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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城区“三旧”改造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和省、市有关“三旧”改造的政策法规,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市城区的“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三旧”办是本市“三旧”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云城区政府负责市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工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工作。
市和区两级发改、住建、国土规划、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实施本实施办法。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拆迁)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在“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项目开发单位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意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必须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六条 “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单位必须拟定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报云城区政府审批。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 房屋征收(拆迁)的目的;
(三) 房屋征收(拆迁)的范围;
(四)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五)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六) 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奖励标准;
(七)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八)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择方法;
(九) 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