
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
”
和
“
个别的东西是一般的
”
是黑格尔谈论肯定判断时常用的命题。
[1]
由此出发论述判断中的关系,并且从此前的关于肯定判断的论述过渡到关于否定判断的论述,而且还要论述这样的过渡,因而论述到判断中端项之间的关系。从
“
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
”
这一命题可以看出,它所说的乃是
“S
是
P”
这样的命题,并将其中的
“S”
称为
“
个别的东西
”
,将其中的
“P”
称为
“
普遍的
”
,将二者称为
“
端项
”
。
“
个别
”
和
“
普遍
”
也许是黑格尔自己的表述,但是
“
端项
”
却是逻辑的通常表达方式。自亚里士多德创建逻辑以来,经过中世纪的发展,到了黑格尔这里,逻辑的表达方式已经固定下来。
“S
是
P”
是基本句式。其中
“S”
是主项,
“P”
是谓项,主项和谓项由于处于判断的两端,因而也叫端项。
“
是
”
由于处于中间,被称为联项或系词。所以,黑格尔谈论判断,包括否定判断,谈及端项乃是自然的,谈及系词也是自然的。或者,即使不谈系词而只谈端项,人们自然会想到系词或应该想到系词,因为端项乃是处于系词两端的词,是借助系词联系起来的词。
传统逻辑中谈论
“S
是
P”
这样的判断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从质的方式,一种是从量的方式。这样的谈论方式也一直延续下来,这一点从康德的范畴表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从质的方式谈论,判断一般分为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即
S
是
P
和
S
不是
P
。这也即是黑格尔所说的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的基本形式。但是,他的谈论方式却不是这样。他谈论肯定判断时谈论
“
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
”
和
“
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
”
这样的东西,现在谈论否定判断了,他不是直接谈论在肯定判断上加否定词
“
不
”
,而是谈论从肯定判断向否定判断的过渡。
[1]
非常典型地显示了这样的谈论方式,它说肯定判断是个别的东西与普遍的东西的关系,指的即是
“S
是
P”
中的
S
和
P
的关系。个别的东西与普遍的东西当然是不同的,所以黑格尔说,前者不是后者所是之物。这当然也是容易理解的。值得注意的是
[1]
中后一句的表达方式:以
“
所以
”
引导该句,对
“
不
”
一词加标重点符。加标重点起提示作用,即让我们注意
“
不
”
一词,当然包括它的用法。这里的用法乃是(那个)
“
不是
”
:将
“
不
”
加到
“
是
”
上,与后面说的
“‘
是
’
的东西
”
的
“
是
”
形成对照,即否定和肯定的对照。
“
所以
”
一词表明后面的结论是从前面的论述推论出来的。因此后面所考虑的东西要基于前面的相关讨论。这样,前面关于肯定判断的论述在这里依然有效,依然可以起作用,作为讨论的基础和参照。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
“
不是
”
乃是正常的表达,只不过对它给以提示。其意思是说,肯定判断中包含着区别,包含着不同,因而隐含着否定。这大致相应于译文
7*
所说的
“
是
”
与
“
不者
”
