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丽华谈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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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华谈并购之第197期——江苏新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大股东资产、少数股权、存在违背承诺情况)

丽华谈并购  · 公众号  ·  · 2021-09-01 13:40

正文

摘要:

本案例比较清晰,仅收购少数股东权益。本案例需要关注的点主要有三个:

1 、向大股东收购资产需要承诺业绩

不论是否大股东控制以收益法定价的交易都需要对赌业绩。这个规则在仅仅作为少数股东的情况下,其实也比较难为大股东,因为大股东无法实质上左右标的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当然,这个无奈在上市公司收购少数股权后就会转嫁到上市公司。

2 、本次交易是收购少数股权

由于少数股权对上市公司来说,存在比较大的管控上的风险,如果少数股权的收益对上市公司的整理盈利影响非常大的话,在标的公司不定期分红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会出现只有账面利润而没有分红能力的情况,并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法规要求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拥有具体的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投资收益的情况。但是,为了解决本案例的类似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交易,使得上市公司需要通过发行股份来收购少数股权的情况下,证监会有一定的容忍,但是要求产业链上下游关系。

3 、本案例第三个需要关注的点就是交易对方存在违背公开承诺的问题

江苏新能首发上市申报时,国信集团出具《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后续不再以任何形式增加对大唐滨海的投资,并将于承诺函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将所持有的大唐滨海的全部股权对外转让,解决与江苏新能的潜在同业竞争,但未能按期履行。 2020 9 月,大唐滨海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关于变更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议案》,国信集团认缴 34,338.16 万元资本金, 2019 12 12 日,国信集团将 34,338.16 万元资本金汇至大唐滨海。审核中关注承诺是否是法定承诺,是否存在赔偿和追责的情况,是否符合首发要求,是否成为本次交易的障碍等。因此关于大股东承诺必须非常严肃对待,对存在特殊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与监管机构沟通并做好补救措施。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1 年第 20 次会议于 2021 8 18 日上午召开,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无条件通过。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上市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国信集团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大唐滨海 40.00% 股权,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2020 12 31 日,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187,500.00 万元,对应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 75,000.00 万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75,000.00 万元。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经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 11.22 / 股。

公司于 2021 5 24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5 元(含税)。前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除权除息日为 2021 6 23 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11.07 / 股。

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数量为 67,750,677 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 685,750,677 股。若在股份发行日之前,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亦将根据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2 、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二、方案看点

1 、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起(不含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止(含交割日当日),标的资产产生的利润、净资产的增加均归上市公司享有,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若发生亏损或损失或净资产的减少,则由交易对方按本次交易中对应出售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上述过渡期间损益将根据公司聘请的交易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交割日相关专项审计后的结果确定。为专项审计的可实现性考虑,实际交割日在当月 15 日(含本日)以前的,交割日应确定为前一月月末日;实际交割日在当月 15 日(不含本日)之后的,交割日应确定为当月月末日。

2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 、业绩补偿承诺安排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易双方就业绩补偿作出约定,业绩承诺期间为 2021 年、 2022 年和 2023 年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如本次交易的实施完毕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期随之顺延)。就大唐滨海业绩承诺期间补偿金额,国信集团应当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为限对江苏新能以股份或现金方式补偿。具体约定如下:

1 )业绩承诺

江苏新能与国信集团一致确认,本次交易中大唐滨海的承诺净利润数参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净利润预测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具体如下:

2021 年为 27,500 万元, 2022 年为 24,432 万元, 2023 年为 26,130 万元。如标的资产交割日时间延后导致业绩承诺期顺延,顺延年度承诺净利润金额为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大唐滨海在该顺延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数额。

2 )补偿义务

1 、根据交易双方自愿协商,公司将聘请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该年度实现净利润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下同)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标的公司每年度净利润差额将按照国信集团作出的承诺净利润数减去实现净利润数进行计算,并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确定的数值为准。

2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大唐滨海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国信集团承诺的当年度净利润,国信集团将就不足部分对公司进行补偿。

3 、就盈利补偿方式,首先以国信集团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对价支付;若国信集团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对价不足补偿,则国信集团进一步以现金进行补偿。

4 、每年具体应补偿股份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 / 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若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 =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 1+ 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现金分红的,现金分红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 = 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 × 补偿股份数量。

在逐年计算业绩承诺期内国信集团应补偿金额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补偿金额小于 0 元时,按 0 元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3 )减值测试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且国信集团已按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如有)后,公司应聘请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公告专项审核意见后 2 个月内出具减值测试结果。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 股份发行价格,则国信集团将另行补偿。

