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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电,柳州一老人下楼摔倒身亡!家属把物业告了……

柳州晚报  · 公众号  ·  · 2025-02-22 15:40

正文


一起意外停电,导致一名老人摔倒在安全通道内并且经抢救无效身亡,物业被老人家属起诉后被法院判决赔偿3万余元。这起悲剧后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样的?

意外发生在停电期间

2023年11月5日,某施工队在鱼峰区官塘大道施工时,挖破附近一个小区的专线电缆,导致该小区电路于次日傍晚跳闸,小区内因此停电。 停电期间,小区住户向物业不断发来消息咨询何时恢复供电,该物业公司在咨询供电部门后,在小区内发布公告称预计在当晚11时许能恢复供电,物业安保人员将对小区电梯进行巡查。

可是,直至7日凌晨1时许,电路才抢修完毕。且由于下雨的缘故,供电只能延后,当日上午10时许,物业公司再次发出停电通知。

可是到当日18时许,依旧没有恢复供电,此时意外也随之发生——12栋2单元内, 74岁的老林(化名)戴着小头灯行走在安全通道内,由于通道内昏暗,他不慎在10楼与9楼之间的台阶踩空摔倒,未能起身 约半小时后,有住户行走在安全通道时发现老林,于是立即联系了家属和拨打120急救电话。

当日19时许,医务人员赶到后发现老林已丧失意识,不能触到颈动脉搏动,没有自主呼吸,现场抢救后仍无呼吸和心跳。转入医院后,老林经抢救无效身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老林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

亲属主张物业公司担责七成

悲剧发生后,老林的亲属找到物业公司维权,但是几次接触下来,未能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他们将该物业公司告至鱼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治疗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等各项损失的70%,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24万余元。

法院调查发现, 该小区停电期间,小区是有备用电源用于小区二次加压和电梯供电的,不过物业公司并未对小区电梯进行供电,也没有对电梯进行错时错峰错楼栋供电 该物业公司辩称,备用电源陈旧老化、功率不够,如对电梯进行供电,负载加重,会对备用电源造成损坏。

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一成责任

鱼峰法院审理认为,小区停电停水虽然不是经常发生的现象,但由于设备设施检修、限电、故障等导致停水停电必然发生,小区配备备用电源、应急照明是房屋开发商开发生活小区应当具备、满足居民生活的基本条件。物业服务公司对备用电源是否符合小区应急要求不明确,从未对小区电梯进行供电测试;在小区停电的情况下,未对电梯进行供电以方便业主出入;如因备用电源功率不足而未采取错峰错时错楼栋方式对电梯供电,物业公司也未向责任部门提出更换备用电源。

法院还认为,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老林在停电情况下,不能乘坐电梯下楼,步行从安全通道下楼时摔倒致死,物业服务公司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且过错与老林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10%的过错责任。老林作为成年人,虽然年龄偏大,但并不影响其对事物的判断能力,明知停电照明不好,仍戴小头灯从安全通道步行下楼,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不排除其踏空台阶摔倒的可能,因此对其死亡应承担90%的责任。

经核算, 鱼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服务公司赔偿老林的亲属3万余元

二审维持原判

老林的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物业服务公司赔偿10万余元。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老林与物业服务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小区共用部位和租赁物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不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小区长时间停电未做安全预案,楼梯间照明存在隐患。

物业服务公司对老林死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老林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老林明知自己年纪较大,在停电且照明不好的情况下,仍戴小头灯从安全通道步行下楼,不排除其踏空台阶摔倒的可能,一审判决老林对其死亡结果承担90%的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 柳州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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