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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P2P平台哪些行为容易踩到合规雷区(附案例)?

互联网金融  · 公众号  · 互联网金融  · 2017-07-1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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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咋投

作者:毛胜弟(咋投特约观察员、网贷之家专栏作家 )



P2P网贷平台的合规监管一直是行业内备受关注的重点问题,无论是银监会等部委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还是上海市近期出台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都无疑在引导P2P网贷行业向合规的方向前进。然而,P2P网贷平台在谨小慎微地运营过程中,仍然难免触碰“雷区”。基于此,本文旨在通过实践案例中的“触雷”情形给各P2P网贷平台予以提示,以作前车之鉴。


01公司实际经营地与住所不一致


众所周知,《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要求P2P网贷平台的“公司实际经营地应当与住所相同”。但其实《公司法》对此早已有所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早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上海市工商局就已经在对各区县的P2P网贷平台核查过程中作出过相应的处罚措施。2017年1月18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上海融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杨市监案处字[2017]第100201615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上海融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依法核准的住所为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2幢2区23030室。但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变更住所,自2015年5月起,在上海淞沪路303号308室从事金融信息服务经营活动。2016年11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杨市监改字【2016】第0100087号),责令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6日前改正。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仍然在上海淞沪路303号308室从事金融信息服务经营活动”,“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17年4月1日,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同样的理由对上海彤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亦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因此,虽然《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实施,但各P2P网贷平台仍应尽快做好准备,确保公司实际经营地与住所一致,以免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受到主管机关的查处。


02广告内容不合规


1、明示或暗示的保收益行为

《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其中,对于“明示或暗示的保收益”行为,现阶段已经成为P2P网贷平台的重灾区。

2017年5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沪监管浦字〔2017〕第15020163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在互贷网发布含有“100%投资者获得预期收益8%-14%”内容的广告已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了“明示或暗示的保收益”行为,对其处以罚款的处罚[1]。除此之外,上海爱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磁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帝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金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励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神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言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均因违反“明示或暗示的保收益”行为收到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罚。

故在如今严监管的格局环境下,各P2P网贷平台对于自身发布的广告内容更应字斟句酌,避免对任何产品做出“明示或暗示的保收益”行为,以免违反《广告法》的规定。

2、宣称单方面享有最终解释权

2017年6月12日,上海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晋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沪监管自贸字〔2017〕410201612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上海晋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百姓贷”网站首页上发布了“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官方所有”的内容,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对上海晋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处以800元罚款。同样,2017年6月29日,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齐哇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一起挖财”网站发布的广告页面写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一起挖财所有”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因此,P2P网贷平台在营销过程中,应确保广告内容不存在排除投资者权利的内容,以使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03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6年5月31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贵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虹市监案处字〔2017〕第0902017105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在2016年存在有个别员工擅自使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企业名称,向消费者寄发“客户礼品通知函”,促使消费者与当事人开展业务往来,获取利益的行为。”该行为“未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授权,擅自使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企业名称”,违反了《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故责令其公开更正,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基于此,各P2P网贷平台在日常运营的过程中,应严格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流程,杜绝员工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资源,以确保平台运营的合法合规。

总而言之,在经历了大浪淘沙后的P2P网贷行业,其合规监管已经逐渐趋向明朗,这无疑对各网贷平台而言利大于弊,但各平台在日常运营中,仍不可大意,对于“前辈们”所触碰过的“雷区”,应谨慎绕道而行,避免再次“触雷”,以确保平台自身持续、健康、合规地向前发展。


[1]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上海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三个违法事实行为(“明示或暗示的保收益”行为、虚假广告行为、“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用语”的行为)共处罚款肆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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