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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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艾热线|专利申请答疑解惑篇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8-23 15:12

正文

问: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什么时候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原申请缴纳办理登记手续费用后,还可以再提出分案申请吗?


  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原申请缴纳办理登记手续费用后,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此外,在原申请已经被驳回生效之前(含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复审期间和行政诉讼期间)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原申请已经撤回之前、原申请已被视为撤回之前(含恢复期)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针对已提出的分案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根据原申请审核,但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

问: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升级后,在发明专利申请中需要指定摘要附图,具体如何操作?


  为了加快审批流程,简化申请人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取消了要求单独提交摘要附图的做法,改为在请求书中填写指定的说明书附图图号。


  指定的摘要附图在说明书附图中应当为在一页纸上绘制的独立的附图,并单独编号。对于XML/Word格式的说明书附图应当是单独的附图;对于PDF格式的说明书附图应当是可单独分割、与其他附图在纵横方向无交错共用空间和连线关系的独立附图。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发明初审处李炜倩、郎乐供稿)


(编辑:孙雅曼 高云翔,编校:崔静思,审读:刘军 刘珊,美编:李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