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公布关于公民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节选)
为切实增强全社会反恐怖斗争意识,充分调动公民检举揭发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指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现涉恐可疑人员、事件、物品、车辆、场所等情况,对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公民均有权利和义务向我省公安机关举报:
(一) 境内外暴力恐怖组织及其成员,针对境内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线索;
(二) 境内外暴力恐怖组织及其成员在境内的落脚点、关系人及其物品、资金、行踪类的线索;
(三) 组织宣扬极端思想及制作、储存、传播、散布暴力恐怖活动音视频、宣传品的线索;
(四)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小型航空器或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的线索;
(五) 偷越国(边)境或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六)个人扬言或着手准备采取暴力恐怖活动的线索;
(七)其他涉嫌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二条 全省各地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
(二)通过“广东省公安厅‘平安南粤’”公共微博平台举报;
(三) 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 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直接举报。
第三条 对公民举报的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实行物质奖励方式,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公安机关视线索发挥的作用、效果分别给予2000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