的同一,区别只是那里论述的只是
“
是
”
一词本身,是纯粹的
“
是
”
,而这里论述的乃是句子中的表达,因而有了主项和谓项的附加。所以,这里只是从
“S
是
P”
推论出
S
与
P
的不同,换句话说,人们看到的只是
“S
是
P”
,是肯定。但是它却隐含着否定,即
S
不
是那
P
所是的东西。甚至在这个推论中,我们只看到
“
不
”
一词加了重点符,即获得了一个提示:我们应该注意这个词及其含义,但是也仅此而已,我们甚至连
“
否定
”
这一表达都没有看到。紧接着,
[2]
和
[3]
中
3
个
“
因此
”
又连续引出三个推论。第一个
“
因此
”
引出了
“
否定的
”
一词。这显然是对
[1]
的
“
不
”
做出说明,由此我们获得了否定这一概念。第二个
“
因此
”
引出了否定判断。第三个
“
因此
”
虽然说到逻辑学家,但是实际上却涉及关于否定判断的说明:将
“
不
”
连到系词上。这显然是在说,将
“
不
”
一词加到
“
是
”
一词上,从而形成
“
不是
”
这一表达。当然,加上逻辑学家的看法,就更加清楚地说明,这里说的乃是
“S
不是
P”
这样的表达。现在可以看出,即使没有第三个
“
因此
”
,因而没有关于系词的说明,我们依然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否定乃是
“S
不是
P”
这样的东西。所谓否定乃是以
“
不是
”
这样的表达式表达的。这个
“
不是
”
,确切的说,
“S
不是
P”
中的
“
不是
”
乃是系词或否定性的系词,或者说,这个
“
不
”
乃是一个否定词,它是对系词的否定,即对
“
是
”
一词的否定。
接下来的
[4]
至
[9]
是对判断中端项之间关系的说明,有的提到否定,有的没有提到否定,但是我们看到,其中明确提到
“
是
”
,而没有明确提到
“
不
”
。所以,这些论述,若是看作关于关于判断的论述,大概是不错的。但是,它们是不是可以看作关于否定判断的论述,则似乎是有疑问的。
引人注意的是
[4]
至
[8]
都用到
“
规定
”
一词,这也是译文
7*
提及和使用的概念,因而这里的论述可以与那里的论述联系起来,同时也可以与自那以后的所有相关论述联系起来,当然这里的论述也可以为理解那里和此后的相关论述提供帮助。
[4]
说
“
端项是规定的东西
”
,也是
“
规定的关系
”
。现在我们知道,端项是谓项,由此可见,所谓规定的东西乃是与端项相关的。所以,前面译文
7*
说
“
是
”
及
“
纯是
”
乃是没有规定的东西,当然是可以理解的。那里谈的
“
是
”
只是单独一个概念,与主项和谓项,没有联系,因而是没有规定的。而这里谈的端项,指的是判断中的东西,即与系词相联系的东西,因而是与系词不同的东西。有了这一说明,
[5]
尽管关于
“
是
”
的纯粹的质的规定说得不是很明白,但至少有一点还是容易理解的:判断的规定与
“
是
”
的纯粹的质的规定,乃是两种不同的规定。判断的规定即端项,而端项是判断中与
“
是
”
相联系着的东西,纯粹的质的规定则属于
“
是
”
自身的东西。二者无疑是不同的,是有区别的。
[6]
说明判断的规定与反思的规定的区别,这里涉及判断和反思的区别,因而也是可以理解的。
[7]
和
[8]
讲概念的一种性质,即自身向他物的连续运动。所谓他物,即与自身不同的东西。所以,所谓向他物的连续运动包含着或隐含着变化。所以,无论
[7]
和
[8]
说的是不是有道理,至少得出
[9]
却似乎是自然的。端项的区别是显然的,所以,由于这里隐含着变化,即向他物的运动,因而可以说,判断自身是含有否定性的。
译文
12*
中的多层含义,除了
[3]
中明确谈到把
“
不
”
加到系词上,因而谈及否定判断及其形式以外,其他几层意思似乎都是关于肯定判断的论述,尽管其间有时也谈到否定,包括
