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2022年第1辑,作者:李慧海、王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准确把握和认定“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
我们党始终旗帜鲜明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以下简称“两面人”行为)。党章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根据情节轻重,给给予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党内存在的“两面人”现象,并对“两面人”的表现形式和典型特征做了深入刻画:“有的修身不修真、信仰不真信,很会伪装,喜欢表演作秀,表里不一、欺上瞒下,说一套,做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手腕高得很;有的公开场合要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背地里自己不敬苍生敬鬼神,笃信风水、迷信‘大师’;有的口头上表态坚定不移反腐败,背地里对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不追问、不报告;有的张口‘廉洁’、闭口‘清正’,私底下却疯狂敛财。”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对我们认定和处理“两面人”行为提供了基本遵循。
当前,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政治监督,深入查处了一批涉及“两面人”行为的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由于从理论上对“两面人”问题的相关研究和解释尚不充分,执纪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比如,对”两面人“行为的政治性把握不精准,混淆了政治问题与一般问题,造成认定的泛化;对“两面人”行为的“两面性”特征把握不精准,将”一面人“生搬硬套为“两面人”;证据标准把握不精准,造成认定”两面人“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等。我们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的相关案例,按照精准执纪的原则,对如何准确把握和认定”两面人“行为作了研究,形成以下思路,供参考。
一、始终将从政治上看作为基本评价角度,将对党是否忠诚老实作为基本衡量标准
从历史渊源、时代背景和规范目的出发,“两面人”问题之所以提出、之所以区别于党员个人性格品质和行为作风问题,在于其鲜明的政治性,即“两面人”是党员干部的政治品德出了问题,具有政治危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上有问题的人,能力越强、职位越高,危害就越大。”如果任由“两面人”混入党员干部队伍中,甚至身居高位、攫取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将直接损害“两个维护”、直接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直接危害政治安全。
因此,准确把握和认定“两面人”行为,必须始终将“从政治上看”作为基本评价角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上的两面人,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识别起来比较难,但也不是不能发现。‘审其所好恶,则其长短可知也;观其交游,则其贤不肖可察也。’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既听其言、更观其行,既察其表、更析其里,看政治忠诚,看政治定力,看政治担当,看政治能力,看政治自律。”由此可见,认定“两面人”行为时,把握的根本标准就是政治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对党是否忠诚老实。如果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政治底线失守,故意欺瞒党组织甚至背叛党组织,从而出现表与里、言与行的巨大反差,那就是违背了党员的基本义务,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就是“两面人”;如果党员干部只是一般的侥幸心理作祟,或者好大喜功、作风不实,出现了言行不一的问题,但还不至于动摇理想信念、背离对党忠诚,鉴于其“两面人”特征尚不够突出,一般就不宜拔高认定为“两面人”,而是根据其行为本身的性质作出相应处理。
二、准备把握”两面人“行为的性质特征,即在政治上具有较为突出的对比性、欺骗性和危害性
从行为结构上看,“两面人”行为是一种组合型、对比式的行为,都是由表面的表态行为和内在的违纪违法行为构成,其主要特征是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比如,在理想信念方面,表面上高谈马克思主义,背地里却一心向往西方自由主义;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口头上坚决拥护,行动上却阳奉阴违;在廉洁自律方面,台山高喊“清正廉洁”,心思下却利欲熏心、腐化堕落;等等。在执纪实践中,应着重从政治表现和政治危害上把握上述行为的现象与本质,要求表里两方面行为能够体现出较为突出的对比性、欺骗性和政治危害性。如果违纪违法行为仅为一面,或者虽有两面但对比反差不强,政治欺骗性不明显,政治危害性体现不充分的,则不宜认定为纪法意义上的“两面人”,否则容易造成认定上的泛化。
在“两面人”的具体表现上,有的是“表面表态行为更加突出型”,即表面行为具有更加突出的掩饰性,包括向组织大表忠诚和清白,试探组织等,从而体现出政治上的欺骗性,反映出政治上的危害性;有的是“内在腐化行为更加突出型”,即内在行为具有较为突出的隐蔽性和恶劣性,表现出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四个意识”、向境外转移人员和财产、大肆以权谋私等,从而体现出政治上的欺骗性,反映出政治上的危害性;还有的是“表里两面同时突出型”,即表里两方面行为同时具有较为突出的掩饰和隐蔽特征,对比更加强烈,欺骗性更加明显,政治上的危害性更加恶劣。
