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案号
|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2021)琼73民初30号 |
二审法院/案号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琼民终657号 |
案由
|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一审审判组织
| 审判长 苏 慧 审判员 周 玲 审判员 李 婕 法官助理 段 飞 书记员 林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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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判组织 | 审判长 祁永杰 审判员 黄嘉琛 审判员 高俊华 法官助理 肖 沁 书记员 吴雅丽 |
当事人
| 原告: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晨,北京天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苑,北京天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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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海南火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军,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瑶,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漫灵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蕾,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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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火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广州市漫灵软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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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