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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标准)解读、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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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5-01-25 06:00

正文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卫生健康局,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受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施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就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主体
落实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主体责任,食品企业是企业标准的责任主体,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责任人。
二、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
三、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食品企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食品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开展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提交需要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时要在“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完成自我公开承诺,要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负责。
五、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方式
(一)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全程“网上办理”,实施“零跑动”。吉林省食品企业通过“吉事办”、“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官网或“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注册登录。
(二)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审查、公示环节,取消标准文本加盖备案公章、水印、备案号。
食品企业标准在提交“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后,该标准自动上传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在“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和“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完成企业标准备案。
六、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后管理
强化企业标准备案后管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转变为事后管理。
(一)食品企业标准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替代原备案企业标准,原备案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2.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3.在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形时;
4.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时。
标准经修改并公布后,原备案标准自动废止,并在“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和“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明示。
(二)其他应当进行修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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