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人力资源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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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能否约定员工进行指定项目体检?并约定病原携带者不能入职?

人力资源杂志  · 公众号  ·  · 2024-08-19 08:18

正文

来源:猎聘人才官(ID:liepinrcg)

正值校招季,各大企业的HR又忙疯了。面对大批量的招人以及后续的入职环节,HR必须做到谨慎、谨慎,再谨慎!(重要的事说三遍)

不然,小心踩坑,出现法律风险。

为了大家顺利进行校招工作,本文整理了录用环节的相关法律风险问题,帮助大家避坑。

▌ 校招报到未签约的法律风险

已经到单位报到,但单位因各种原因取消了岗位,通知学生不再录用,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典型案例】

公司已经向小王发出了录用Offer,并表明了入职时间,但因公司内部调整,岗位取消,随后通知小王不用到单位工作。小王一怒之下,将公司告上法庭。

参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校招培训活动中的风险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发放Offer的风险规避

Offer的法律概念

劳动领域法律未对用人单位offer的发放做出强制要求,Offer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但在民商法领域,发放Offer可视为是向劳动者发出要约,具备民商事合同的法律性质。

Offer的司法审判情形

◆ 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
◆ 作为劳动报酬确定的证据;
◆ 作为工作岗位确定的证据;
◆ 作为录用条件确定的证据。

发放Offer的风险规避的相关问题

注意事项一:劳动合同期限

Offer中是否需要列明劳动合同期限?

答:可列明,也可不列明,但如果列明,Offer就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

注意事项二:录用条件

Offer是否需要详细列明录用条件?

答:在试用期间,被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在Offer中列明录用条件。

注意事项三: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如何约定?

答:工作时间约定为标准工时,若用人单位经过特殊工时的审批,发给高级管理者的Offer可以约定为不定时工时。

注意事项四:薪酬约定

薪酬就是与劳动者谈好的待遇金额吗?

答:建议做好薪酬分割,将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分别呈现。

注意事项五:违约金条款

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

答:可以约定违约金。比如约定你接收offer就要入职,一旦违约就会涉及赔偿。

注意事项六:体检项目

Offer能否约定员工进行指定项目体检?能否以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劳动者入职?

答:可以约定员工进行体检,但是不能以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劳动者入职。

注意事项七:发放主体

集团公司发出Offer能否约定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答:可以的,没问题。

▌ Offer的发放对象及侧重

高层管理:侧重职务,年薪,受控法律等条款;
中层管理:侧重职务,年薪,考核方式等条款;
基层员工:侧重职务,浮动薪酬制,考核方式等条款;
技术人员:侧重年薪,考核方式,工时安排等条款。

▌ Offer与其他协议的关联

保密协议

要注意候选人是否与上一单位存在保密协议约定,如果存在,我们不小心使用了候选人泄露的保密信息,很有可能会被候选人上一家单位以不正当竞争进行起诉。

竞业限制

要询问候选人是否与上一单位存在竞业禁止约定,如果对方存在竞业限制,候选人随时有被上一家公司起诉的风险,也就意味着该候选人随时都有离职风险。

▌ 发送Offer后取消录用的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

杨某于2014年9月初就入职某公司一事与协力公司进行协商,双方于2014年9月12日达成协议,该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12日、9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给其发送员工入职通知书,并确定以9月15日的入职通知书为准。

杨某于2014年9月12日下午回原单位协商离职一事,并与原单位达成了离职协议。2014年9月16日该公司人事经理韩某以短信形式通知其取消了对其的录用,理由为杨某未通过背景调查。

2014年9月29日杨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赔偿其与原单位劳动合同未履行期内工资96000元。

【法院判决】

入职通知书的性质是向原告杨某发出要约,希望与其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杨某做出承诺后,公司取消录用的行为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数额不应超出合同的履行利益,考虑杨某的个人情况,就业环境等因素,结合杨某尚未找到工作的事实,同时考虑到其提前离职的客观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5669元。

▌ 试用期的约定规范

试用期不能单独约定,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视为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由劳动合同期限决定,试用期不能以任何形式延长;试用期可以以80%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该数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保密与保密协议

应明确保密信息范围、保密主体、保密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 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条款无需全员约定,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End-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人力资源》杂志”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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