在判断“两面人”行为的政治性质特征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善于从一般事务中发现政治问题,从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中发现政治端倪,坚决防止对政治问题视而不见,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防止把讲政治泛化、过度拔高、乱扣帽子。比如,被审查调查人仅在个人述职报告中表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坚守职责使命”等行为,没有其他特别突出的自我标榜行为,考虑到此类行为在违纪违法案件中较为常见,与专门欺骗组织等行为有明显差异,如果没有其他更为突出的“两面人”表现,按照精准执纪的要求,建议一般不单独认定为“两面人”。因此,当违纪违法行为仅有一面,或者虽有两面但正反对比反差不强,政治欺骗性不明显,政治危害性体现不突出的,一般不宜认定为“两面人”,而是针对其具体违纪违法行为本身作出相应处理。
三、准备把握”两面人“行为与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定性逻辑关系
在定性逻辑上,“两面人”行为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存在明显不同。认定“两面人”时对党员干部政治品格的全面评价,一般需要以其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作为基础,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问题在认定上存在一定交叉。许多同志担心,在认定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后,为避免重复评价,就不能在认定“两面人”行为了。对此,我们认为,认定和评价不同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以违纪违法行为侵害客体为根本区分点,“两面人”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党员对党忠诚的政治品德,如果仅是与其他违纪违法事实存在内容上的交叉或者牵连关系,而不是行为侵害客体的重叠,那么“两面人”行为就能够独立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予以认定。比如,在多个场合高调标榜自己“绝不为亲友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背地里却支持纵容多名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搞经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其面对组织多次教育挽救,肆意编造谎话,企图骗取组织信任,谎称自己在生活作风上“向来洁身自好”,私下却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谎称自己在北京工作多年,“还是无房户”,实际上其不仅取得了政策性住房,还无偿占用下属单位房产;谎称在打高尔夫球问题上要“立行立改”,却在组织谈话几天后继续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打高尔夫球。在上述行为中,相关违反廉洁纪律、生活纪律的行为已在其他违纪问题中认定,但这些违纪问题仅仅对该领导干部侵害职务廉洁性、侵害道德要求等方面作了评价,而未涉及就对党忠诚的政治品德这一违纪客体作出评价,这样的评价是不完整的。鉴于该干部表里不一的特征十分突出,在认定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进一步认定其“两面人”行为,有利于从政治上揭示其行为的本质特点。因此,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对党忠诚、是否在政治品德上出问题时,必须立足全案各方面违纪违法事实和情节,对其行为表现以及背后反映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进行综合评价,这种评价是政治性的、更高层次的评价,与对其相关其他违纪违法事实的评价并行不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实际上你违反哪方面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我们要从中深刻学习领悟对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的评价方法和评价逻辑。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叉的事实内容,在表述时宜各有侧重,以体现评价层次上的差别,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中侧重于详细的、定量的表述,在“两面人”问题中侧重于概括的、定性的分析,避免完全重复。
四、提高政治能力和专业能力,切实做好”两面人“的赠别、预判和证据收集工作
“两面人”的认定具有很强的政治性,需要审查调查人员在调查阶段对已掌握的证据材料、本人一贯表现、群众评价以及所在单位政治生态进行整体研判,从而对被审查调查人是否具有“两面人”特征有初步画像,在此基础上围绕表面的表态行为和内在的腐化行为进行深入核查,着重审查是否具有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等实质特征,是否存在强烈的政治欺骗性、政治危害性,经深入核查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按“两面人”进行认定。移送审理后,审理人员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符合“两面人”实质特征且证据到位的,坚决予以认定;对存在认定可能但审查调查部门未开展核查的,应及时与案件承办部门进行沟通,督促其开展相应核查、补证工作。同时,审理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证据为王,对“两面人”特征不典型、不突出的,经与案件承办部门沟通后,原则上不再认定“两面人”,而是针对其违纪违法行为本身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