应补偿金额 = 期末减值额 - 国信集团依据利润补偿承诺已支付的全部补偿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 = 期末减值额 / 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4 )补偿限额

国信集团对公司进行补偿的总额(包括业绩补偿、减值测试补偿),应以公司向国信集团支付的拟购买资产交易对价为限。

4 、如标的公司补贴电价、累计等效满负荷小时数后续发生不利变化,国信集团相关补偿安排

2014 年、 2016 年和 2019 年,国家发改委分别发布了《关于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4]1216 号)、《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6 2729 号)和《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9 882 号)。根据前述规定,标的公司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 0.85 元(含税),不含税电价为每兆瓦时 752.2124 元,其中:燃煤标杆电价为每兆瓦时 346.0177 元,补贴电价为每兆瓦时 406.1947 元。同时根据财政部于 2020 10 21 日发布的《关于 < 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 2020 426 号),标的公司海上风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 52,000 小时。

截至本重组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政策均现行有效。

本次交易双方已签署《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就业绩补偿作出约定,业绩承诺期间为 2021 年、 2022 年和 2023 年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如本次交易的实施完毕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期随之顺延)。

国信集团已出具声明函,声明如在业绩承诺期内,大唐滨海适用的补贴电价、累计等效满负荷小时数等行业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大唐滨海实现净利润不及盈利预测数的,或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达到减值补偿条件的,国信集团将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业绩补偿或减值补偿。

5 、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1 、本次交易方案获得国信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

2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通过;

3 、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江苏新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苏新能与交易对方已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4 、本次交易已获得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说明;

5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经国信集团备案;

6 、上市公司已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6 、收购少数股权的经营管理风险

本次交易具有较强的协同效应,但为更好地发挥协同效应,从公司经营和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仍需在企业文化、管理团队、财务统筹等方面进一步融合。虽然上市公司已经就后续经营管理做好充分的安排,但本次交易完成后,能否保证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影响力并保持标的公司原有竞争优势、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具有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取得标的公司 40% 的股权,存在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侵害少数股东利益的风险。

7 、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2017 年,上市公司首发上市申报时,大唐滨海的滨海海上风电项目仍处于前期准备阶段,未有实质性经营。 2017 5 12 日,国信集团出具了《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后续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增加对大唐滨海的投资,并将于承诺函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将所持有的大唐滨海的全部股权对外转让,解决与上市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承诺函出具后,国信集团持续推进大唐滨海股权的对外转让工作。 2018 年,国信集团组织对大唐滨海开展审计评估工作,并与数家公司进行了转让商谈,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

2020 2 月,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发来的《关于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说明及潜在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措施》,国信集团就前期出具的《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未能按期履行的情况,向江苏新能的投资者说明原因并诚恳致歉,同时提出后续解决措施如下:

“1 、国信集团同意将所持有的大唐滨海全部股权委托给江苏新能进行管理,江苏新能收取委托管理费用,直至所持有的大唐滨海全部股权对外转让。

2 、国信集团同意将在本措施提出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转让所持有的大唐滨海全部股权的事项:

1 )根据《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章程》,大唐滨海控股股东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唐新能源 )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即消除潜在同业竞争;

2 )如大唐新能源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满足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降低上市公司收购风险的基础上,国信集团同意将所持有的大唐滨海全部股权优先转让给江苏新能;

3 )如江苏新能放弃优先受让权,国信集团同意将所持有的大唐滨海全部股权向其他方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国信集团将持有的大唐滨海 40% 股权注入上市公司,将有效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巩固上市公司独立性,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壮大,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8 、本次交易符合收购少数股权的相关规定

依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 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资产为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控股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本次交易一并注入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拥有具体的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投资收益的情况。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国信集团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 大唐滨海 40.00% 股权,该交易符合上述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交易协同效应明显,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系大唐滨海 40% 的股权。大唐滨海主要从事风力发电,其经营的海上风力发电项目位于盐城市滨海县废黄河口至扁担港口之间海域,中心位置距海岸直线距离约 21 公里,该区域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风力资源较为丰富,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及建设运营,主要包括风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和光伏发电三个板块,其中风能发电是公司重点布局的新能源板块之一,截至 2020 年末,上市公司控股已投产装机容量 120.6 万千瓦,其中风电装机容量 99.9 万千瓦;另有在建海上风电项目 35 万千瓦。 2020 年,全国风电新增并网装机 7,176 万千瓦,其中陆上风电新增装机 6,861 万千瓦、海上风电新增装机 306 万千瓦。到 2020 年底,全国风电累计装机 2.81 亿千瓦,其中陆上风电累计装机 2.71 亿千瓦、海上风电累计装机约 900 万千瓦。可以预计,未来海上风电仍具备广阔的市场空间。海上风电代表着风电技术领域的前沿和制高点,能够有效节约土地资源,风能来源相对稳定且发电效率较高,是世界上主要风电市场重点关注的发展方向,也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

