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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中国法学家访谈录 | 王晨光教授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06 07:45

正文









王晨光教授

访谈录


来源:何勤华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4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感谢王晨光教授授权推送!未经主编和出版社授权,本文仅作学术交流。

责编:婷予

赐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王晨光教授】简介

王晨光教授,出生于1951年10月,籍贯河南,北京大学文学学士(英语专业)、法学硕士(法理学)、法学博士(法理学),哈佛大学法学硕士。曾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律图书馆馆长、图书信息委员会主任、现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学教育委员会主任(2008-2011)、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模拟法庭教学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2003—2014)。1983-1994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1994-2000年在香港城市大学任教;2000年至今在清华大学任教;2008年1-3月在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任“豪瑟全球法学”访问教授;2009年1-5月在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担任“托尼•王”访问教授;曾先后在海淀律师事务所(1983-87)和天中律师事务所(1987-1994)任兼职律师;1986年暑期在美国露斯律师事务所(圣迭戈)实习;1993-现在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法理学领域中,对于法律移植问题、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推理、法的可诉性、公法和私法的关系、市场经济与法治、司法改革、立法与立法解释、法律职业、人权保障、法学教育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其独到的观点。曾于1993年获得北京市教育改革论文三等奖,所在教学组的“法理学”课程于2008年获北京市精品课、2009年获清华大学第十一届“良师益友”称号。


 

“尽管我本科没有学法律,但1978年邓小平提出民主法制问题,对我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访谈实录


记者(以下简称‘记’):在读大学之前,您已经工作了吗?


王晨光(以下简称‘王’):对,我属于文革中的“老三届”,后来到工厂工作过八年,作为最后一届工农兵学员有幸上了北大。


记:您对三年大跃进有点印象吗?


王:那时年龄还很小,印象不那么深刻;但仍然依稀记得大街小巷竖着高炉,各家各户都捐献铁锅铁勺,支援炼钢炼铁。当然违反客观规律的事情是不会有好的结果,反而对国民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记:您对文化大革命有点印象吗?

    

王:文革时我在中学,所以还算是有点经历。文革开始后,学校都停课了,我们经历过红卫兵的盲动、煽风点火式的串联、各种派别的辩论甚至是冲突。刚开始还很高兴,不用上课,也没人管了,后来就觉得不对劲儿了,哪里来那么多坏人啊?物资极度匮乏,秩序荡然无存,生活没有保障。所以逐渐成为“逍遥派”,多看点书,总还是得学点东西。后来在工厂工作,我还专门找了些语文、数学等书籍看,心里想着有机会还是要去考大学。

    

记:听到恢复高考的消息,您是怎么想的呢?

    

王:我其实是1976年上的大学,赶上恢复高考前最后一次工农兵学员推荐上大学。等了好多年,曾有一次推荐我上师范学校学数学,因为我没有兴趣,还放弃了,以后领导再也不给我名额了。好在76年那次,厂里有个新政策,全厂所有工人投票,一人一票。结果没想到我票数最高,就很荣幸地上了北大。

    

记:您当时被推荐上大学不能选择专业吧?

    

王:对,推荐和现在高考不同,学校、专业和名额都是层层分配的。我们当时的工厂在门头沟的山里,考虑到将来要给工厂子弟开办小学、中学,那就需要有教语文、数学、英语的老师。所以我们工厂通过北京市机械局申请,分配下来北大的英语专业。


记:您念完英语本科以后,怎么会想到转读法律的呢?

    

王:应该说我学英语时年龄已经比较大了,其实学语言是越小越好,可塑性会更强。我们76届是77年2月入校的,当时大学已有了一定自主权,北大要求学外语的人是24岁以下,而我恰恰25岁了。但我因为是工人投票投出来的人选,厂里多少有点底气;同时当时我已经被调到厂子弟学校教学,学校也需要有人教外语;所以工厂就跟北大招生的老师说,就这么一个人选,不要就算了。北大招生的老师最后妥协了。由于我年龄大,人家又不是真的很想要我,自然是要比别人更努力才行了。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还是很努力的。我们碰上了很多很好的老师。在毕业前,有一个老师跟我们几个班上学习比较好的同学说:“你们几个还是能够有作为的,但是考研就不要考英语了;因为将来无论是做文学翻译还是英语老师,你们基本上都不会有太大发展,所以我建议你们考别的专业。”他很有阅历,在专业方向上把握得也很准确,对同学非常关心,因材施教,指点迷津。如果没有他的点拨,恐怕我们还考虑不到从新选择专业的问题。当然我们同学中仍然是有一门心思要从事莎士比亚研究的,其他人纷纷选择了其他专业,有人选择了经济。我斟酌再三后报考了法律。


记:除了刚才您提到的老师以外,还有哪位老师给您印象深刻的呢?