[6]
在涉及反思时谈到其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所以,这一段虽然是在论述否定判断一节中,总体上却是关于肯定判断的论述,是关于肯定判断与否定判断的关系,向否定判断的过渡的论述。
[5]
中关于
“
是
”
的明确说明,各层关于端项的说明,借助
“
规定
”
进行的说明等等,所有这些都清楚地表明,这里所谈论的是
“S
是
P”
这样的东西。这样也就说明,
[3]
所说明的乃是
“S
不是
P”
这样的东西。这样,实际上也就有了关于否定判断的形式的说明。如果说这一点在这里只是提及,而还没有说清楚,因而看得还不是那样清楚,那么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黑格尔接下来的论述:
【译文
13*
】
[1]
上述从
关系
的形式到
规定
的形式的过渡,造成以下的
直接后果
:必须把系词的
“
不
”
加到宾词上去,同样也必须把宾词规定为
不
-
普遍的东西
。
[2]
但
不
-
普遍的东西
也由于一个同样直接的后果而是
特殊的东西
。
——[3]
假如
否定的东西
按照这个直接的
不是
的完全抽象的规定而固定下来,那么,宾词便只是
完全无规定的
不
-
普遍的东西。关于这种规定,在逻辑中将在
矛盾
概念那里加以讨论,并且作为某种重要的东两加以强调,即:就一个概念的
否定物
而论,应该仅仅在
否定物
上固定下来,并且应该认为它是肯定概念的
他物
的纯粹
无规定
的外延。所以,
[4]
单纯的
不
-
白物
既可以是红物、黄物、蓝物等,也可以是黑物。
[5]
但这个
白物
本身却是无概念的直观规定;于是这个白物的
“
不
”
也同样是那无概念的
不是
,后者的抽象在逻辑一开始就被考虑了,而且
变
被认为是离它最近的真。
[4]
这段话紧接上一段话,
[1]
承上启下,其中所说的
“
过渡
”
即指上一段话的论述,所谓
“
后果
”
包含两点。一点是对否定判断的谓词(宾词)的说明,一点是将这样的说明移植到黑格尔自己的说明上。前者说的是
“S
不是
P”
,后者说的则是
“
个别的东西不是普遍的东西
”
。从这一说明可以看出,这实际上是重复并强调译文
12*
的
[3]
,并由此结合前面的论述做出了进一步的说明。但是,这里的表达与
12*[3]
是有区别的。那里说的是将
“
不
”
加到系词上,而这里说的是将
“
不
”
加到宾词上。正是由于这一区别说明,因而随后使用了
“
不
-
普遍的
”
这一表达方式。因此我们首先需要理解,黑格尔这里所说的究竟是
“S
不是
P”
,还是
“S
是不
-P”
。因而,他说的究竟是
“
个别的东西不是普遍的
”
,还是
“
个别的东西是不
-
普遍的
”
。
在我看来,尽管
“
不
-
普遍的
”
这一表达式字面上看是将
“
不
”
加在谓词上,但是实际上说的却是将
“
不
”
加在系词上。首先,
[1]
将
“
不
”
称为系词。这说明它本身已经是系词。这就说明,这里所说的
“
不
”
乃是已经加到
“
是
”
一词上了,即
“
不是
”
。
“
是
”
乃是系词,因而这里把
“
不
”
也看作系词。所以,这里所说的
“
不
-
普遍的
”
实际上是对
“
不是
P”
的说明。
“
是
P”
中的
P
本来是普遍的,由于加了否定
“
不
”
,因而形成
“
不是
P”
,所以变成不
-
普遍的了。中间的连线大概是为了表明
“
加
”
上去的意思,也可以看作是系词与谓词的联系。我强调这一点,主要是因为,
“S
不是
P”
和
“S
是不
-P”
