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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同命不同价”,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04-07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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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翕张  来源公号: 检察日报正义网



据报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4月3日就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标准发出通告,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照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9年,上海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615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195元,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442元。以60岁以下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为例,按照居民标准,赔偿金为1388840元,按照农村标准,则只有663900元,赔偿金额提高了一倍多,如果不统一,城乡之间赔偿金差别巨大。


对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乡不同标准进行赔偿,一直以来,就被广为诟病。

在重庆,曾发生过14岁的女孩何源和两名同学因卡车侧翻同时丧生,由于户口差别,肇事方赔偿两名同伴家属20余万元,赔偿何源家属仅8万元。

生命都是无价的,同学同龄同车遭遇事故,赔偿作为抚恤伤痛的补偿措施却大不相同,显然与“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理念不符,难免引起二次伤害和社会观念撕裂。

按照城乡居民不同标准,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是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发展不平衡等客观原因造成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阶段,如果统一按城市标准,可能造成难以履行等后果,反而达不到赔偿效果。但不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因户口和实际居住地分离带来标准差异,引发了不少纠纷,增加了群众诉累,也不利于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障、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截至2019年,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进步,城镇常住人口已达84843万人,城镇化率已达60.6%,统一标准有了一定基础。

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目前,除上海外,山东、云南、安徽、河南、内蒙古自治区等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也相继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现在,上海公布统一城乡赔偿的标准,让我们看到了“同命不同价”走进历史垃圾堆的曙光, 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有了切实进步的体现,对于平等保护城乡居民人身基本权利,推进我国民主政治进步,让人民都能从改革发展进步中获得实惠,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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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发布
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就2020年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发出通告,内容如下:


1.对于2020年1月1日起(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照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对于2020年1月1日之前(不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赔偿标准统一,城乡差异成历史


据悉,去年12月,上海高院制定并下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标准统一为“上海市居民标准”,即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该意见出台后,当事人不会再因城乡身份差异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赔偿标准城乡差异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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