标的公司主营海上风力发电以及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依靠自身的经营管理及与股东单位在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在海上风电领域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其运营的滨海海上风电项目属于国家首批特许经营权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之一,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对提升上市公司在海上风电领域的技术及管理水平具有重要影响,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能够产生较为显著的协同效应。

2 )本次交易有助于避免同业竞争、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2014 年,国信集团对新能源有限进行资产重组时,由于大唐滨海海上风电项目处于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未将该项目公司大唐滨海的股权一并注入新能源有限。

本次交易前,鉴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上市公司与国信集团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根据前述协议,上市公司接受国信集团的委托成为其持有的大唐滨海 40% 股权的受托管理人,代表国信集团根据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交易后,大唐滨海 40% 的股权注入上市公司,该关联交易将相应终止。

本次交易将有效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并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3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增强,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投资收益的情况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改变,上市公司仍以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及建设运营为主业,具有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投资收益的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将维持和深耕原有的主营业务,并具备相应的持续经营能力,投资收益占净利润的比例不超过 50% ,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投资收益的情况。

综合以上分析,本次交易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 上市类第 1 号》收购少数股权相关的规定。

9 、实施预审核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及其预审核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6 号)第二条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具体包括: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国有股东就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资产重组方案前,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出具意见。

国信集团系 100% 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本次交易系国信集团与江苏新能进行资产重组,根据前述条款的规定,应由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江苏省国资委 )负责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前,国信集团已向江苏省国资委提交交易请示、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预审核材料,并通过江苏省国资委的预审核。

10 、交易对方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信情况

国信集团持有大唐滨海 40% 的股权。 2014 年,国信集团对新能源有限进行资产重组时,由于大唐滨海海上风电项目处于前期工作阶段,拟申请变更电价,项目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未将该项目公司大唐滨海的股权一并注入新能源有限。

江苏新能首发上市申报时,滨海海上风电项目仍处于前期准备阶段,未有实质性经营。国信集团出具了《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后续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增加对大唐滨海的投资,并将于承诺函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将所持有的大唐滨海的全部股权对外转让,解决与江苏新能的潜在同业竞争。承诺函出具后,国信集团持续推进大唐滨海股权的对外转让工作,但未能按期履行。

同时,因滨海海上风电项目从 2018 8 月开始进行机组桩基施工,需要大量建设运营资金,大唐滨海多次催促国信集团履约缴付后续资本金。 2019 年下半年项目已近投运,为了不影响项目的建设运营,拿到获批电价,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国信集团同意先行履行出资义务; 2019 12 5 日,大唐滨海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项目资本金注资的议案》,同意根据项目投资比例于 2019 12 月底前完成补充资本金的缴纳。 2019 12 12 日,国信集团将 34,338.16 万元资本金汇至大唐滨海。

国信集团出具的《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关于国信集团持有的大唐滨海 40% 股权的承诺未能按期履行。 2020 2 月,国信集团提出后续解决措施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一方面国信集团已经与上市公司签署了《股权托管协议》,将其持有的大唐滨海的股权委托给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另一方面通过本次重组将大唐滨海 40% 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作为国信集团对超期未履行承诺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将有效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信集团及其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11 、国信集团于 2020 9 月向大唐滨海增资,且未在一年内对外转让大唐滨海股权,违反其在江苏新能首发上市时所作承诺,符合首发上市相关信息披露法规

1 )国信集团未在承诺期限内对外转让大唐滨海股权的行为,违反了其在江苏新能首发上市时所作《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国信集团出具《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后,持续推进大唐滨海股权的对外转让工作。 2018 年,国信集团组织对大唐滨海开展审计评估工作,并与数家公司进行了转让商谈,但由于大唐滨海尚未实际投入运营,经济效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始终未能达成协议。