虽然都有否定的意思,但是从句子形式看却有区别:前者是否定形式,后者是肯定形式。黑格尔这里是在谈论否定判断,所以,他谈的应该是前者而不是后者。或者,假如他这里谈的是后者,那么他会将后者也看作是否定判断。这样就会有问题。比如二者是不是有区别?如果有区别,那么区别是什么?黑格尔的谈论方式不是那样清楚,我们应该尽量对他的表述做出分析,努力将他所表达的意思呈现出来。
[2]
说不普遍的东西也是特殊的东西,
[3]
则对
[2]
做出说明,其中又借用了
“
规定
”
这一概念。前面说过,在
“S
是
P”
这样的判断中,单独看
“
是
”
,它是纯粹的,无规定的。加上
P
,它就是含有规定的,因而
P
是概念,是端项,是规定的东西。这里谈论否定判断,
“
不是
”
乃是将
“
不
”
加到
“
是
”
上,因而也可以形成与前面相同的看法,区别只是那里说的乃是
“
是
”
,而这个说的是这个
“
不是
”
。所以,这里说到
“
不是
”
的完全抽象的规定,乃是可以理解的。如果
“
不是
”
乃是抽象的,它所联系的谓词也就是没有规定的。可以看出,黑格尔这里说的似乎是
“
不是
P”
。因为他由此谈及逻辑中的矛盾概念,而后者首先就是
“
是(
P
)
”
与
“
不是(
P
)
”
之间的关系。
[3]
的话较多,仅加重点的表达就有:否定的东西、不是、完全无规定的、矛盾、否定物、他物、无规定,等等。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这些表达都与否定相关。所以,对
[3]
不必做更多的考虑,看到这些否定的表达也就可以看出,对
[2]
的说明涉及否定,而在这些否定中,既然已经明确提及
“
不是
”
,我们也就可以按照或围绕它来理解,或者至少可以主要按照或围绕它来理解黑格尔所说的否定。
[4]
是举例说明,为的是说明以上观点。也许是为了与
“
不
-
普遍的
”
这一表达式相对应,这里的举例没有句子
[5]
。但是我们依然可以按照形成句子的方式来理解它们。
“
单纯的不
-
白物
”
可以理解为
“
不是白的
”
。一物不是白的,当然可以是红的、黄的或黑的。注意其中的
“
是红的
”
,这一表达看似随意,也很自然,而且确实是常识性的表达。但是,它却是对
“
不
-
白物的
”
的说明。既然它可以说明不
-
白物,我们当然也就可以借助它来思考
“
不
-
白物
”
。是红的,是白的,是黑的,或者不是红的,不是白的,不是黑的等等,乃是最自然的表达,因而便于用来做举例说明。说的是不同颜色事物的不同,表达的方式却很简单,即
“
是
”
与
“
不是
”
,一个是肯定,另一个是否定。二者形成对立,形成矛盾。
[5]
是依据
[4]
做出的说明。非常清楚,这里是将
“
白物
”
与
“
不
”
分开论述的,而且在论述中谈及
“
不是
”
。由于有例子在前,所以理解起来也就比较容易,我们也就不用多说什么。值得注意的是最后一句,其中谈到变和真。还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变与真的谈论乃是与
“
不是
”
联系在一起的。仅按照前面的说明,不考虑其他地方的说明,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变,指的是将
“
不
”
加到
“
是
”
上,由此形成
“
不是
”
。这样的变当然是清楚的,即从
“
是
”
过渡到
“
不是
”
,或者,从肯定判断变为否定判断。这样的变与真相关,也是可以理解的,
“
是
”
与
“
不是
”
可以与真相关,但是会有区别。随着是与不是的变化,真也是会变化的。
即使按照黑格尔的表述,普遍的东西也是可以有变化的,随着
“
不
”
的增加,因而会形成不
-
普遍的东西,这样也就会形成变,因而产生真假的变化。
综上所述,
“
不
”
乃是表示否定的标志。它可以加在系词上,也可以加在谓词上,但是从判断的角度说,包括判断的形式和判断的质,它都是加在系词上,构成
“
不是
”
