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看到了很多涉及强奸罪的推送文章,在此谈论一下个人看法。对此,我想先声明一下立场,本文既非技术贴,亦非回应帖,仅是所感所写而已。
鉴于目前我国强奸罪的犯罪对象还未由妇女扩大到一般对象,即包括男性在内的其他性别人群,因此,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仍然只包括女性,所以本文的讨论范畴仅仅是女性,言辞不到之处,还请谅解。
小时候看过一个香港电影(片名不记得),片中有段情节是一个女青年被某男强奸,律政司起诉某男后法院随即开庭,某男的辩护律师在庭中指出女青年并非良家妇女,基于职业特性还有撒谎等因素,应当判定某男强奸罪名不成立。
印象深刻的是,律师的绘声绘色、咄咄逼人以及女青年的情绪失控,最后那个律师硬生生的把强奸罪打成了无罪。
现实生活中,律师会不会也作无罪辩护呢?
其实,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犯有什么罪名,都应当首先考虑做无罪辩护。
但假如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比如殴打妇女留下多处伤痕,比如使用麻醉制剂、药物等使妇女不知反抗,建议律师作有罪辩护。如果违背妇女意志不明显,或者控方缺乏有力罪证时,建议律师敢于作无罪辩护。
不过,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向你如实坦白罪行,你还坚持无罪辩护的话,我只想说,你的良心不会痛吗?
为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
被害人或第三人故意制造的“强奸”,比如利用该种行为进行敲诈勒索、诬告陷害的。
二是
是否为被迫或者利益告发的“强奸”,比如为顾全颜面把通奸说成强奸的。
三是
辨认不明的“强奸”,比如陌生人野外强奸案,很可能由于时间、天气、心里状况等影响辨认结果。
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当然还有很多情况未能列举,但辩护律师需要将这些情况予以排除。如同《LEGAL HIGH》中的古美门研介律师,极尽所能的为当事人辩护,虽然他的不择手段我并不赞同,但是某些方面还是可以作为参考。
再说第二点——“法庭应对”,这一点谈论的主体是检察官。
我有个朋友,她曾经公诉过这样一起强奸案。某男与朋友相聚时结识小A,并且知道A有男友,饭后某男送A回住处时在A家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后经鉴定某男当时对A实施的殴打行为造成了A的轻微伤。
某男在侦查、批捕阶段均作了有罪供述,但是在公诉阶段却突然转变了,直至开庭时辩护律师提出了三点新的意见:
一是
A的轻微伤是某男与其性行为之后,因嫖资纠纷造成的;
二是
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造成的;
三是
A的职业系KTV陪酒女郎……
电影中的情节上演了现实版,朋友是如何一一应对的呢?
首先,
关于嫖资纠纷这点,某男说在A家桌上扔了200元嫖资,之后A索要1000元,于是大打出手,而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时并未发现该笔现金。
其二
,关于供述前后不一致这点,经调取侦查录像,并未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其三
,女性性的自主权利与职业无关,司法解释里都说的很明确,作为律师应该好好学习一下。
案件最后还是作了有罪判决,当然强奸行为的发生往往比较私密,将案件本末倒置也不是没有可能,所以很多“点”需要提前考虑清楚,这样才能在法庭上镇定自若、轻松以对,高手总是善于见招拆招,而高手的养成无非就是熟能生巧、千锤百炼而已。
不能和题目呼应的文章,不是好文章。关于日本性素的话题,总是夺人眼球的,之前那篇
《你可以在法庭上喝“日本性素”!》
的文章其实谈论的是证据问题。
而此时此刻我想先开个脑洞,假如他喝了日本性素会怎么样?
首先,很遗憾的说,可能安检那关你就过不去,携带不明液体进去法院,难道不是在安检门口就要去验证一下是不是非法物品么,这时辩护律师怎么办?那就喝一口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