2020 2 21 日,国信集团向江苏新能出具《关于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说明及潜在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措施》,就超期未履行《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事宜向江苏新能的投资者诚恳致歉,并提出后续解决措施如下: 1 、国信集团同意将所持有的大唐滨海全部股权委托给江苏新能进行管理,江苏新能收取委托管理费用,直至所持有的大唐滨海全部股权对外转让。 2 、国信集团同意将在本措施提出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转让所持有的大唐滨海全部股权的事项:( 1 )根据《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章程》,大唐滨海控股股东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唐新能源 )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即消除潜在同业竞争;( 2 )如大唐新能源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满足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降低上市公司收购风险的基础上,国信集团同意将所持有的大唐滨海全部股权优先转让给江苏新能;( 3 )如江苏新能放弃优先受让权,国信集团同意将所持有的大唐滨海全部股权向其他方转让。

国信集团已与江苏新能签署了《股权托管协议》。根据该协议,江苏新能接受国信集团的委托成为其持有的大唐滨海 40% 股权的受托管理人,代表国信集团根据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直至国信集团完成转让所持有的大唐滨海全部股权。

江苏新能本次通过向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大唐滨海 40% 的股权,其交易目的之一即是为了解决上述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 )国信集团于 2020 9 月向大唐滨海增资,违反了其在江苏新能首发上市时所作《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国信集团于 2020 9 月向大唐滨海增资的行为,违反了其在江苏新能首发上市时所作《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但该次增资系根据大唐滨海 2011 年设立时股东间签署的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分期出资义务。

根据大唐滨海 2011 年设立时的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大唐滨海海上风电项目投资总额约为 50 亿元人民币,项目资本金为投资总额的 20% ,约 10 亿元;大唐新能源出资比例为 60% ,约 6 亿元,国信集团出资比例为 40% ,约为 4 亿元,双方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展情况决定资本金到位数额和时间。

因大唐滨海海上风电项目从 2018 8 月开始进行机组桩基施工,需要大量建设运营资金,大唐滨海多次催促国信集团履约缴付资本金。 2019 年下半年项目已近投运,为了不影响项目的建设运营,拿到获批电价,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国信集团按照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2019 12 5 日,大唐滨海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项目资本金注资的议案》,同意两名股东根据项目投资比例于 2019 12 月底前完成补充资本金的缴纳,两名股东同比例增资。且截至国信集团 2019 12 月出资前,大唐滨海控股股东大唐新能源已于 2016 9 月至 2019 10 月间按照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累计向大唐滨海出资 24,490.68 万元。

2019 12 12 日,国信集团将 34,338.16 万元资本金汇至大唐滨海。

综上,国信集团 2020 9 月向大唐滨海增资的行为虽违反了其在江苏新能首发上市时所作《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但该次增资系根据大唐滨海 2011 年设立时的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分期出资义务。在大唐滨海 40% 股权尚未转让的情况下,国信集团为了不影响项目的建设运营,拿到获批电价,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国信集团按照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12 、国信集团未按承诺对外转让而是向上市公司转让大唐滨海 40% 股权的原因,未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规定,并不构成本次交易实质障碍

1 )国信集团未按承诺对外转让而是向上市公司转让大唐滨海 40% 股权的原因

国信集团在江苏新能首发上市申报时,作出将大唐滨海 40% 股权对外转让的承诺,系考虑到滨海海上风电项目仍处于前期准备阶段,未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未来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拟将大唐滨海股权对外转让,而非注入上市公司。

承诺出具后,国信集团积极落实承诺,对标的公司开展审计、评估工作,并积极与意向方商谈,但鉴于我国海上风电属于新兴行业,大唐滨海为我国首批 4 个海上风电特许权项目之一,当时国内整个海上风电行业都面临着开发建设难度大且经验不足,项目投资成本高、风险较大等困难,海上风电进展缓慢。大唐滨海尚未实际投入运营时,项目能否顺利投产、投产后经济效益情况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始终未能达成转让协议,导致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转让。

随着 2019 年大唐滨海海上风力发电项目陆续并网发电以来,大唐滨海运营情况良好,具备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上市公司认为,根据《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 2020 4 号)等规定,新增海上风电以及 2021 年底前未投产的在建海上风电项目均不再享受国家补贴,在此背景下,已投产的滨海项目是难得的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且能够增加上市公司的海上风电权益装机,填补已投产海上风电的业绩空白,有助于公司提升海上风电领域的建设及运营管理经验、获取更多的海上风电资源。国信集团亦认为,将大唐滨海 40% 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经过审慎考虑后,国信集团和上市公司一致认为,大唐滨海 40% 的股权系适合注入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