这一表达,从而形成否定判断,形成与肯定判断的区别。所以黑格尔也称它为系词。译文
12*
和
13*
虽然没有明确地区别句法和语义,没有非常明确地从表达形式方面来论述
“S
不是
P”
,但是从其使用的术语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它们还是有这方面考虑的,比如其中谈及规定、端项,甚至明确说到系词等等。虽然译文
12*
没有例子,但是译文
13*
给出了例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译文
12*
的论述。虽然译文
13*
中的例子不是完整的句子,但是我们可以依据它们构造出完整的句子,从而帮助我们来理解借助例子所要说明的问题,帮助我们理解相关的论述。这就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在与
Sein
相关的文本中,给出的例子,关于语言的考虑等等,对于我们的理解乃是十分重要的。在没有举例说明,好像也没有关于语言考虑的文本中,我们也可以想办法借助例子、借助关于语言的考虑来理解相关文献。这样就需要我们对关于语言的考虑给予重视,因为在有关
Sein
的讨论中,丝毫不考虑语言的情况乃是非常少的。在我看来,即使在某一处文本看不到关于语言的考虑,我们也可以多看一下,借助其他文本来帮助理解。特别是,在有关文本中,无论是有例子还是没有例子,无论是谈及系词还是没有谈及系词,一定要认识到,所谈的东西与谈论中所借助的东西一定是相应的或对应的。所谓对应性或相应性,简单而言就是:原文谈到系词,所谈的
Sein
就应该是
“
是
”
,原文举
“S
是
P”
这种句式的例子做说明,所谈的
Sein
就应该是
“
是
”
。关于否定也是同样,即所谈的乃是(那个)
“
不是
”
。如果在这一点出了问题,即使文本说得再明确,译文也是要出问题的,比如与译文
11*
相应的原中译文。假如文本说得不是那样清楚,我们也应该基于那些论述清晰的文本来理解,努力使中译文表达清楚,比如译文
12*
和
13*
,否则就无法做出正确的翻译,做出的翻译也是无法理解的,至少是无法清晰地理解的
[6]
。这是因为,
“
有
”
与系词,与例子中做系词的
“
是
”
乃是不对应的,也是无法对应的。
“
无
”
与做否定词的
“
不
”
以及做系词的
“
不是
”
也是不对应的。所以,以
“
有
”
和
“
无
”
来翻译
Sein
和
Nichts,
肯定是要出问题的。这里的问题首先是语言转换方面的问题:系词的特征没有了;其次是消除、掩盖或扭曲文本中所表达的那些思想,以及通过其谈论方式所传达的思想:系词的表达不出来,与系词相关的那些思想自然也就无法呈现出来。
四 “是”与“实是”
通过以上讨论还可以看出,
“
不
”
与
“
不者
”
似乎还是有一些区别的。一方面,
“
不
”
可以是一个句法概念,即将它看作对系词的否定,用黑格尔的话说,将它加到系词上,或者如他所说表达为
“
不是
”
。
“
不者
”
显然不是这样一个概念。另一方面,
“
不者
”
是黑格尔的初始概念,与
“
是
”
乃是并列的,而
“
不
”
不是其初始概念,它是在谈论否定判断时使用的概念。但是在涉及规定的说明中,在借助端项的说明中,在与系词相关的说明,在与肯定判断或与一般判断相关的说明中,
“
不
”
与
“
不者
”
似乎又是一样的。所以我认为可以借助关于
“
不
”
的论述来理解关于
“
是
”
的论述。现在我们也可以更加明白,为什么在关于
“
不者
”
的论述中,黑格尔甚至明确地说,也可以单纯用
“
不
”
一词来表示
“
不者
”
。对于它们之间这种既相似又区别的特征,对黑格尔对这二者的使用和论述方式,人们难免会问一个为什么,比如黑格尔为什么不统一使用一个词呢?
