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规划指出,以省级区域或跨省域为规划单位,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功能定位、医疗服务能力、配置需求、社会办医发展等因素,合理规划配置数量。
到2020年底,全国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22,548台,其中新增10,097台,分3年实施,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制订年度实施计划。为社会办医配置预留合理空间。
重离子放射治疗系统:加强对在用设备使用状况的跟踪和评价,本规划期内暂不制订新增配置规划。
质子治疗肿瘤系统:全国总体规划配置控制在10台内,全部为新增配置。按区域功能定位、医疗服务辐射能力和医疗机构诊疗水平等实际情况,到2019年底前,在华北、华东、中南、东北、西南、西北6个区域各配置1台;到2020年底在人口密集,医疗辐射能力强,集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成渝经济区的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再各规划配置1台。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PET/MR):加强对在用设备使用状况的跟踪和评价。到2020年底,全国暂规划配置33台,按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个区域配置,其中新增28台。
高端放射治疗设备:到2020年底,全国规划配置216台,其中新增188台。
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PET/CT,含PET):到2020年底,全国规划配置710台内,其中新增377台。
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到2020年底,全国规划配置197台内,其中新增154台。
64排及以上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64排及以上CT):到2020年底,全国规划配置8,119台内,其中新增3,535台。
1.5T及以上磁共振成像系统(1.5T及以上MR):到2020年底,全国规划配置9846台内,其中新增4451台。
直线加速器(含X刀):到2020年底,全国规划配置在3,162台内,其中新增1,208台。
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到2020年底,全国规划配置254台内,其中新增146台。
一、质子放射治疗系统
(一)功能定位。
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或集
医疗、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三级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机构,
能够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复杂疑难病例诊治和临床研究,
牵头开展区域性以上多中心临床试验和新技术评估工作,
制订重大疾病和放射治疗相关技术应用标准、临床指南,
承担放射治疗专业高水平人才培养、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
和放射治疗技术装备研发任务。
(二)临床服务需求。肿瘤专科医院年新收治肿瘤患
者不少于 20000 例,其中放射治疗患者不少于 4000 例;综
合性医院年新收治肿瘤患者不少于 10000 例,年收治肿瘤
患者中放射治疗不少于 2000 例。
(三)技术条件。
1.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的外科、肿瘤内科、放射治疗科、病理科及医学影像科等
相关诊疗科目,具备肿瘤综合诊治能力;
2.具有 8 年以上的调强放射治疗(IMRT)经验,且近
3 年年均 IMRT 治疗例数不少于 1500 例;有 10 年以上的影
像诊断(含核医学)工作经验;有 5 年以上的立体定向放
射治疗(SRS/SBRT)经验,且近 3 年年均 SRS/SBRT 治疗
例数不少于 350 例;具有多模态影像引导放射治疗计划设
计与执行的能力,常规开展 IMRT 剂量验证工作,且年均
执行例数不少于 1500 例。
(四)配套设施。
1.配备 CT 模拟定位机或 MR 模拟定位机;
2.配备 CT、MR、PET/CT 等影像诊断设备;
3.配备可开展 IMRT、IGRT 和 SRS/SBRT 的直线加速
器不少于 3 台;
4.配备质子治疗相应的物理质控设备;
5.具有相应的放疗计划和影像信息管理系统;
6.符合各级卫生健康和环保部门要求,具有电磁与辐
射防护设施场地;
7.具备 3 年内完成采购和安装的条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和能力。
1.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放射治疗医师不少于 15 名,
其中从事放射治疗专业 10 年以上并取得高级专业职称者
不少于 6 名;
2.从事放射治疗物理专业人员不少于 10 名,其中从事
放射治疗专业 5 年以上并取得高级专业职称者不少于 3 名;
3.设备维护、维修医学工程保障人员不少于 2 名并具
备相应的技术实力;
4.辐射防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人;
5.满足开展质子放射治疗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相关专业
技术人员。
(六)质量保障。
1.具有质子放射治疗技术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体系;
2.具有相应的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3.具有相关安全事件的应急机制及处理能力;
4.具有健全的质子放射治疗技术应用后监督及随访制
度;
5.具有健全的设备使用前培训及临床实践机制;
6.具有设备使用后降低不良反应率、提高放疗控制率
