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官网挂出一则针对支付宝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表中信息显示,3月22日,该支行决定对支付宝罚款18万,具体内容为:
客户权益方面,支付宝(1)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充分; (2)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保障不充分。
产品宣传方面,支付宝 (1)在视频宣传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 (2)在支付宝官方微博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3)处理完毕的投诉占比计算不实,导致对外公布的数据与实际不符。对此,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支付宝 (1)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不符合最少、必需原则; (2)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不当。对此,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支付宝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内容方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支付宝罚款3万元。
零壹财经Fintech前线注意到,《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提及“个人信息”的地方共有7处: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十四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没有给出支付宝是过度收集与不当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细节,而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中的支付宝未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一事,年初支付宝年度账单默认勾选“我同意《芝麻服务协议》”大概率与此项处罚内容相关,当时芝麻信用回应称支付宝“初衷没错但用了非常傻逼的方式”。
近期支付宝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被用户起诉个人信息遭非法搜集、索赔2元。根据海淀法院网,该案件的详情是:
俞先生称,其在北京乐友公司购买牙膏使用支付宝结账,事后发现支付宝客户端默认勾选了“授权淘宝获取你线下交易信息并展示”,其在线下店铺的交易信息被提供给支付宝、淘宝、天猫。俞先生认为上述四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对个人信息被收集、利用的知情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向其道歉、删除其个人信息数据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俞先生诉称,其到北京乐友公司运营的 “乐友北京清河店”购买牙膏,并使用支付宝进行支付。支付完成后,俞先生发现支付宝的“支付完成”页面最后一行以很小的字体显示“授权淘宝获取你线下交易信息并展示”,并在其前面设置了“默认勾选”。为查询个人信息是否被泄露,俞先生在尚未对支付宝客户端进行任何进一步确认操作的情况下,立即打开淘宝客户端进行登陆查看,发现其刚刚在北京乐友公司发生的交易详细信息(包括商品信息、店铺信息、交易价格等)已经显示在淘宝客户端的订单中。随即俞先生又打开天猫客户端进行登陆查看,发现上述交易信息也已经显示在天猫客户端的订单中。为避免之后的交易行为再次被泄露,俞先生打开支付宝客户端,在刚刚的支付完成的页面上取消勾选授权,点击“完成”。此时,俞先生带着疑虑试图通过购买其他商品,验证取消授权是否确认完成。然而,在俞先生再次购买宝宝面巾纸,用支付宝客户端进行支付后,“支付完成”页面中再也找不到“默认勾选”的“授权淘宝获取你线下交易信息并展示”字样,致使其无法操作选择取消“默认勾选”,且其之后的多次交易仍然立即显示在淘宝客户端和天猫客户端的订单中。
俞先生认为,其商品交易活动、行踪等均属原告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北京乐友公司作为与俞先生发生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将俞先生在其店铺的交易信息非法提供给支付宝公司;支付宝作为网络支付平台,在向俞先生提供支付服务的同时非法收集其商品交易的详细信息和行踪活动,违背了网络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在未获得俞先生明示同意的前提下,还将非法收集的上述信息提供给淘宝、天猫;淘宝、天猫作为网络经营者同样违背了前述原则。四被告的上述行为共同侵犯了俞先生对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利用的知情权,以及授权他人利用的自主决定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