在我看来,这主要是因为,尽管
“
不
”
(
Nicht
)乃是
“
不者
”
(
Nichts
)最主要的含义,甚至可以替代它,但是黑格尔还想表达出比
“
不
”
更多的含义,比如
“
是
”
的纯粹的无规定性和空,比如自身的无规定性,比如与某物(
Etwas
)的对立等等。这样的意思表达的究竟是什么姑且不论,是不是清楚也可以暂且不考虑,但是我们至少可以看出,在黑格尔看来,它们似乎仅用
“
不
”
来表达就不够了,因为
“
不
”
的意思是明确的,就是否定。所以,作为初始概念,为了区别,
Nichts
一词末尾的
s
似乎不是随意加的,而后面所谓可以简单地用
“
不
”
来称谓它,似乎也不是随意说的。
在我看来,这里还有一个原因,这就是黑格尔的谈论方式:他明确地说要从逻辑寻找出发概念。逻辑的基本句式是
“S
是
P”
,但是这只是其肯定形式,其相应的否定形式乃是
“S
不是
P”
,再加上量词,就形成一些基本的逻辑关系,比如矛盾关系,反对关系,差等关系等等,由此也就有了真假判断及其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大体上可以有两种考虑方式。
一种方式是从
“
是
”
和
“
不是
”
出发,即从它的肯定和否定方式出发,这样就会将
“
是
”
和
“
不
”
这两个概念作为初始概念,由此形成讨论的方式并产生结果。这样做的结果是直接利用甚至谈论逻辑所提供的理论和方法,比如
“
是
”
表示肯定,
“
不
”
表示否定,二者形成对立,形成变,并且引起真假的变化。
另一种方式是从
“
是
”
出发,即从其基本句式出发。但是仅仅这样谈论是不够的,因为没有
“
不
”
乃是不行的,这样就会谈不到
“
变
”
,谈不到
“
真
”
,因而无法谈论黑格尔想建立的整个哲学体系。所以要想办法从
“
是
”
出发谈及
“
不
”
,这样就有了关于
“
不者
”
的考虑。
对比这两种做法,前者似乎比较容易说清楚,但是容易谈成逻辑,或者说,逻辑的痕迹太重。后者似乎不如前者那样清楚,但是似乎明显与逻辑的谈法不同。特别是,这样的谈论似乎有一个优点,可以在兼顾谈论
“
不者
”
的同时,凸显
“
是
”
的作用和意义,从而使自己的哲学体系可以涵盖哲学史上有关
Sein
的相关论述,并且使自己所建立的哲学体系以及所推出的最终结论主要与
“
是
”
相关,因而也是站在哲学史的主线上。黑格尔的做法似乎是后一种,即从逻辑出发,又不完全和逻辑相同
[7]
,利用逻辑所提供的概念和理论,借助
“
否定
”
这一观念,构建自己的逻辑体系。
我们看到,在黑格尔的逻辑体系中,
“
是
”
这个概念乃是至关重要的。他的
“
客观逻辑
”
的第一篇即是
“
是的理论
”
。在该篇中,他首先谈论科学的开端,其中谈到
“
是
”
。虽然也随即谈到
“
不者
”
,但是最后所谈的还是
“
是之一般分类
”
,也就是说,在谈及分类时,只有
“
是
”
这一个概念,而
“
不者
”
这一概念是没有出现的。随后第一部分在
“
规定性
”
这一标题下只有寥寥数语,似乎是概论性的说明,所说明的只有
“
是
”
这一概念。进入第一章后,标题即是
“
是
”
,其下三节小标题分别为
“
是
”
、
“
不者
”
和
“
变
”
。这说明,他所要讨论的主要还是
“
是
”
。
“
不者
”
只不过是他在讨论与
“
是
”
相关的理论时需要谈论的东西,是与其相关的一部分。前面我们讨论了黑格尔关于
“
是
”
、
“
不者
”
和
“
变
”
这三个概念的论述(译文
7*
、
8*
、
9*
),现在我们还可以看一看他在此前关于
“
是
”
的概论性说明:
【译文
14*
】是乃是无规定的直接的东西;是和本质对比,乃是免除了规定性的,同样也免除了可以包含在它自身以内的任何规定性。这种无反思的是乃是那仅仅直接地依它自己那里的是。
因为是乃是无规定的,它也就是无质的是;但是,这种无规定性的特征,只有在与
规定的东西
或质的东西对立之中,才自在地属于是。这种
规定了的
是本身与一般的是相对立;但是这样一来,一般的是的无规定性也就构成了它的质。因此,要指出:
第一,
最初的
是(
Sein
),乃是依自身被规定的,所以,
第二,它过渡到
实是
(
Dasein
),乃是
实是
;但是实是作为有限的是,揭弃了自身,并过渡到是与其自身的无限关系,即过渡到
第三,
自为之是
(
Fuersichsein
)。
[8]
