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
未享受
或者
无需接受
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
不得
以
未接受
或者
无需接受
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法律已经说得很明白了,物业按照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后,业主拒交物业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