以及延长患者生存期的评价机制。
(七)其他。
新建机构、社会办医应当具备以上(三)(四)(五)
(六)规定的条件,重点考核人员资质和能力等保障医疗
质量安全的相关指标,新建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
业技术从业经验。
二、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PET/MR)
(一)功能定位。集医疗、科研、教学为一体的大型
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机构,开展相关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
及评估,开展相关疾病诊疗标准、临床指南制定,承担医
学影像和核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新技术等研发任务。
(二)临床服务需求。
1.应用于肿瘤的诊断、分期、疗效评价和随访,心血
管和神经系统疾病的定性、定位、定量检测;
2.医学影像科和核医学科为国内领先学科,具有开发
新技术应用和临床转化能力,并有其他学科的技术和科研
支撑条件;
3.在肿瘤、心血管、神经系统等方面疑难病症诊疗发
挥引领和指导作用。
(三)技术条件。
1.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的肿瘤、心血管、神经专业及医学影像等相关诊疗科目,
且学科实力强;
2.具有国家级医学影像、肿瘤、心血管、神经专业临
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3.具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或核医学专科且成立时间不
低于 20 年,开展 PET/CT 临床应用时间不低于 5 年,年检
查量不低于 1500 例;
4.具有国家药监局颁发的第三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
可证》。
(四)配套设施。
1.具备 MR(3.0T)不少于 3 台,PET/CT 不少于 1 台;
2.具备符合各级卫生健康和环保部门要求的场地和基
础设施;
3.具备当地相关部门认可的放射性药物制备装置;
4.具备完善的电磁和辐射防护设施;
5.具备完善的医疗设备质控体系、硬软件设备和信息
化管理系统;
6.具备 2 年内完成采购和安装的条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和能力。
1.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医师(核医学影像医师)不少于 5 名,其中从事影像专业
5 年以上并取得高级专业职称者不少于 2 名;
2.经过培训的磁共振医师和技师各不少于 6 名;
3.经过培训的核医学医师和技师各不少于 3 名,化学
师、物理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高级职称的物理人员不少
于 1 名;
4.具有 10 年以上肿瘤、心血管、神经等专业的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医师均不少于 5 名;
5.具有开展 PET/MR 技术能力和资质的相关专业技术
人员;
6.具有设备维护、维修的医学工程保障人员 2 名和技
术实力。
(六)质量保障。
1.具有健全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体系;
2.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
3.具有相关安全事件的应急机制、能力,具备放射性
药物的风险管控机制;
4.具有健全的设备使用前培训及临床实践机制。
(七)其他。
新建机构、医学影像中心、社会办医等其他类型机构
应当具备以上(三)(四)(五)(六)规定的条件,重点考
核人员资质和能力等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相关指标,新建
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从业经验。
三、高端放射治疗设备
(一)功能定位。
集医疗、科研、教学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或专科医疗
机构,提供放射治疗临床服务。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复杂
疑难病例诊治、临床研究和放射治疗技术研发、指导任务。
牵头开展区域性以上多中心临床试验和新技术评估工作。
参与制订重大疾病和放射治疗相关技术应用标准、临床指
南。承担放射治疗专业人才高水平培养、科研、教学等任
务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二)临床服务需求。
1.放射治疗专业至少为本省份领先学科,具有新技术
开发应用和临床转化能力,并有其他学科的技术和科研支
撑条件;
2.肿瘤专科医院年收治肿瘤患者不少于 8000 例,其中
放射治疗患者不少于 2000 例;综合性医院年收治肿瘤患者
不少于 5000 例,其中放射治疗患者不少于 1500 例。
(三)技术条件。
1.具有独立的放射治疗专业科室设置,且肿瘤外科、
肿瘤内科、放射治疗科、病理科及医学影像科等学科为省
级以上实力较强学科;
2.具有引领和指导肿瘤放疗相关专业疾病诊疗作用;
3.具有 5 年以上调强放射治疗(IMRT)经验,且近 3
年年均 IMRT 治疗例数不少于 1000 例;
4.具有多模态影像引导放射治疗计划设计与执行的能
力。
(四)配套设施。
1.具备 CT 模拟定位机、逆向治疗计划系统及配套专用
网络、调强剂量分布验证系统、具有在线影像和多叶准直
器、机架等中心精度检测、三维剂量测量模体等放射治疗
辅助装置,可开展 IMRT、IGRT 的电子直线加速器不少于
2 台;
2.具备 CT、MR、PET/CT 设备;
3.具备符合各级卫生健康和环保部门要求的场地和基
础设施;
4.具备完善的电磁和辐射防护设施;
5.具备完善的医疗设备质控体系、软硬件设备和信息
化管理系统;
6.具备在 2 年内完成采购和安装的条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和能力。
1.具有完整的放射治疗专业人员构成:医师、物理人
