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头上免不了都要
喝酒……
朋友之间把酒言欢
是一件畅快之事
但如果酒后发生意外
共饮人是否应担责?
怎样分担责任呢?
近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起案例
一起来看看吧!
2021年3月下旬,王某为庆祝生日,作为组织者邀请了十几名好友参加聚会,并自带白酒供参加者饮用。席间,王某与好友刘某、李某均饮酒。
聚会结束后,因李某处于醉酒状态,刘、李二人共同搭乘刘某的车辆,并由代驾人员驾驶车辆行至李某居住的小区楼下。
由于李某体态偏胖,刘某与代驾人员无法将其抬动。刘某与李某的女友商议决定,
由刘某先将李某带至刘某居住的小区,待李某酒醒后再另行安排。
到达小区后,刘某与代驾人员将车辆四侧门窗打开,调整李某睡姿,使其仰卧,随后刘某便回家休息。
次日清晨,
李某被发现在车中死亡,经鉴定为酒后猝死。
李某的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刘某、代驾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共同饮酒者应承担何种责任。王某、刘某均在庭审中确认聚会中不存在劝酒、灌酒等不文明行为。
李某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身情况、过量饮酒的危害,且应具备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但其仍过量饮酒,并至醉酒、意识不清的状态,
其具有主要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
作为活动组织者,在活动结束后没有对醉酒的李某作出合理安排,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刘某
作为活动参与者,在已喝下一定量的白酒,自身能力有别于正常状态的情况下,虽然试图将李某送回家中,交由其女友照顾,但最终将李某独自留在车内,未作进一步照顾安排,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代驾公司通过平台安排代驾人员提供代驾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代驾人员还协助刘某安置李某,代驾公司已依约完成合同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此外,作为共同饮酒者的王某、刘某未提供其他饮酒者的信息。在不存在不文明饮酒的情况下,亦不能断定其他共同饮酒者未尽到安全照顾审慎义务,因此法院未追加其他饮酒者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综上,法院判决
李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王某、刘某各自承担5%的责任
,并按责任划分情况向李某的家属支付包含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费用。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朋友之间聚会饮酒,本是常事。但在饮酒过程中,饮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酒量以及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有所预见,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对饮酒行为进行适当克制。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互相提醒,实施合理照顾、善意提醒、及时劝阻、安全护送、积极救助等行为,对过量同饮人依法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共饮人未尽必要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同饮人损害的,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与他人饮酒过程中,切勿强行斗酒、赌酒、强迫性劝酒或置醉酒同伴于不顾。文明饮酒既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喝多了酒,意外发生
生命戛然而止,令人惋惜
亲朋好友在休闲娱乐聚会的时候
一定要节制自己的饮酒行为
也一定要对身边的亲友
更多一分关心和照顾
🏃🏃🏃
*有什么想说的,欢迎给我们留言哦*
👀
深圳大件事(nandusz)、N视频报道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