王:西语系的李赋宁教授,虽然他给我们上的课并不多,但是给我们印象非常深刻。他的英语功底很深厚,谈吐从容不迫,且没有任何语法错误,比英国人都说得漂亮。还有个外教,是位美国的老太太,Miss Bridget,她教学非常投入,完全以学生为中心。她同时是个教徒,把对宗教的虔诚都融入了教学当中。她对学生的态度、为人处事的献身精神都很让人叹服。我对很多名著的了解应该说都是通过她的教授获得的。从为学上来说,老师在知识传授、理论引导上起很大的作用,但是更为重要的恐怕还是为人,人格素养和精神力量的感染力更能够触动人的心灵,产生长远甚至是终身的影响。


哈佛法学院前


记:您的同学中,您最为敬重的是哪位同学呢?


王:我们都是同辈,相互间都很尊重和信任,上学时可能还闹点意见,真正毕业后再回忆起来还是很单纯的。现在仍然经常保持联络,大家有什么事也是开诚布公,不过接触比较多的还是现在的同行吧。


记:您现在所从事的这个专业,其兴趣是从什么时候产生的呢?


王:上了研究生以后才产生的,那时候感觉很新鲜,毕竟我们是从文革那种“无法无天,极其混乱”的年代过来的,因而对法律有一种久违的期待和新奇感。当时在邓小平提出民主法制建设后,社会上也有对法律的热切的期盼,期待它能够带领中国走出十年浩劫,从大乱达到大治。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有一个健全和设计良好的制度,都必须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制是当时全民的心愿。我本科尽管没有学法律,但1978年开始,随着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民主和法制问题成为全社会关心的大事,我对此也一直具有兴趣。而且,那会儿法律刚刚起步,从功利角度来说考法律容易些,倘若学经济还得把高等数学学好。我对法学理论、思想史比较感兴趣,就报了楼邦彦老师的法理学专业,但是在准备考试过程中,他后来过世了,因此便转到了沈宗灵和张宏生教授的名下。

    

记:您读法律时印象最深刻的事是什么?

    

王:应该是学习的过程。虽然是研究生了,但对于法律是一无所知,没有任何基础,所以是从头开始一点一滴学的过程。老师的要求比较严格,治学相当严谨,一方面是打击,另一方面也是鞭策,所以印象特别深刻。

    

记:您为什么想到要从事现在这个专业的教学和研究呢?

    

王:毕业时选择其实也很多,但是考虑得不是太多,传统的分配制度还是占主导地位,当然也可以双向选择。答辩完了我都没仔细想过要干什么,政府机关或是企事业单位、律师似乎都无所谓,各种选择其实都可以。导师问我是不是留校,我就答应了。那会儿没什么人愿意留校,这不是最理想的选择,虽说大学教育恢复,老师名誉逐渐提高,但待遇并不是太好。留校的工资和待遇并不高,住房也没有指望,都住在筒子楼的集体宿舍里。因此多数同学都选择去公检法等政府机关或者律所。我的想法很简单,既然导师开口问了,我也就不再讨价还价。

 

    “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高素质的职业法律人,而法律人最根本性的素质不是能够背诵多少法条或把握了多少原理,最根本的是法律人的法律职业思维和基于社会正义理念上的职业道德素养。法律人的思维模式是从现行法律出发,结合具体的社会事实和现象,最终要落实到合法性分析和依法建构上。培养法律思维不仅要投入到法律之中去学习法律,而且要跳出法律,站在法律之上和之外来学习和运用法律。”

 


记:您对您所从事的专业,有什么基本的学术观点呢?


