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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印发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的通知。
通知第十二条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原文: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
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
不小于5万平方米
的商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大型商业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
,确保建筑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实际使用功能应当与设计功能一致。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将特殊消防设计规定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进行巡查、检查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
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
第八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
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逐级细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各单位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共同委托一个委托管理单位作为统一管理单位,
并明确统一消防安全管理人,
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协调、指导各单位共同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制定和批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2. 统筹安排本单位经营、维修、改建、扩建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和器材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5.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6. 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7.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