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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舆论的真正胜利是什么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25 07:15

正文

沸沸扬扬的于欢案终于有了终审判决,微信又被判决书刷屏了,很多人高呼,这是舆论战胜法治的胜利,是舆论推动了一审错误判决的纠正。

诚然,如果没有舆论的压力,很难想象于欢案会出现如此重大的转折,最终认定防卫过当,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于欢案的改判,确实是舆论的胜利。

但是我认为,舆论的胜利不在于纠正一审的判决,而在于让司法机关重新审视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一审判决法官是否办错案了呢?

我认为于欢的行为确实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是一审法官在当时的情况下作出那样的判决,很难说是一个错案。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适用向来是非常严格的,严格到什么程度呢?有的省每年认定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刑事案件只是个位数,甚至只有寥寥几个。

一方面,是法律对于正当防卫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限制,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时机、防卫对象、防卫限度等多重限制,其中防卫时机要求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很多网友开玩笑,“什么叫“正当防卫”呢?举个例子,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当坏人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违反以上任意一条都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


那怎样才算“正当防卫”呢?很简单,在坏人拿刀刺向你的那一瞬间,你准确判断,迅速反击,夺刀毙敌,一击致命,这个就属于“正当防卫”了。MD,原来是个技术活!”。

这虽然是个小段子,但是也反映出了要成立正当防卫有多么的困难。

另一方面,正当防卫的案件往往都造成了对方的死伤,被害方的往往要求惩治被告人的情绪很是激烈,法院认定正当防卫,还要顶着维稳的压力,加之正当防卫本就条件苛刻,所以让法院“排除万难”认定正当防卫,真是难上加难。所以法院往往会选择认定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给行为人从轻量刑,但不认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审法官面对于欢造成一死两重伤的后果,只量刑无期徒刑,其实就是遵循了以上原则,因被害方有过错,给予了从轻的量刑,但未认定正当防卫。

而让一审法官跳出这种立法和司法的背景,直接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作出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在当时的情况下,几乎是不可想象的,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我相信中国大部分的法官放在一审法官当时的位置上,都会作出类似的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说,也不该过多的谴责一审法官。

所以,于欢案一审后网络上的舆论风暴,最大的作用不是纠正判决,而是带来了司法机关和公众对正当防卫适用条件过严的重新审视,是改变了司法的背景,改变了判决产生的土壤,从而才能产生出二审防卫过当的判决,这才是舆论真正胜利的地方。

从近年来舆论一次次推动立法、司法的进程看,我们看到了公众舆论对于法律体系完善和法治进步的积极意义。但是舆论和舆情也是双刃剑,有时也会被误导,提出错误的观点,甚至不当影响法官的判决。

比如前两年网络上“人贩子一律判死”的呼吁,不明真相的网友也是个个群情激奋,但是我国立法拐卖儿童罪最高刑已经是死刑,每个案件情节不一样,一律判死是不符合刑法原则的。

试想如果拐卖一个儿童也是死刑,拐卖十个也是死刑,人贩子一旦走上这条路就不会回头,而且抓住就是死刑的话,那么为了毁灭证据,人贩子也会不惜杀害被拐卖儿童……

这样违背法律规律的呼吁不但起不到推动法治进步的意义,反而加深群众对立法和司法机关的误解。

因此,一方面,广大网友要对网络上的信息具有基本的判断和甄别能力,并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丰富法律基本知识,关键时候保持理性,不被人利用成为不当舆论风暴中的一员。

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也应对舆论作出适当的引导,司法机关要积极回应、及时应对舆论的质疑,保证最大限度抑制舆情带来的消极影响,最大限度发挥舆论对于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作者:戎静,律师,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曾就职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公诉部门工作十年。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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