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北京,不仅是普通底层百姓租赁房地、开设铺面谋生,而且平均年收入为二百四十馀两白银的京官李慈铭(根据张德昌的统计,光绪十四年间,除去光绪十年的最低收入78.7两、光绪十三年的最高收入472.6两,其馀十二年平均为239.33两。参见张德昌《清季一个京官的生活》,64页),以及官至吏部尚书的陈孚恩,他们都赁房而居。由此推测,清代北京的房屋租赁甚为普遍。
总结上述李慈铭的租房生活和租赁契约,大致可以归纳出清代北京房屋租赁习惯。
第一,租约、租折和装修账簿,是租赁关系得以确立的基本文件。房主和租客确定租赁关系时,需要签订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言明房屋的坐落位置、房间数量、修缮情况、租金、年限等信息,强调契约为双方合意而立,并且明确违约后责任归属,白纸黑字写明,双方签字画押,“认字不认人”。租折存于房主之手,是每月收取租金的凭证。由于租客租赁房屋时间长,长年累月后,房屋破损、倒塌,则需要修缮。租房契约中,一般约明“大修归房主,小修归租主”,若是租客修缮房屋,相应的花费会写入“装修账簿”中,以便于双方结算。总体来说,清代北京房屋,租客租赁房屋的时间相对长久,而且租客对房屋使用的自由度也较大。
第二,房屋的租金和押租。租赁房屋一般有两份三份之说。两份即初迁入时交纳两个月租金,又名“一茶一房”,分别为租房钱和茶钱,日后租主迁走,可以不付当月房租,称为住茶钱,即以茶钱住一个月之意;三份则为三个月房租,名为打扫、房钱、茶钱(参李家瑞《北平风俗类征》,上海文艺出版社,1985,184页;张宗平、吕永和译《清末北京志资料》,北京燕山出版社,1994,520页)。前面李慈铭租住铁门唐氏房宅时,预付十万文,其中两万八千文为洒扫之费;迁至保安寺,月租四两,预付十二两,即为“三份”。另外,良宅租折中,言明当收打扫、房钱、茶钱,支付京足一百五十两。清代所说的“茶钱”、“洒扫钱”类似于押租。
第三,空地可以用来租赁。清代北京,除了租用已经修盖的房屋外,房屋坍塌后的地基或空地的租赁十分普遍。前面提到的李德租用的就是一块空地。同治七年(1868),京都绩溪会馆宣武门外椿树胡同东口外租赁一片空地,每月地租四吊。(参程卿等编《京都绩溪馆录》卷三,清光绪间,现藏国家图书馆古籍馆地方志家谱阅览室)光绪三十三年(1907)四月,王宅将亿中恒铺房地基租给刘姓,每月租价京大钱十吊。(参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特藏库《清代房契》第十九函)
由于空地上的房屋是由租客花钱修建的,因此,空地租约中,一般注明“只许房客辞主,不许地主辞客”,这即意味着在不拖欠地租的条件下,房主(地主)不得辞退租客,反而,租客可以自由退租。空地的租赁,一方面,租客可以长期放心使用此地;另一方面,年限一长,空地和建盖好的房屋辗转租赁,会造成“一房二主”、“一房多主”,租赁关系复杂,产权关系不明,纠纷不断(参吴丽平《清代北京铺底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民国北京铺底研究》,《历史档案》2012年第1期)。
第四,清代北京官房的租赁。用来租赁的官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铺面房,数量颇多,租金相对便宜,租价稳定,可长期租住,官房曾一度负责维修,这就为京城百姓和来京谋生的外乡人提供了便利。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原题为《清代北京的房屋租赁》,刊于本文刊于《文史知识》2014年第9期"特别关注"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