这个说明不长,意思也比较明白,说明了
“
是
”
的主要特征,最后一小段列出了随后要谈论的东西。可以看到,最后标明的这个三部分即是随后三章的主题和内容。译文
7*
、
8*
、
9*
即属于其第一部分。这也说明,
“
是
”
乃是黑格尔所考虑的核心概念。
第一小段开宗明义地说,是乃是无规定性的直接的东西。这话延续此前
“
必须用什么做科学的开端
”
中的说明,比如,
“
这种单纯直接性的真正名称乃是
纯是
。正如
纯
知只应当完全抽象地叫做知本身那样,纯是也只应当叫做一般的
是
:是,并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规定和充实,此外什么也不是
”
[9]
。没有规定,因而是直接的;因为是没有规定和直接的,所以是开端。所以,真正到了关于是本身的论述时,这话就成为自明的了。所以,谈论是,首先即谈论它的无规定性,这乃是自然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随后谈到了本质。本质是哲学史上一个著名的概念,也可以说是一个自明的概念。虽然关于什么是本质有许多争议,但是说起本质,谁都知道它主要是关于是什么的表达,与定义相关。更进一步,人们甚至知道,它相当于
“S
是
P”
中的那个
P
。所以,这里说到对本质而言(和本质相比),是乃是无规定的,显然有借助本质来说是的意思。从黑格尔的论述方式看,他显然是认为这是一个自明的概念,无需解释。他是在论述逻辑,当然也会考虑到
“S
是
P”
这样的句式。所以,他借助本质来说明是,这种做法的本意是清楚的,是人们可以理解的。换句话说,
“
是
P”
乃是有规定的,而消除了
P
,即
“
是
”
本身乃是无规定的,因而是直接的。这当然也符合开端的说法。
第二小段主要说质。它以
“
因此
”
开始,表明是从第一小段的推论,因而因循第一小段的意思来理解它,也不会有太多的困难。由于是没有规定的,因而没有质,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这至少表明,质乃是与规定性相关的,或者它甚至就是规定性的另一种说法。如前所述,规定性是通过
“
是
P”
中的
P
来体现的,或者,通过
P
与是的结合来体现的,因而质也是同样的,即通过
“
是
P”
中的
P
来展示,或者通过
P
与是的结合来展示。这样也就可以看出,
“
是
”
本身乃是没有规定的,
“
是
P”
由于与
P
相结合,因而是有规定的。类似地,
“
是
”
本身乃是没有质的,或者说,它的质就是它的无规定性,而
“
是
P”
则是有质的,因为这里的是乃是有规定的,因而是有质的,而这种质已经不是最初是本身所没有规定的那种质。
经过这样的分析也就可以看出,黑格尔所说的
“
是
”
实际上乃是系词意义上的东西,或者主要是系词意义上的东西。最保守地说,在他的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在系词意义上的论述,特别是这里关于本质的说明,以及借助本质来做出的关于是的说明。
从第三小段关于三种情况的区别,即随后三章的内容可以看出,它们都与是(
Sein
)相关。由于它们也是以
“
因此
”
一词引导出来的,因而意思与第二小段的内容相关。一说依自身被规定,大致相当于此前所说的无规定性。前面(译文
7*
、
8*
、
9*
)我们已经看到并讨论了这方面的论述。二和三分别说到实是(
Dasein
)和自为之是(
Fuersichsein
)。尽管没有说,后者显然不是无规定性的是,而是规定了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黑格尔的思想,我们简单看一看他关于实是的论述。这样我们就可以结合黑格尔关于规定了的是的论述和无规定的是的论述,对他的相关思想做出比较客观而公正的解释。
【译文
15*
】实是乃是
规定了的
是;它的规定性乃是
是的
规定性,即质。
某物
由于它的质乃是与
他物
对立的,乃是
可变的
和
有限的
,不仅是与一个他物对立着否定的,而且是在它自身绝对否定地规定的。它这种首先与有限的某物相对立的否定,乃是
无限的东西
;这种显示出这些规定的抽象对立,消解于这种无对立的无限的东西中,即消解于
自为之是
中。
因而实是的研究便有了这样三部分:
甲、
实是本身
:
乙、
某物与他物
,
有限性
;
丙、
质的无限性
