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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方达反垄断评论 作者:方达反垄断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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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制”的政策要求及企业应对方案
根据《两票制实施意见》,“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1]国家有关部门推出“两票制”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两票制压缩目前药品流通环节普遍存在的多级经销体系,避免因流通环节层层加价而导致药价虚高。
据统计,截止2017年8月,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发布了关于开展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实施方案(各地两票制实施情况见附表)。按照国家在《两票制实施意见》中提出的争取于2018年在全国范围推行“两票制”的目标,相信近期内“两票制”会在更多省市铺开,不少药企也根据新政策开始对其经销体系进行调整。
同时,“两票制”除了适用于药企外,在部分省份也已明确同样适用于生产医用耗材的医疗器械企业(如陕西省),我们理解两票制适用于医疗器械行业符合医疗体制改革的整体宗旨,应该是大势所趋,因此本文讨论的许多药企根据“两票制”的要求调整其经销体系中可能面临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对于医疗器械企业也将适用(下文统称“医药企业”)。
根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医药企业为适应“两票制”的要求,目前采用的对其经销体系的调整方案大概包括以下几种:
实践中,以上三种措施(甚至其他的变种)从两票制改革及商业运营的角度孰优孰劣尚无定论,有待时间的检验,但其中可能产生的反垄断法下的风险,我们结合已有执法经验可分析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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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的风险之一:固定或维持转售价格(RPM风险)
《反垄断法》生效以来,固定或维持转售价格行为一直都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重点之一。
以2011-2016年国家发改委及各地发改委/物价局[3]处罚的价格垄断案件来看,超过35%以上的案件涉及固定或维持转售价格。而在固定或维持转售价格案件中,有约15%的案件涉及医药、医疗器械行业。
就涉及医药行业的固定或维持转售价格案件来看,有以下几点可能值得医药企业在适应“两票制”的要求调整其经销体系过程中注意:
具体到上述医药企业应对“两票制”的三种调整经销模式的方案,前述第一种方案下的RPM风险主要存在于,尽管在整个销售流程中原一级经销商不直接取得产品所有权,但仍有可能不被执法机关视为是反垄断法意义下真正的“代理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药企业与原一级经销商的关系仍然是被视为经销关系,其与原二级经销商直接确认供货价格可能存在固定或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风险。
为降低这种风险,医药企业应在与原一级经销商的代理协议中充分说明一级经销商作为“代理商”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代理商不承担任何与产品销售有关的风险和责任。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医药企业干预经销商到医院的终端价格,则仍然存在RPM风险。
就第二种方案而言,与第一种方案相反,虽然医药企业直接向二级经销商供货、开票和收款,在表面上形成了医药企业和二级经销商的直接“供货合同关系”,但如果医药企业与一级经销商同时作了前述约定,特别是二级经销商向医药企业发出的采购订单视为一级经销商的订单;
且就医药企业向二级经销商销售的货物,仍由一级经销商实际承担与销售货物有关的风险和责任,则一级经销商作为独立经销商(即转售商)的性质并没有改变。
因此,如果医药企业采用这种方案,需要特别注意“固定或维持转售价格”方面的风险。尤其是,由于在该方案下医药企业直接向二级经销商供货收款,其将有机会参与到一级经销商与二级经销商的价格谈判过程并对一级经销商的转售价格进行控制或影响,甚至可能跳过一级经销商直接与二级经销商确定价格等交易核心条款。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医药企业被认为固定或限制一级经销商向二级经销商的转售价格。
因此,为降低潜在反垄断风险,建议对二级经销商的供货价格、折扣和返利等核心条款仍应在一级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之间谈判确定,医药企业不应干预,也不能因为不同意两级经销商之间确定的包括“转售”价格在内的交易条款而拒绝向二级经销商供货。
就第三种方案而言,与对第一种方案分析类似,医药企业仍应谨慎干预医药流通集团(作为独立经销商)销售产品到医院的价格。
同时,在有些偏远地区如流通集团或医药企业委托流通集团聘用独立配送商(且不论其是否真正符合两票制要求),如配送商实际上是向流通集团购买产品转售和/或自担产品销售风险的,其在法律上仍有可能被认为是独立的二级经销商,在此情况下医药企业也要对干预流通集团到独立配送商或配送商到医院的价格十分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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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反垄断风险之二:横向价格垄断
“两票制”要求可能导致的一个结果是,由于经销环节简化,经销商之间的兼并情况会增多。
尤其是上文所提到的第三种调整方案,如果医药企业希望与在各地有配送子公司的大型医药流通集团建立经销关系,以这些子公司替代原独立二级经销商的角色,一定程度上会促使流通集团不断兼并收购配送公司或原来的二级经销商。医药流通市场的兼并收购可能导致这一市场的进一步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