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用签名、盖章或者摁手印来表达我们的意愿,例如申请信用卡时需在信用卡领用协议上签名,购房时需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公司间开展业务时需要在合同上盖章等。
签名、盖章、摁手印这三种方式有啥区别,哪个方式更可靠?哪个方式有法律风险?在签名、盖章、按手印时,要注意哪些细节?
签名,顾名思义就是在合同或者协议上签自己的名字,这里的名字通常指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盖章分为盖私章(例如人名章)和盖公章。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从《合同法》第32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规定最常用的方式是,签字或盖章,或者是签字加盖章。对于摁手印这种方式,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的说明。但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农村或者偏远的山区,很多人还是习惯用摁手印的方式来确认合同。那么摁手印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要摁手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那么手印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仅仅以手印来确定合同也有法律风险,例如当事人如果是在醉酒、昏迷、胁迫状态下摁的手印,在民事诉讼中,就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对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后再加以解决。
所以为了避免法律纠纷,在签订合同时,最好使用签字或盖章,摁手印的方式尽量避免使用。弄明白签名、盖章、手印三者的法律效力,我们再结合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一一说明。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除了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还有艺名或者别名,这种签名有法律效率吗?例如小品《如此包装》中赵老师用演艺公司给起的艺名“麻辣斯基”在合同上签字是否有法律效力。对此小M咨询的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考虑,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可能会引发争议,需进一步证明名字与行为人是同一个人。《如此包装》小品中,有第三人在场,可以证明“麻辣斯基”这个签名确实是赵老师签的,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笔迹鉴定,如果能鉴定出确实是赵老师自己签的字,那么在诉讼实践中,演艺公司还是可以起诉赵老师的。
此外,签名不要用铅笔及马克笔、水彩笔等笔尖较软的笔。因为铅笔不易保存且容易被修改,马克笔等很难反映签字人的写字习惯,很难进行笔迹鉴定。
在说这个问题之前,要先清楚公章和私章的区别。公章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我国对公章的管理有健全司法管理体系,任何私刻都是违法犯罪的,对于脱离法定主体行为虚构私自刻制的印章,按伪造行为主体的犯罪论处。
此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据,不得借用,如借用其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签订合同,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要对该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私章是个人的印章的简称,私章的使用在我国源远流长,从古至今,个人私章,可作为个人的身份标记。例如,一些刻印爱好者会给自己或者朋友的名字刻在石头上做成印章。在个人私章方面,小M咨询相关律师表示,目前国家对个人私章的使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公民使用个人私章有诸多弊端,因为私章仅能反映这个盖章和盖章人的姓名一致,并不能确定盖章人的真实身份。而且个人私章很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完全与己无关。
上文中《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已经说明,只要摁手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那么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合同上摁手印后合同就能生效。因为签字、盖章、手印的真实有效只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所签署的合同本身出现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5种情形见上图),合同依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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