。
[10]
这是第二章
“
实是
”
的开篇语,类似于该章的导论,即说明了关于实是的一般性看法,又阐明了随后的工作。关于实是,开篇说得非常明确,它是规定了的是。这说明,它与是乃是有区别的。它的规定性乃是是的规定性,是质,这一说明也是明确的。这与前面关于是的说明显然是不同的,但是与译文
14*
关于规定性和质的说明是一致的。联系那里即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定性,无论是否与本质相关,但肯定是与
“
是
P”
相关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还谈到
“
某物
”
,并由此谈到一系列性质,比如他物、变化、有限、无限、否定等等。所有这些,无论意思是不是清楚,至少是可以理解的。单纯谈
“
是
”
,这些东西是不容易谈论的,但是谈及
“
是
P”
,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可以谈论的。
“
是
P”
中
P
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使人们可以这样谈论,因而也可以这样谈论
“
是
”
,因为
“P”
乃是由
“
是
”
引出的,与
“
是
”
乃是结合在一起的。有了这样的论述之后,将关于实是的讨论分为三部分,也就容易理解了。第二部分与某物相关,因而与他物相关,与有限性相关。第三部分与质的无限性相关。字面上即可以看出,第二部分乃是与质相关的,其中谈到某物,因而谈到规定性,当然也就谈及质。第三部分则要进一步论述质,要论述它的无限性,这些意思都是可以理解的。限于篇幅,我们不考虑后两部分,而只看其第一部分的相关论述。
【译文16*】实是从变发生。实是乃是是与不者单纯地合而为一。实是由于这种单纯性而有了一个直接物的形式。它的中介,即变,处于它的背后;中介扬弃了自身,因此,实是便好像是最初的、可以作开始的东西。它首先是在
是
的片面规定之中,而它所包含的另一规定,
不者
,也将在它那里与前一规定对立而显露出来。
它不是仅仅是,而是实是;从字源上看来,它是在某一
地方
的是;但是空间观念与这里不相干。在变之后,实是就是带有一个
不是
的一般的
是
,所以这个不是也和这个是一起被吸收到一个单纯的统一体中去了。因为具体的整体乃是在是的形式中,即在直接性的形式中,所以被吸收到是中的
不是
便构成了
规定性
自身。
……
实是相当于前一范围的
是
,不过,是乃是无规定的东西,因此它在自身并不发生规定。但实是却是一个规定了的是,一个
具体的东西
,因此,在它那里,便立刻出现了它的环节的许多规定和各种有区别的关系。
[11]
这一节的题目是
“
一般的实是
”
,共四小段,我们略去了其中较长的谈论规定性的第三小段,因为这并不影响我们对相关论述的理解。下面我们分段讨论它们。
译文
9*
说过,变乃是是与不者的相互转变。实是与是不同,乃是规定了的是,因而这里说它从变发生,变在它的背后,便是容易理解的。字面上可以看出,关于实是,这里说到两个特征,一个是它有了一个直接物的形式。可以看出,这大概说的是实是的形式,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实是。问题是,这种形式是什么?黑格尔的表述方式给人一种感觉,他的表达是自明的,用不着多做解释。所以我们也只能从前面说过的东西来理解。如上所述,实是乃是规定了的是,因而相当于
“
是
P”
。现在我们可以考虑一下,借助这样的理解,是不是可以解释这里的相关论述。
“
是
P”
有了一个给定的东西,也具有一个形式,大概可以说明这里所说的
“
直接物的形式
”
。这是变化的产物,但是,如果不考虑变,即如译文所说,变化扬弃了自身,
“
是
P”
就成为最初的东西。所以,借助
“
是
P”
来理解实是,看来是不错的。
另一个特征如下:实是包含着不者。如前所述,变乃是是与不者的统一。这里说实是从变发生,因而它乃是是与不者的统一。由于实是表现为
“
是
P”
,因而它表现出一种规定,但只是一种片面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包含着不者,所以显示出对立的特征。这一点也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