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介绍了关于工资发放、加班工资计算以及春节假期安排的相关问题。涉及了工资发放与春节的关系、工资支付周期、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及加班费支付方式等关键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工资发放与春节无关,但发薪日如在节假日期间应提前发放。
用人单位按照既定发薪日发放工资,只要不拖欠就不违法。如果发薪日正好是节假日,则应该提前发放。
关键观点2: 工资支付周期和加班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计算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需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关键观点3: 加班费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和地点。
正文
其实工资发放与春节无关。因为用人单位是按照原先既定的发薪日发放工资,只要不拖欠就不违法。不过如果发薪日正好在节假日期间,单位则应该提前发放。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今年春节假期一共8天。其中,除夕至初三(1月28日至1月31日)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这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属于法定休假日加班,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需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原创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授权,并注明出处来源 江苏教育频道(微信号:JSBCeducation)来 源 | 现代快报、江苏人大、江苏工会、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