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
,
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以联合体形式提出申请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要满足此要求)。
3.2
施工资质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提出申请的,联合体承担建设任务方需要满足此要求)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和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
。
(3)拟派施工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
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
3.3
财务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提出申请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要满足此要求)
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新成立的公司且存在母公司的,需提供其成立年度前对应年度的近三年控股母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控股母公司需满足上述条件)。
3.4
项目经验及业绩
申请人须具备如下项目经验及业绩:
(1)近十年(2008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承揽过
单项合同人民币5亿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或
单项合同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工程
(以联合体形式提出申请的,联合体承担建设任务方需要满足此要求)。
(2)
具有单个雪场雪道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滑雪场运营业绩
(以联合体形式提出申请的,联合体承担运营任务方需要满足此要求)。
3.5
投融资能力
具有
不低于 3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的投融资能力
(以联合体形式提出申请的,联合体投融资能力按照联合体牵头人确定)。
3.6
本次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采用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额或出资比例;联合体成员均应承担项目公司的出资义务,且运营单位在联合体中出资比例不少于20%。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参加资格预审。
(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成员
不得超过3家
。
(5)联合体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资格预审申请、投标、中标与组建项目公司过程中,
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
3.7
其他要求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