王:第一,我想谈谈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我主张从实践中来,从现实社会中挖掘出最具时代特色的资料,敏锐地发现最前沿的问题,从中抽象出法理学的基本理论、概念和原理,从而推动法理学乃至整个法治的研究和发展。当然,学者们的研究路数有不同的径路,有些人从书本出发,在阅读了大量古今中外著作后,从中引发出一些理论课题进行研究;有些人从现实社会尤其是社会问题中提炼课题,借鉴前人或国外的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我属于后面那类,更强调从现实中发现理论前沿,但也绝对不是不参考现成的各种理论或者古今中外已经有的著作,而是说要结合起来。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来看,一方面要了解国外的历史,比如不同法学流派的演进和创见;另一方面需要注重的是中国现实社会的现状和需求。中国社会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最为广泛、深刻和急剧的社会变革和转型,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大实验室和研究机遇,如果我们不能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带着强烈的问题意识和中国情怀,而只是满足于介绍一些西方的理论,甚至是没有多少影响的理论,虽然看似非常学术,非常人所知,但没有为中国社会的转型和发展提出独具特色和时代感的理论,这不仅是推却了我们研究着的责任,而且是对这种千载难逢的机遇的浪费,而且也很难对我国的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没有理论支撑和推动的社会改革不会结出丰硕的成果,没有适应中国法治发展的自身的法学理论,中国法治的发展也就难于有所创树。所以,借鉴于西方的理论一定要和中国的现实基础结合,有很多看似齐全和完善的东西到了中国便会水土不服,无法完全切合实际需求。因此对理论问题的研究还是要扎根于现实,扎根于中国问题的研究。


第二,法律实施问题。法治发展过程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看到国家在立法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起草了很多法律法规,应该说数量多,涵盖面比较广,基本有了一个较为健全的法律框架。但法律实施(执法、司法的问题)却面临种种难题,造成了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问题。如果说立法更多的是静态法制的建设,法律实施所涉及的执法、司法和守法则是动态的法治的内容。可以说,我国法治尚在初级阶段,静态的法制已经基本确立,但动态的法治仍然在前面向我们招手。在法治状态下,法律不能仅仅是停留在书面上的文字,而应该成为规范人们行为和交往的能动性规则,比如说法律能否真正成为每一个人判断自身和他人行为的标准,发挥规范、矫正、评判的作用,在发生特定后果后能否及时进行救济或作出补救等等。我们国家没有良好的法治传统。文革期间,党的政策或者行政命令占据主导地位,加上人治的因素,很多法律在实施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目前,这既是理论问题又是现实需要。在行政法范围内,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救济等现行法律规定能否或如何在具体领域中落实的问题在学界讨论了很长时间,这就引申到另一个问题:法律的基本功能。除了传统说的强制功能、规范功能、教育功能等,还应该包括诉讼功能或争端解决的功能。从性质而言,它应该具有公开、普适和可诉性。


第三,法律论证、法律推理问题:这不仅仅是规则问题,还包括社会基本价值判断、程序适用、制度完善等多方面的问题。很多人指出法院的判决书中说理部分非常薄弱,于是司法改革中的判决书改革就呼之欲出了。写判决书其实是法官把抽象法律条文结合到具体事实中得出具体结论这样一个法律推理过程,这里既有法律和法律职业团体的理论传统等历史上延续下来的因素,还有根据现实的情况推进理论发展的需求。中国必须要有自己的理论,否则一味西风东渐,最好的法学家也就成了翻译家。



此外,还有法律思维的其他问题,例如法律概念、规则和原理均会变化,法律人最根本的素质——法律思维——则应当具有稳定性。法律人最根本性的素质不是能够背诵多少法条或把握了多少原理,最根本的是法律人的法律职业思维和基于社会正义理念上的职业道德素养。法律人的思维模式是从现行法律出发,结合具体的社会事实和现象,最终要落实到合法性分析和依法建构上。培养法律思维不仅要投入到法律之中去学习法律,而且要跳出法律,站在法律之上和之外来学习和运用法律。


任何一种实践都应当具有创新性,法律实践也不能例外。法律实践并非仅仅是常规性和重复性的工作,其中每一个实践都具有创新的成分,例如一个合同纠纷的解决就包括对合同关系的重新梳理和建构。如果把法律实践仅仅作为被动的适用现有规范的重复性工作,而忽视其中的积极建构部分,其实践的社会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法律实践的创新性集中体现为创造性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不仅仅具有解构的功能,而且应当具有建构的功能,否则就不是一个高水平的法律人。此外,法律人不仅需要理性思维,还需要具有广博的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要有高尚的法律情操,即法律职业道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学习法律,概念、条文是第一步,其后是基本原理。而比基本原理可能更为基础的,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一种独特的思维进路,独特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方法。什么是法律思维?或者像美国法学院所说的,学生学什么呢?就学习像律师那样思考,甚至像律师那样执业。律师怎么思考?思考什么?这个问题大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律师的思维与一般人,甚至与其它职业者如政治家的思维具有显著的不同,所以法律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就像大家都知道、都在用的东西,但是谁都没有办法非常准确描绘出法律思维的清晰过程和内容。


法律思维不是纯粹的头脑中的概念和逻辑的推导,它是根植于社会生活之中的活动,也受制于现实的社会生活框架之中。因此法律思维既具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又具有大量的不确定性。规范的理性思维是现代性的要求,而不确定性的存在又要超越现代性的本质主义的框架,具有超现代(甚至后现代)的特征。从更宏观的角度看,这也是中国法学面临的双重任务:构造现代性和超越现代性。



记:您认为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差距在哪里呢?