鉴于原承诺函中,国信集团承诺将大唐滨海的股权对外转让,其最终目的系为了解决大唐滨海与上市公司之前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而将该等股权注入上市公司这一措施,虽与原承诺的措施有所不同,但同样可以实现最终目的,即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同时还能够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综上,国信集团未按承诺对外转让而是选择向上市公司注入大唐滨海 40% 的股权。

2 )国信集团未按承诺对外转让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的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规定,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因此,国信集团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对外转让大唐滨海股权的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规定的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超过承诺期限后,国信集团一直在积极采取纠正措施。

2020 2 21 日,江苏新能向投资者披露了国信集团向其出具《关于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说明及潜在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措施》,国信集团就超期未履行《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事宜向江苏新能的投资者诚恳致歉,并提出后续一系列解决措施,包括将大唐滨海全部股权委托给江苏新能进行管理、 24 个月内完成转让所持有的大唐滨海全部股权、同意将所持有的大唐滨海全部股权优先转让给江苏新能等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江苏新能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江苏新能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次交易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关联股东国信集团也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也分别对交易方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3 )国信集团超期未履行《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本次交易的实施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如上文所述,国信集团自承诺函出具后,持续推进大唐滨海股权的对外转让工作,本次交易目的之一也是为了解决上述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等关于上市公司实施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国信集团超期未履行《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

13 、交易完成后约束大唐新能源利用其控股地位影响大唐滨海重大决策和经营战略,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大唐滨海 40% 的参股权,上市公司将根据大唐滨海《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其委派两名董事、一名高管、一名监事,积极参与大唐滨海的经营与管理。

大唐滨海《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会议应全体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以下决议须经三分之二董事通过,即至少要取得一名上市公司委派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具体包括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股东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因此,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委派的董事将对标的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同时,大唐滨海《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决议的形成亦做出了较为严格的约定,股东会会议须全体股东表决权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即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作为参股股东必须出股东会,标的公司股东会方可形成有效决议。

大唐滨海《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以下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具体包括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即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作为持股 40% 的参股股东,对前述重大事项均有重大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积极行使其参股股东权利,委派的董事、高管、监事将积极督促大唐滨海控股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避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审核关注重点

1 、关于大股东违背承诺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 )《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江苏新能首发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对上述承诺的具体约定,是否为法定承诺,是否不可变更或撤销,是否对违反承诺的情形约定赔偿或追责等约束措施,如有,是否已由国信集团充分实施。

2 )国信集团于 2020 9 月向大唐滨海增资,且未在一年内对外转让大唐滨海股权,是否违反其在江苏新能首发上市时所作承诺,是否符合首发上市相关信息披露法规。

3 )国信集团未按承诺对外转让而是向上市公司转让大唐滨海 40% 股权的原因,是否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规定,并导致本次交易面临实质障碍。

4 2020 9 月国信集团对大唐滨海突击增资的背景及目的,增资作价依据、与本次评估作价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增资与本次股权转让的关系及对交易估值、作价的影响。

5 )大唐滨海审议变更注册资本金议案和国信集团实缴资本金的具体时间点,国信集团实缴资本金早于大唐滨海审议变更注册资本金议案的原因和潜在安排(如有)。

2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收购后对标的公司的影响力

1 )上市公司仅收购大唐滨海少数股权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要求。

2 )交易完成后约束大唐新能源利用其控股地位影响大唐滨海重大决策和经营战略,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3 )后续有无收购大唐滨海剩余股权的安排。

3 、关注业绩实现及评估预测事项

1 )大唐滨海所处的海上风力发电行业对天气条件存在比较大的依赖,任何不可预见的天气变化都可能对其电力生产、收入及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实际运行中会因气候变化发生波动,存在 大小年 情况。( 2 )大唐滨海 2019 年才开始陆续并网发电,完整运行时间较短。( 3 )大唐滨海报告期业绩变化较大,预测期业绩金额较高且较长时间内始终保持高水平。( 4 )本次收购标的资产少数股权,未形成控制。( 5 )标的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评估值 187,500 万元,增值率 42.85% ,扣除国信集团 3.4 亿元突击增资,增值率 117%; 本次评估较上次评估( 23,684.04 万元)增幅较大,增值率 691.67% 。请你公司:

1 )结合上述情况,分析论证并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未来持续盈利稳定性及本次交易的必要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2 )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本次评估作价是否充分考虑上述情形,国信集团应对标的资产业绩波动及业绩承诺履行采取的保障措施及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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