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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大型商业综合体要求配置消防工程师

文都建造师  · 公众号  ·  · 2019-12-09 21: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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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印发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的通知。

通知第十二条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原文: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 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 不小于5万平方米 的商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大型商业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 ,确保建筑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实际使用功能应当与设计功能一致。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将特殊消防设计规定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进行巡查、检查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 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


第八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 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逐级细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各单位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共同委托一个委托管理单位作为统一管理单位, 并明确统一消防安全管理人, 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协调、指导各单位共同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制定和批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2. 统筹安排本单位经营、维修、改建、扩建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和器材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5.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6. 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7.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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