王: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情况不同,我们知道单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又有很多技术上的区别。有些人认为美国的案例教学是不讲理论的,这是很大的误解。现在好多知名的法学家,无论是霍姆斯、卡多佐,还是佛兰克、波斯纳,他们既是学者,又是知名的律师或法官,都是从事司法实践的,他们的理论能够影响法治,甚至超越国界影响很多国家。他们在法哲学领域产生如此大的影响,是因为他们不是闭门造车,而是从现实社会发展中提炼出真实的问题,并对其进行很有见地、很深入的理论。中国法学界在此方面是很薄弱的。在美国读书时给我最大的冲击就是案例的分析不仅仅局限在具体案件的事实的范围内,法官的视野相当开阔,理论的根基又异常深厚,他们能够考虑到大量的社会因素,善于运用经济分析、政治分析、社会分析等多种手段和多重视角,在法律的平台上对案件进行分析。可以说他们是诸多学科领域的集大成者。这和我们的法学院局限于了解、解释和分析法律条文的教学目的大相径庭。哈佛法学院一年级新生第一个学期上到一半的时候,曾专门停课一周,要求所有新生用这一周的时间学习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法律经济分析学派、批判法学派、马克思主义法学等学派的经典著作,讨论深奥的法理学问题。但是他们的法理学又不是很玄、很抽象的东西,而是和案例制度紧密结合,学生学完后再上案例教学时能较好地把两者融合起来。不像我们上法理学时天马行空,与实践差之千里,无法联系。这种教学不仅内容有些空洞,学生不知道学的东西干什么用,老师也似是而非,大概只是学术兴趣吧。所以这种法理学的生命力是打折扣的,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因而就难免显得宏观抽象、虚无缥缈,尤其在解决现实问题时起的作用很有限。美国的法理学和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教育就结合得非常紧密,是有血有肉,骨架匀称的,可谓独树一帜。而且美国通过近代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不断推陈出新,在法学教育和法治实践中不断创造出新的模式。所以我觉得在这个方面,我们不妨学习一下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有其是其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的教育理念。

 

记:在各种法学研究方法中,您最欣赏哪一种呢?

    

王:没有固定的研究方法,因为研究对象不同,采取的方法也会不同。我的看法是要看你提出的最终方案和观点是不是能为社会所考虑吸收,有的结论可能与现实有一定距离,需要有一个转化的过程。当几十年后再回头看,仍然大有价值,这就成了经典。现在我们在法理学领域有时候和国外对不上话,不是语言问题,而是我们对西方法理学的了解只是词句上的了解,而非内涵或者实际效果上的了解。

    

记:您认为法学界的中青年学者现在浮躁吗?

    

王:这是全社会的现象,也不是法学界独有的。处于急剧转型的社会,大家的期望值都很高,当一个人不满意现状,觉得没有实现自己的期望时,难免产生浮躁情绪。作为理性的学者,应该要能沉得下心来做学问,不要贪图眼前一时的虚名。当下社会给人的诱惑很大,一夜成名已经司空见惯,可能在资讯发达的社会确实有某种需求,让公众人物表演或是代言一番,加上利益集团的因素,在理论平台上有突出表现,也是一种必要。但是每个人都想扮演这种角色,恐怕对法学的发展是不利的,毕竟还是需要有更多的人扎扎实实去做学术研究。为了出名而提出一些概念也好,口号也罢,皆是过眼烟云,于学术发展没有益处。我不想指责中青年学者浮躁云云,因为这和个人制度安排上的偏差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都息息相关。也许过了这个阶段以后,许多人就会回归,远离追逐一时的名利。

    

记:您认为现在学术规范执行得好呢,还是不好?

    

王:就法学而言,虽然暴露了一些学术规范上的问题,可能学术圈有时候还有炒作之嫌,但总体而言还是比较规范和严谨的。

    

记:您的专业中,还有哪些发展空间,或者说还有哪些需要开拓的新的领域?