员、技师、工程师和护士;
2.具有放射治疗专业医师人数不少于 5 名,其中从事
放疗专业 10 年以上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少于 2 名;
放射治疗物理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从事放疗专业 10 年以
上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少于 2 名;
3.具有设备维护、维修的医学工程保障人员 2 名和技
术实力;
4.具有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质量保障。
1.具有放射治疗技术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体系;
2.具有相应的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3.具有相关安全事件的应急机制及处理能力;
4.具有健全的高端放射治疗技术应用后监督及随访制
度;
5.具有健全的设备使用前培训及临床实践机制;
6.具有放射治疗不良反应和疗效评价机制。
(七)其他。
新建机构、医学影像中心、社会办医等其他类型机构
应当具备以上(三)(四)(五)(六)规定的条件,重点考
核人员资质和能力等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相关指标,新建
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从业经验。
一、X 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PET/CT,含 PET)
(一)严格把握配装 128 排及以上 CT 的 PET/CT 配置
条件。配置机构核医学专科应为全国领先学科,能对全国
或区域在肿瘤、心血管、神经系统等疑难病症诊疗方面发
挥较强指导作用,具有较强高层次人才培养、承担国家级
重大项目和课题研究、开发新技术应用和临床转化能力等。
(二)具备较强核医学专业工作基础。具有 SPECT 临
床应用的丰富经验。
(三)配套设施完备。相关科室有完善的医疗设备质
控体系;具备符合环保部门要求和临床需求的场地和基础
设施、完善的辐射防护设施、合格的放射性药品供应条件
和渠道和完善的信息化管理体系等。
(四)具备符合资质和能力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具
有 3 年以上单光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SPECT)显像工作
经验的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医师。配置配装 128 排及以上 CT
的 PET/CT。具有取得核医学影像执业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不少于 7 名,其中具有 10 年以上核医学影像工作经历
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 3 名,并经过不少于 1 年
的核医学培训。
(五)质量保障措施健全。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质
量保障体系;具有放射性药物的风险管控机制;管理制度
健全,具有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科室执行记录完整。
(六)鼓励和支持配置配装 16 排 CT 的 PET/CT,提
升全国肿瘤诊疗水平和能力。
(七)社会办医配置应当具备以上第(二)(三)(四)
(五)和(六)规定的条件,重点考核人员资质和能力等
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相关指标。新建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具
有相应专业技术从业经验。
二、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
(一)配置在集医疗、科研、教学为一体的综合性或
专科医疗机构,承担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科研、教学等任
务。
(二)用于泌尿系统、胸腔、心脏、腹部或盆腔等部
位精细外科手术。
(三)泌尿外科、胸外科、心脏外科、普通外科或妇
科等专科综合实力较强,处于省内领先地位。相关专科开
展腔镜手术时间 5 年以上,腔镜手术量占 1/3 以上。
(四)配套设施完善。具备开展腔镜手术的常规设备,
具有对相关手术设备日常维护的技术条件与管理能力;具
备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和医
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满足洁净手术室标准和数字化手术
室整体要求;具备完善的信息化支撑系统。
(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科
室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不少于 10 人,其中高级临
床专业技术职务医师不少于 3 人。经过腔镜手术相关知识
和技能培训,能够独立熟练完成本专科绝大部分腔镜下高
难度手术和标准开放手术,具备独立处理紧急手术并发症
的能力。
(六)质量保障措施健全。具有对手术设备的器械、
电子等故障以及术中意外情况等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与应
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
科室执行记录完整;具备专门从事该设备维护、保养及质
量控制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
(七)社会办医配置应当具备以上第(二)(三)(四)
(五)和(六)规定的条件,重点考核人员资质和能力等
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相关指标。新建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具