王:每个学者都有自己关心的问题,分析视角也不同。我觉得从宏观角度而言,中国语境下的法治建设问题和西方十七、十八世纪提出的法治有所不同。在价值取向、基本原则方面可能相同,但是制度框架下的具体制度制度设计是不同的。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美国的三权分立、英国的议会制度,并不是说谁的就是最好的。此外,现在提出的“法律至上”和我们要达到的和谐社会、稳定社会的关系应当如何协调也是可以探索的一个领域。哈特讲人类社会不是一个自杀俱乐部,西方人没事就去看心理医生,中国人不敢去看,怕人家说自己精神有问题。事实上,心理是需要经常调理的,甚至需要治疗,很多人在心理上或多或少有些障碍,在心理学医生看来都是有病的,必须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疏导,但很多中国人不认同。这是由于中西方的文化背景不同、思维习惯不同,这就导致两者预防自杀的理念不同。然而,中国人的自杀率不见得比外国人高,中国有道家文化,有自我释放的文化上的传统,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扩展到法律领域,法治的安排也会和其他国家有所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以及动荡、萧条的年代,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能够进行自我调整,不断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发展,从而恢复到有序的状态,这是法治的功能所致。


中国历史上诸多的农民起义、朝代更迭以及近代的内部革命、新中国建立后那么多的政治运动、冤假错案,也都是想推动社会的发展,但是选择了不理想甚至是错误的路径、非法治而是人治的路径,文革就是突出的表现。再有就是针对司法改革,不同人有不同看法,但关键是看中国司法改革是否符合中国的现实需求,能够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例如中国是一个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改革不能仅仅设立一个模式,应当考虑农村、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层司法制度健全和发展的问题。在推出对抗制、职业化的时候,是否考虑到西部农村最基层的派出法庭会怎么操作,因为老百姓不知道怎么对抗,没有律师,也不懂举证,于是最基层的司法如何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就成了很棘手的问题。这些在城市里固然容易实现,大部分人都受过良好教育,自然都明白。但是到了农村,是不是应该考虑中国的里里外外,譬如家长里短、房宅基地、邻里纠纷?一些人把法理学看得很空虚、很抽象,殊不知它与现实有着千丝万缕的有机联系,仔细观察就会发现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我很欣赏法律社会学的思路,毕竟法律是根植在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历史、人与人交往等方方面面的基础之上,所以把法律当作抽象规则去看待只能是工匠。


与本文访谈记者合影


记:您认为一种良好的学术环境,应该是怎么样的一种状态?


王:学术需要一个自由的环境,否则不会达到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但一定激励机制、审批和考核程序对学术的影响并非都是负面的,学术审批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曾经有一位斯坦福大学的教授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向亚洲银行申请一个项目,但最后却因哈佛大学的介入而告吹。王教授坦言,学术审批并不是中国特色,而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着的一个问题。学术审批要有一定的程序,而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审批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促进学术发展。现在学术审批的一些弊端,比如有些“研究基地”只是在申请基地时或者审批过程中请名教授挂名,一旦结束审批,这些基地就成为空架子。这种审批就是假的,对于学术资源的分配和评价形成了阻碍。


记:您可以简要地评价一下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状况吗?


王:我感觉目前国内学者真正能够提出自己理论的很少,适应中国土壤的法学理论很少。有些学者率先引入国外的前沿理论,那是由于视野宽广,加上出众的语言能力使得他们能够先挖掘到别人的著作,然而很难见到他们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其实理论的发展不在于提出新的词汇,而在于新的见解。此外,我国现在法学教育规模有明显超出现有法律职业规模和大于现阶段法律就业市场需求的现象,因此下一阶段应当适当地调整法学教育的规模,从以往数量扩展为主的办学模式过渡到提高办学质量为主和以质取胜的发展模式。

    

记:您能为我们法科学子推荐一些优秀的阅读书目吗?

    

王:书目太多了,我觉得应当读些经典。比如古希腊时期、十七、十八世纪启蒙学者的作品,还有当前的学者,像波斯纳、德沃金的著作,都可以去读一些。阅读经典只是打基础,启发你的思维,不在于你记住了多少名字或词汇,要能够读通、读懂、解决现实问题,这才是重中之重。

    

记:最后,能否请您给我们年轻学子提几点希望?


王: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的学科,还是要立足于法律的实施,所有学的东西都是要应对现实的问题,小到人与人的纠纷,大到国家的制度安排。教条、空洞地学习一些概念和术语,都是徒劳无功的。台湾学者张伟仁先生提出要跳到法律之外、法律之上学习,我很欣赏这句话。法律人首先要钻到法律内部去学,理解法律的一套术语、原理、学说和制度,包括法条之间的内在逻辑;其次就要跳到法律之上去学,否则把法律当作绝对的盲目信仰,反而切断了法律与其依存的最基础的社会根基的联系,从而难有大的建树。如前所述,现在这个时代为我们提供了千载难逢的研究机遇,我们切不可辜负了上天的苦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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