有相应专业技术从业经验。
三、64 排及以上 X 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64 排及以上
CT)
(一)严格把握 128 排及以上 CT 配置条件。配置机
构应当具有提供高水平专科疑难病症、急危重症诊疗服务
的能力,具有较强人才培养、承担重大项目和课题研究、
开发新技术应用和临床转化能力等。
(二)主要用于全身各器官、各系统常见病、疑难重
症的疾病诊断和疗效评估等。
(三)具有相应诊疗科目,具有 3 年以上的 X 线检查
和诊断经验。
(四)配套设施完善。具备符合环保部门要求和临床
需求的场地和基础设施;具备完善的辐射防护设施等。
(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放射影像医师、技师等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与设备数量
相匹配。
(六)质量保障措施健全。具有相关安全事件的应急
机制、能力;具有健全的质量控制和保障体系等。
(七)社会办医配置应当具备以上第(二)(三)(四)
(五)和(六)规定的条件,重点考核人员资质和能力等
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相关指标。新建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具
有相应专业技术从业经验。
四、1.5T 及以上磁共振成像系统(1.5T 及以上 MR)
(一)严格把握 3.0T 及以上 MR 配置条件。配置机构
应当具有提供高水平专科疑难病症、急危重症诊疗服务的
能力,具有较强人才培养、承担重大项目和课题研究、开
发新技术应用和临床转化能力等。
(二)主要用于全身各器官、各系统常见病、疑难重
症的疾病诊断和疗效评估等。
(三)具有相应诊疗科目,具有 3 年以上的 X 线、CT
检查和诊断经验。
(四)配套设施完善。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专用
机房;具有满足电磁防护需要的基本设施和设备;具有符
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质量检测、控制设备及应急抢救设备等。
(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放射影像医师、技师等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与设备数量
相匹配。
(六)质量保障措施健全。具有相关安全事件的应急
机制、能力;具有健全的质量控制和保障体系等。
(七)社会办医配置应当具备以上第(二)(三)(四)
(五)和(六)规定的条件,重点考核人员资质和能力等
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相关指标。新建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具
有相应专业技术从业经验。
五、直线加速器(含 X 刀)
(一)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放射治疗诊
疗科目。具有实力较强的肿瘤相关科室。
(二)用于全身各系统肿瘤治疗。
(三)配套设施完善。具有符合条件的模拟定位机、
治疗计划系统;具备相应的物理质控和剂量验证测量设备;
具备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辐射防护设施等。
(四)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放射治疗医师、技师、
物理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放射治疗专业 5 年以
上并取得本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医师不少于 1 名;具有 5 年
以上放射治疗经验的物理人员,接受过放疗物理专业临床
培训 1 年以上者不少于 1 名,能够规范进行质控、治疗计
划设计。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与设备数量及所开展的
放射治疗技术相匹配。
(五)质量保障措施健全。具有放射治疗技术质量控
制和质量保障体系;具有相应的辐射防护管理制度;具有
相关安全事件的应急机制及处理能力;具有放射治疗不良
反应和疗效评价机制。
(六)新建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从业
经验。
六、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包括用于头部、
体部和全身)
(一)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放射治疗诊
疗科目。具有实力较强的肿瘤相关科室。
(二)用于适宜部位的肿瘤放射治疗。
(三)配套设施完善。具有符合条件的模拟定位机、
治疗计划系统;具备相应的物理质控和剂量验证测量设备;
具备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辐射防护设施等。
(四)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放射治疗医师、技师、
物理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放射治疗专业 10 年以
上并取得本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医师不少于 1 名;具有 10 年
以上放射治疗经验的物理人员,接受过放疗物理专业临床
培训 1 年以上者不少于 1 名,能够规范进行质控、治疗计
划设计。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与设备数量及所开展的
治疗技术相匹配。
(五)质量保障措施健全。具有放射治疗技术质量控
制和质量保障体系;具有相应的辐射防护管理制度;具有
相关安全事件的应急机制及处理能力;具有放射治疗不良
反应和疗效评价机制。
(六)新建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从业
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